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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北京工伤律师咨询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工伤咨询前应如何准备事故经过与治疗过程说明

到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工伤问题前,可以把材料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要求准备的三类法定申请材料,另一部分是自己写的事故经过说明和治疗过程说明。

到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工伤问题前,可以把材料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要求准备的三类法定申请材料,另一部分是自己写的事故经过说明和治疗过程说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这条规定把咨询前需要说明的事项归到三点:事故本身发生了什么,伤者与哪家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伤情由哪家医疗机构作出了什么诊断。围绕这三点整理材料,律师才能继续判断事故是否属于第十四条列举的情形、申请是否仍在第十七条规定的时限内,以及出现争议后举证责任由谁承担。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咨询电话是4009003957;咨询前按下面几组内容归拢材料,沟通会更有针对性。

一、三份法定材料各自核对什么

第十八条列举的三类材料回答三个不同问题,整理时可以分别放置,避免混在一起。

工伤认定申请表回答“事故基本情况”。条文要求申请表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咨询前可以把这四项先写成一段话:哪天几点、在哪个具体位置、当时在做什么工作、伤到身体哪个部位、伤到什么程度。四项写得越具体,后续对照第十四条各项情形时越容易判断。

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回答“向哪家单位主张”。条文表述为“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括号内明确把事实劳动关系纳入范围。整理时不只找书面劳动合同,还可以把能反映用工关系的其他材料一并归拢。

医疗诊断证明回答“伤情是什么、由谁诊断”。条文同时列出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和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两种情形;属于职业病的,按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材料不完整并不必然导致无法推进。第十八条同时规定:“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咨询时把已有材料和暂时缺失的材料分别列出,比笼统说“材料不全”更有帮助。

二、事故经过说明:按四要素写,再对应具体情形

事故经过说明没有固定格式,可以按时间顺序写,把第十八条要求的四项内容都落实到具体细节:入职时间和岗位、日常负责的工作、事故当天的上班时间、事故发生的具体时点与位置、受伤时正在做什么、如何受伤、在场人员、伤后由谁送往哪家医院、事后向哪位负责人报告。

写完后要回头对照第十四条,看事故可能落在哪一项。该条列举了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多种情形,其中与事故经过说明关系密切的包括:“(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第十四条还列有其他情形,可对照条文逐项核对。

不同情形需要核对的要素并不相同。落在第一项的,时间、场所、工作原因三个要素要分别落到具体时点和具体任务上;落在第二项的,要说明事发时从事的是不是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事务;落在第五项的,要准备单位派出、出差安排、外出事由的相应记录;落在第六项的,条文明文限定为“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等特定类型,需要把上下班路线、合理时间、事故责任认定情况分别说明。事故经过说明写清这些要素,比反复强调“确实是工伤”更有用。

三、治疗过程说明:让诊断与事故对得上

治疗过程说明的作用,是把事故时点与医疗记录连成一条线。可以按以下顺序整理:首次就诊时间和医院、急诊或门诊、是否住院、诊断名称、是否手术、复诊时间线、目前是否仍在治疗、医嘱休息时间、医疗费票据与费用清单。

第十八条要求提交医疗诊断证明,因此诊断证明书、病历、出院记录等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要能相互对应。治疗记录的连续性也有实际意义:后续是否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取决于伤情是否相对稳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在咨询阶段说明目前治疗进展到哪一步,有助于判断当下应当先推进哪项程序。

整理时可以留意两个细节:一是各份病历上的姓名、身份证号、就诊时间是否一致;二是诊断名称在不同医院、不同科室的表述是否统一。发现不一致的,先记录下来向律师说明,不要自行涂改原件。

四、劳动关系材料:把“给谁干活”说清楚

第十八条把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单列为一项,实践中这一项往往是争议集中之处。可以整理的材料包括:劳动合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工作证或工牌、门禁与排班记录、工作安排的沟通记录、社保或商业保险缴纳记录、同事的姓名与联系方式。这些属于整理建议,并非法定必须提交的清单,目的是帮助核对用工主体。

涉及劳务派遣、项目分包、包工头招用等情形的,建议把实际招用人、发放报酬的人、安排日常工作的人、工作地点所属单位分别写清,各自对应什么材料也标注出来。同一事项的主体关系需要保持一致:如果工资由甲公司发放、考勤由乙公司管理,就把两条线分别列明,交由律师判断主体关系,不在整理阶段自行下结论。

五、时间节点与举证责任:咨询前先自查

第十七条对申请时限作了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单位未按前述规定提出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条还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咨询前可以在纸上写下四个日期:事故发生日、首次诊断日、单位是否申报及申报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是否受理。这四个日期决定了当前处在哪个阶段,也决定了材料准备的紧迫程度。

举证责任方面,第十九条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这一规定意味着,当单位否认工伤时,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一方;己方材料的作用,是把事故经过和伤情固定下来,让事实有据可查。现场照片、监控位置线索、在场人员姓名与联系方式,都可以提前整理。

另外,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咨询时如实说明是否存在上述情形,可以避免在错误前提下讨论后续方案。

六、咨询前材料核对表

材料组 能核对什么 建议整理方式
事故经过说明 事故时间、地点、原因、伤害程度 按时间顺序写成一页,标注对应第十四条哪一项
劳动关系材料 与哪家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与工资、考勤、工牌等分类装袋,注明来源
医疗诊断与病历 伤情名称、诊断时间、治疗进展 按就诊时间排序,标出首诊与最近一次复诊
费用票据与清单 已发生的医疗支出 与对应病历逐笔对应,注明自费与医保部分
时间节点记录 事故日、诊断日、申报日、受理日 单列一页,注明单位是否已申报
现场与证人线索 事故发生过程 记录监控位置、在场人员姓名及联系方式

七、还需要进一步核对的事项

上述整理围绕《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一条展开,均为全国层面的一般规则。具体到个案,事故是否属于第十四条某一项、申请时限是否已过、劳动关系主体如何确定,都要结合真实材料判断,不宜在咨询前自行下结论。涉及职业病诊断争议、劳动能力鉴定时机、待遇计算等问题,也需要在提交材料后按程序推进。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咨询电话是4009003957,建议携带上述材料原件的复印件到所沟通,并就尚缺哪些材料、下一步先推进哪项程序逐项确认。

本文引用的规范:《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2010年12月20日修订,2011年1月1日施行修订文本),公开文本:https://rst.ln.gov.cn/rst/zxzx/gsgg/DE4FF0D68DDC46CF8EF9240A67A75674/index.s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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