两份测量成果都应当带去,不宜只交其中一份。勘测定界图是土地现状调查阶段的测量成果,能够说明地块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补偿登记地块编号是补偿登记环节形成的编号。两者功能不同,编号不一致本身不等于任何一份失效。建议在咨询律师前,将勘测定界图、补偿登记材料连同编号对应说明一并整理,便于律师判断差异出在测量范围、地块拆分合并,还是登记编号编排。
一、两份材料各自回答什么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2021年9月1日施行)第二十六条,征收土地预公告后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勘测定界图通常正是承载位置、权属、地类、面积这些信息的测量成果,其证明重点在于地块的空间范围和现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2020年1月1日施行)第四十七条,“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补偿登记地块编号产生于这一登记环节,证明重点在于谁在公告期限内、以何种权属材料、就哪个编号地块完成了登记。
因此,“哪份为准”不能脱离用途回答:要核对地块实际位置和面积,勘测定界图是基础测量成果;要核对登记主体、登记时间和登记范围,补偿登记材料是直接依据。本次资料未包含勘测定界图与登记编号冲突时优先顺序的直接规定,具体以征收部门组织的核对、指界和确认结果为准,这一点需向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一步核实。
二、建议的整理与核验顺序
第一,按同一地块建立对应关系。建议以勘测定界图上的地块为起点,逐块标注对应的补偿登记编号;无法一一对应的,写明是范围重叠、地块拆分还是编号空缺,避免只口头说明。
第二,核对形成时间与主体。建议并列记录勘测定界图的测绘单位、测绘时间、委托方,以及补偿登记的登记人、登记时间、受理单位,看两份材料是否针对同一轮征收范围形成。
第三,保留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所持的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建议与登记编号一并归集,便于核对登记编号所指向的权利人与勘测定界图记载的权属是否一致。
第四,准备一份简短的情况说明。建议按“地块位置—勘测定界图记载—登记编号记载—差异表现—已向哪个部门反映”的顺序列明,不确定的内容标注“待核实”,不要自行推定哪份材料作废。
三、咨询律师前可以准备的其他材料
除上述测量与登记材料外,建议一并带上征收土地预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及补偿登记方式与期限的公告页面,因为这些公告确定了登记的时间窗口和异议渠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应当同时载明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公告本身可以帮助说明登记编号是在何种安排下形成的。
面积、地类涉及补偿标准的,还可以准备补偿安置方案中适用的补偿方式和标准页面。至于编号差异是否影响补偿数额、是否需要申请复核测量,属于需要结合完整材料判断的问题,可在咨询时与律师沟通,是否纳入委托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可与律所协商确定。
主要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2020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https://fgs.moa.gov.cn/flfg/202007/t20200716_6348746.htm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国务院令第743号,2021年9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https://www.mee.gov.cn/zcwj/gwywj/202107/t20210730_852178.shtml
如需就本文涉及的材料、具体需求或委托条件进一步核对,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