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长沙厂房拆迁律师委托流程:设备清单由承租方制作而评估报告写产权方提供,委托前应核对哪份来源说明?

在委托律师前,先核对评估报告中关于“资料来源”的记载:报告写明设备类资料由产权方提供时,需要把这一记载与承租方制作的设备清单、评估机构的实地查勘记录、评估委托合同所列“委托人应提供的资料”放在一起比对,确认三者指向的资料范围、提供主体和形成时间是否一致。核对对象是评估报告正文及附件、查勘记录和委托合同,设备清单本身只是…

在委托律师前,先核对评估报告中关于“资料来源”的记载:报告写明设备类资料由产权方提供时,需要把这一记载与承租方制作的设备清单、评估机构的实地查勘记录、评估委托合同所列“委托人应提供的资料”放在一起比对,确认三者指向的资料范围、提供主体和形成时间是否一致。核对对象是评估报告正文及附件、查勘记录和委托合同,设备清单本身只是被核对材料之一。

一、先看评估报告如何记载资料来源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2011年6月3日公布施行)第十二条规定,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房屋状况,拍摄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被征收人应当协助查勘,提供或者协助搜集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该条同时规定,被征收人拒绝签字的,应由房屋征收部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有关情况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

同一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在评估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或者被征收人不配合、不提供相关资料的,评估机构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因此,报告写“产权方提供”,需要落到具体条目:产权方提供了哪些设备资料、以什么形式提供、评估机构是否实际采用,以及这些内容与承租方清单是否对应。

设备搬迁费用的评估还有一层依据。第十四条规定,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设备清单因此是搬迁费用协商或评估的基础材料,其制作主体与报告记载的资料来源不一致时,需要说明评估机构最终以哪份材料作为测算基础。

二、设备清单与报告记载的比对维度

建议按同一维度并列比对,而不是只看清单数量:

核对项 具体看什么 能说明的问题
资料名称与范围 报告“评估依据”“资料来源”部分列明的设备资料名称,与承租方清单名称是否对应 报告所称“产权方提供”是否涵盖设备清单
提供主体 委托合同、查勘记录、报告附件中记载的实际提交人 资料来源记载与提交事实是否一致
形成时间 清单制作日期、提交日期、查勘日期、评估时点 清单是否在查勘或评估时已实际存在
签认情况 实地查勘记录有无征收部门、被征收人、估价师签字或盖章 查勘程序及资料接收是否留痕
报告附件 设备清单是否作为附件入卷,报告是否说明其来源 评估机构是否采信了承租方清单

比对后如仍有疑问,可依第十九条要求出具报告的评估机构作出解释和说明;对评估报告的技术问题,可依第二十五条通过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程序处理。上述途径以报告已出具、疑问指向评估技术问题为前提,属于后续核对手段,不影响委托前先整理材料。

三、委托前可准备的书面事项与费用边界

委托前可以把上述比对结果整理成一页说明:报告记载的资料来源、承租方清单的形成和提交情况、两者差异点、希望律师核对的具体条目。这样有助于律师判断争议集中在资料记载、查勘程序还是搬迁费用测算。

律师服务费属于委托人与律所协商的范围,建议以书面合同约定服务事项、工作阶段和计费方式;评估费属于第三方机构收取的费用,与律师服务费分列。进入诉讼后,《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评估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规则展开;厂房位于集体土地的,评估和补偿依据需另行核对当地适用的规定。

如需就本文涉及的材料、具体需求或委托条件进一步核对,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
长沙厂房拆迁律师委托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