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天津准备肖像权侵权维权材料时,使用场景的截取重点不是单独截一张脸部画面,而是用连续录屏把“从哪个平台、哪个账号、在什么时间、以什么方式使用肖像、页面还显示了哪些商品或宣传信息”固定成一条可核对的信息链。建议以原始录屏为主、原始截图为索引,原始文件不裁剪、不压缩、不转码;需要说明时另做标注副本。涉及平台投诉、证据整理或后续咨询,可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电话4009003957核对材料思路。
一、先明确截取对象:五个信息层
使用场景的截取,建议先按五个层面确定要拍什么、要录什么,再操作设备。这五个层面是整理材料的维度,不是法律上认定侵权的全部要件;是否构成肖像权侵权、是否存在合理使用等例外,需要结合具体事实和相应法律条文另行核对。
主体层:发布账号的昵称、平台内唯一ID、主页链接、认证信息、店铺或企业名称。如果是商家投放的广告,还要截取广告主标识、商品页面中的经营者信息。需要核对账号与实际使用人是否对应,不能仅凭昵称相同就认定。
内容层:肖像出现在视频的哪一帧、图片的哪个位置,画面中是否有配文、字幕、水印、标签、商品链接、价格、销量。建议从内容开头连续录制到肖像出现后的完整段落,保留前后语境。
时间层:页面显示的发布时间、编辑时间、直播开播时间,以及录屏时设备状态栏显示的时间。截取时点与发布时间不一致的,建议在录屏中说明,或另附文字记录。
场景层:属于商业宣传、直播带货、门店海报、新闻报道、个人社交分享,还是其他公开使用。不同场景的截取重点不同,下面用表格区分。
范围层:页面显示的播放量、点赞、评论、收藏、转发数量,是否付费可见、是否限制可见范围、是否有其他账号转载。这些是页面在截取时点显示的数据,不代表全部传播范围,建议记录截取时点。
二、截取方法:连续录屏加原始截图
建议按以下顺序操作,目的是让材料能够对应到具体页面和具体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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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备设备:检查存储空间,关闭自动清理;如系统支持,开启录屏显示触摸操作。录屏从手机桌面或浏览器首页开始,先展示系统时间,再进入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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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搜索路径:在平台搜索框输入与涉案内容相关的关键词,展示搜索结果页;如果是从他人分享的链接进入,先展示分享卡片和复制链接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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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账号主页:进入发布者主页,停留展示昵称、平台内唯一ID、简介、认证标识、粉丝数量;如为商家账号,展示店铺名称、营业执照信息入口(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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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制涉案内容:从主页进入涉案视频、图文或直播回放,缓慢滚动,完整展示标题、配文、话题标签、定位、发布时间、肖像画面、商品链接、价格与销量。不要只截取肖像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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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互动区域:展示点赞、评论、收藏、转发数量,评论区中与使用场景有关的内容可以截取;涉及他人个人信息的,建议在标注副本中做必要遮挡,原始文件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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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链接:点击分享,复制链接,在浏览器地址栏展示完整URL;如果平台不显示完整链接,记录分享路径和页面内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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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场景:录制连续片段,展示直播间名称、主播账号、在线人数、商品讲解与肖像使用画面;记录开播时间和录制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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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原始文件:录屏结束后原样保存,记录文件名、生成时间、大小、时长;截图作为索引,不替代录屏。可以另建文件夹按“账号主页—涉案内容—互动数据—链接”分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天津市通信管理局网站转载: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按该条,通知平台时需附上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录屏和截图的作用,是让平台能够核对“哪个账号在哪个页面使用了谁的肖像”,而不是只收到一句“请删除”。通知前建议先核对材料中的账号、链接、时间是否对应,避免因错误通知承担相应责任。
