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天津,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申请复核,现行规定没有把委托律师设为受理条件,当事人可以由本人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是否需要请律师,主要看送达日期与三日期限的衔接是否清楚,以及复核请求、理由和主要证据是否需要协助整理。首先需要核对的是认定书的实际送达日期和签收凭证,因为复核申请期限自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起算。
一、先核对“送达之日”,再判断三日期限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
同规定第六十五条要求:“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在制作后三日内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因此,认定书的制作日期与送达日期需要分开核对。复核期限从“送达之日”起算,不是从文书落款制作日期起算。该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五项还明确,一、二、三、五、十日为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上述“三日”应按工作日计算。
送达日期衔接不清时,建议先核对以下材料:
| 核对对象 | 可以核对的内容 |
|---|---|
| 认定书原件 | 落款制作日期、文书编号、当事人信息 |
| 送达回证或邮寄签收记录 | 签收日期、签收人、送达方式 |
| 当事人实际收到记录 | 与签收日期是否一致,是否存在转交、代收情形 |
这些材料用于固定“送达之日”这一起算点。对签收日期有疑问的,建议向作出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对送达材料,再判断是否仍在申请期限内。
二、委托律师不是复核受理的前置条件
第七十一条直接规定由当事人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申请中载明复核请求、理由和主要证据;从本次可核对的条文看,法规没有将委托律师列为复核受理的前置条件。当事人可以自行提交申请,也可以根据材料整理需要决定是否委托律师。
如果考虑委托,可与律所协商是否将以下工作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核对送达记录与申请期限;起草复核请求、理由和主要证据目录;围绕复核审查事项整理书面意见;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召集各方到场听取意见时准备陈述材料。律师服务费属于委托事项,按双方书面约定确认,不属于复核受理的法定条件。
三、复核审查围绕什么展开,结论如何送达
第七十四条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审查内容包括事故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责任划分是否公正,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以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是否符合规定。该条同时明确:“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形式,但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意见。”
复核结论作出后,第七十八条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复核结论后三日内将复核结论送达各方当事人。”准备复核材料时,可以把第七十四条所列审查事项作为梳理事实、证据和理由的框架。
天津受理机关的具体递交窗口、材料接收方式,建议在提交前向受理机关核对;上述复核申请期限、审查内容和送达要求,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全国统一规定。
主要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八条(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见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网站转载:https://jtgl.beijing.gov.cn/jgj/jgxx/flfg/gabgz/123886/index.html
如需就本文涉及的材料、具体需求或委托条件进一步核对,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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