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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衡水离婚律师咨询前如何理解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分配

在离婚诉讼中理解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需要先看债务属于哪一种形成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把夫妻共同债务分为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以及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在离婚诉讼中理解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需要先看债务属于哪一种形成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把夫妻共同债务分为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以及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前两类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第三类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条文同时规定,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举证责任因此要按债务类型分别确定证明对象和举证方,在衡水准备离婚律师咨询时,可以先按这一分层梳理借条、转账记录和资金用途,并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说明债务形成时间、签名情况和款项去向,便于把问题落到具体条文条件上。

一、条文如何分配证明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官方文本: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从条文结构看,可以拆成三个层次:

第一层是共同意思表示。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属于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这里需要核对的事实是签名人、签名时间、追认的方式和内容。

第二层是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里需要核对的是债务用途与家庭日常生活之间的对应关系。

第三层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条文把“债权人能够证明”明确写在这一层的但书上,证明对象是三项之一: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用于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条文对第三层使用了“债权人能够证明”的表述,对前两层未使用同样的证明表述。理解举证责任时,可以把这一文本差异作为起点,再结合具体诉讼中的主张、抗辩和法院要求核对,不宜把第三层的证明要求直接套到前两层,也不宜反过来把前两层的认定条件当成第三层的例外。

二、三类债务的证明对象与举证方对照

债务类型 条文表述 需要核对的事实 条文对举证方的表述
共同签名或事后追认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签名是否为本人、签名时间是否在债务形成时、追认是否有明确意思表示 条文未单列“证明”表述,主张共同债务的一方需围绕共同意思表示提供材料
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 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债务金额、用途、家庭收入与消费情况之间的对应关系 条文未单列“证明”表述,主张共同债务的一方需围绕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提供材料
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 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款项是否用于共同生活、是否用于共同生产经营、是否有共同意思表示 条文明确由债权人证明三种情形之一

这张表的作用是帮助咨询前把“谁该证明什么”说清楚。同一笔债务,如果主张方是债权人,核对重点是借款合同、转账凭证和款项用途;如果主张方是夫妻一方,核对重点是另一方是否共同签名、是否事后追认、债务是否用于家庭日常生活。两种角色的材料准备方向不同,不宜混在一起。

三、“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没有统一金额标准

本次资料只提供了《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条文,没有提供“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统一金额、清单或地方标准。实践中,这一事实的认定通常要结合债务金额、家庭收入水平、日常消费结构、债务用途和当地生活情况综合判断,具体尺度需要进一步核实案件材料和受理法院的认定思路。

咨询前可以做的整理是按“同一期间、同一主体、同一用途”归组:把同一时间段内的借款、转账、消费记录放在一起,标明每笔款项的收款人、金额、时间和已知用途;把家庭固定收入、房贷、房租、教育、医疗等支出单独列出,用于说明家庭日常开支的大致范围。这样整理的作用是让“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有一个可核对的事实基础,整理本身不构成法律结论,也不预设法院一定如何认定。

四、咨询前可以整理的四组材料

第一组是债务凭据。借条、借款合同、欠条、还款承诺书等,可以核对借款人、出借人、金额、时间、约定的还款方式和签名。需要特别核对签名是否为夫妻双方本人,以及是否存在事后追认的文字或记录。

第二组是资金流向。银行流水、微信或支付宝转账记录、收款账户信息,可以核对款项是否进入借款人账户、是否转入家庭共同使用的账户、是否用于购房、装修、教育、医疗等家庭支出,或者是否进入经营账户。

第三组是共同意思表示。聊天记录、通话录音、邮件、书面确认等,可以核对另一方是否在借款前后作出同意、追认或者共同承担的意思表示。整理时应保留原始载体和完整对话,避免只截取片段。

第四组是共同生产经营。营业执照、合伙协议、经营账目、分红记录、员工工资发放记录等,可以核对经营主体、经营期间、借款人参与经营的方式,以及经营收益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这组材料对应的是条文但书中的“共同生产经营”,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属于不同的核对方向。

如果存在书面的婚内财产约定,也可以一并整理。该约定对夫妻双方的约束力、对债权人的影响,需要结合约定内容和相对人是否知道该约定另行核对,本文资料未展开这部分规则。

五、几个容易混淆的理解

一种理解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一律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条文同时保留但书例外。因此婚内形成的债务需要回到条文的三层结构判断,不能仅凭形成时间下结论。

另一种理解是“只要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就一定是个人债务”。条文但书列明了三种可由债权人证明的情形: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用于共同生产经营、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三种情形并列,证明其中一种即可进入例外范围,判断时需要逐项核对,不宜只查其中一项。

还有一种理解是“只要一方在借条上签了字,另一方就必然承担”。共同签名属于共同意思表示的一种形式,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责任范围如何,仍需结合签名人身份、债务用途和诉讼中的主张核对。对于伪造债务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该条针对的是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的处理,与债务是否成立的举证判断属于不同问题,咨询时可以把债务真实性和财产分割分别说明。

六、确认为共同债务后的清偿规则

举证解决的是债务性质,清偿解决的是责任如何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官方文本: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这条规则适用的前提是债务已经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清偿顺序上,条文先规定共同偿还;在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情况下,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咨询时可以把“债务是否成立为共同债务”和“共同财产是否足以清偿、如何协议”分开陈述,避免把举证问题与清偿方案混在一起。

七、咨询时可以重点说明的事项

在衡水进行离婚律师咨询前,可以按以下顺序准备说明:债务形成的时间与当时婚姻状态;借条或合同上的签名人;款项实际进入哪个账户、后续流向;借款前后双方是否有沟通记录;债务用途与家庭开支或经营活动的对应关系;是否存在书面财产约定。每一项都建议保留原件或原始载体,并对同一笔款项的主体、时间、金额保持一致。

需要进一步核实的事项包括:“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在具体案件中的认定尺度;夫妻一方在离婚诉讼中主张对方个人名义债务为共同债务时,具体举证责任如何分配;书面财产约定对债权人的影响。这些事项本次资料未提供直接规则,宜结合案件材料向受理法院或专业律师核对,不宜提前下结论。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提示,离婚诉讼中的债务问题往往同时涉及债务性质、证据形成时间和清偿安排,咨询前把材料按上述分组整理,有助于把问题说清楚。如需进一步核对具体材料与委托范围,可拨打咨询电话4009003957。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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