三、不同使用场景的截取重点
| 使用场景 | 截取重点 | 能核对什么 |
|---|---|---|
| 电商商品页、店铺宣传 | 商品标题、主图、详情页中的肖像、店铺主体、价格、销量、广告标识 | 肖像是否用于商品推荐,使用主体和商业化信息 |
| 短视频、直播带货 | 视频或直播画面、口播内容、商品橱窗、购买链接、在线人数、直播时间 | 使用方式、是否与销售行为关联、传播状态 |
| 线下门店海报、展架 | 门头、地址、海报全貌与局部、拍摄时间、门店名称 | 使用地点、使用主体、使用持续时间 |
| 新闻报道、公共事件 | 发布媒体、标题、记者署名、报道时间、肖像出现的上下文 | 使用目的和语境;是否涉及合理使用需另行判断 |
| 个人社交账号分享 | 账号主页、配文、可见范围、互动数据、发布时间 | 发布主体、传播范围、是否带有商业链接 |
| 广告投放、品牌合作 | 广告主信息、合作标签、投放页面、落地页 | 商业使用主体和获利线索 |
同一张肖像可能同时出现在多个场景,建议按场景分别建文件夹,不要混在一起。比较时按“主体—内容—时间—商业化信息”同一维度并列,避免把不同页面、不同账号的信息拼成一条时间线。
四、证据清单与核验顺序
| 材料类别 | 具体内容 | 能核对什么 | 固定建议 |
|---|---|---|---|
| 权利人身份材料 | 身份证件、平台账号实名信息 | 通知主体和权利主体 | 通知平台时按平台要求提交,注意遮挡无关信息 |
| 涉案内容原始页面 | 录屏、原始截图、完整URL | 使用肖像的具体内容 | 原始文件不剪辑,另做标注副本 |
| 账号主体信息 | 昵称、ID、认证信息、店铺信息 | 发布者身份线索 | 与内容页面同屏录制 |
| 传播数据 | 播放、点赞、评论、转发、发布时间 | 传播范围和持续时间 | 记录截取时点,注明数据仅为页面显示 |
| 商业化信息 | 商品链接、价格、销量、广告标识、直播打赏 | 是否与商业使用相关、获利线索 | 连续录制商品页和购买路径 |
| 通知与沟通记录 | 平台投诉回执、通知内容、对方回复 | 是否已通知、平台是否处理 | 保留完整截图和邮件、站内信原文 |
| 损失或获利线索 | 授权合作报价、广告合作记录、销量数据 | 财产损失或侵权获利的核对线索 | 与涉案内容对应,避免混入无关材料 |
核验顺序建议:先固定涉案内容本身,再固定发布账号和链接,再固定传播数据和商业化信息,最后整理通知记录与损失线索。这个顺序是为了让每份材料能对应到同一事项和同一主体关系,不是法定先后程序。不同平台页面结构不同,截取时以能看清账号、内容、时间、链接为准。
常见误区包括:只截肖像局部,页面没有账号和链接,通常难以对应到具体发布者;用编辑软件裁剪、加箭头、拼接后替代原始文件,原始性容易受到质疑;只截一张静态图,没有从搜索到内容页面的过程,来源和访问路径不清楚;截图状态栏时间与页面发布时间混用,时间线不一致;把页面显示的点赞、转发数量直接写成全部传播范围,忽略截取时点和平台展示规则;内容删除后才想起固定,链接失效后难以还原。建议发现后先录屏,再通过平台渠道通知。
关于平台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版本及出处同上)截取材料如果能显示内容持续存在、传播数据增长、权利人已通知而平台未处理,可以用于核对平台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是否采取必要措施;是否达到该条条件,仍需结合具体事实判断。
五、赔偿线索、费用边界与咨询准备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版本及出处同上)
按上述条文,截取商品价格、销量、广告合作信息、直播打赏等,可以作为核对财产损失或侵权获利的线索;是否属于“严重精神损害”,需要结合使用方式、传播范围等事实判断。材料清单本身不决定赔偿数额。
费用方面,律师服务费、诉讼费、存证或鉴定类第三方费用属于不同项目。律师服务范围与计费方式建议与律所书面确认;诉讼费按法院通知交纳;是否采用存证服务、费用多少,需向具体服务提供方核对。本次资料未提供天津当地统一收费标准,本文不作金额判断或报价承诺。
天津是本题的咨询情境。准备材料时,可以按“权利人身份—涉案内容—账号主体—传播数据—商业化信息—通知记录”分组,每组附一份简短索引,写明文件名称、对应页面、截取时间。涉及平台经营者主体信息、管辖连接点或后续程序的,需要另行核对;本次资料未提供天津地方性肖像权规定或地方收费标准,本文不据此判断地方差异。
如果材料中涉及他人个人信息、未成年人画面或与争议无关的第三人信息,建议在对外提交的副本中做必要遮挡,原始文件保留。通知平台前,先核对账号、链接、时间、肖像画面是否对应,减少错误通知的风险。
需要进一步核对材料分组、平台通知内容或拟议委托范围的,可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电话4009003957。具体接待、承办和费用安排,以与律所书面确认的内容为准。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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