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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天津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律师咨询:精神损害抚慰金怎么主张

在天津处理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实务中常称“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咨询,核心结论是:由人身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本人,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处理过程中向侵权人提出;能否获得支持,取决于是否同时满足“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这两个法定条件,并以事故责任成立、伤情与治疗事实有据为基础。

在天津处理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实务中常称“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咨询,核心结论是:由人身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本人,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处理过程中向侵权人提出;能否获得支持,取决于是否同时满足“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这两个法定条件,并以事故责任成立、伤情与治疗事实有据为基础。准备咨询时,建议先归拢事故认定、病历与伤残鉴定三类材料,再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沟通请求项如何列明,咨询电话 4009003957。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本次资料未提供天津地方裁判标准,需在个案中结合证据另行核对,不宜按固定价目预期。

一、请求权从哪里来:一条法条划出三个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公开文本:天津市通信管理局网站转载,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按该条第一句,交通事故中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需要同时具备:

第一,被侵害的是“自然人人身权益”,即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受到损害。交通事故造成车辆、随身财物等财产损失的,属于财产损害,适用该条第二句需要额外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以及“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条件,与一般车损理赔不是同一路径。

第二,精神损害达到“严重”程度。法条没有列举何为严重,也没有规定以伤残等级为唯一尺度。可以核对的是伤情诊断、住院与手术记录、后续治疗情况、伤残等级鉴定意见、对日常生活和工作的影响等事实材料,由处理机关结合这些事实判断。

第三,请求主体是“被侵权人”,即人身权益直接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本人。被侵权人死亡的,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此时近亲属的主张范围需结合该条一并核对。

需要说明的是,条文用“有权请求”,属于授权性规定;它确定的是请求权的成立条件,不等于只要提出就必然获得支持,也不排除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二、先确认责任成立,再谈精神损害

精神损害赔偿是侵权责任的一种承担方式,前提是侵权责任已经成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据此,交通事故的赔偿规则要回到道路交通安全法律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核对,包括责任主体、归责基础和减责事由。

与精神损害主张关系最直接的是过错与过失相抵两项规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在交通事故场景中,这两条对应的事实通常是事故责任认定、双方各自的违法行为、损害后果与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受害人一方对事故发生或损害扩大存在过错的,侵权人的责任可以依法减轻,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同样会受此影响。

另需核对《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这是责任不成立的情形,与上述减责情形属于不同层次,咨询时不宜混为一谈。

因此,材料准备的顺序可以这样安排:先固定事故与责任事实,再固定伤情与治疗事实,最后确定请求项目与数额主张。这个顺序是整理建议,不是法定程序要求,作用是让每一项请求都能对应到具体证据。

三、精神损害抚慰金与其他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并列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对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作了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这一条列举的是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以及残疾情形下的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和死亡情形下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规定在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与上述项目并列,不是互相替代的关系:主张残疾赔偿金,不影响同时依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反过来,提出了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也不改变医疗费等实际支出项目的计算方式。

在列请求时,建议把两类项目分开写:一是凭票据、证明计算的费用与收入损失;二是需要说明“严重精神损害”事实的精神损害赔偿。分开列明便于核对,也便于在协商阶段说明各自依据。

四、材料核对清单

以下清单说明的是每类材料能核对什么,属于整理建议。材料是否齐备、以何种形式提交,需按处理机关的要求另行确认。

材料 可以核对的内容 与精神损害主张的关系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事故处理文书 事发时间地点、各方行为、责任划分 核对侵权责任是否成立、是否存在与有过失
病历、诊断证明、出院记录、手术记录 伤情部位、严重程度、治疗经过 核对人身权益受侵害的事实基础
伤残等级鉴定意见 伤残等级与鉴定依据 核对损害的持续性与严重程度
医疗费、护理费票据,误工证明 实际支出与收入减少 与精神损害赔偿分列,避免混算
后续治疗、康复记录 治疗是否持续、后果是否稳定 核对损害是否仍在延续
被侵权人死亡情形下的亲属关系材料 近亲属范围与主体资格 核对主张主体是否适格

核对时建议注意同一事项的主体与期间保持一致:事故认定书上的当事人、病历上的就诊人、票据上的付款人,若出现不一致,应准备说明材料,而不是直接推定其中一份无效。不同文书形成于不同时间,记载内容存在差异属于常见情形,可以逐项比对后作说明。

五、数额主张与费用边界

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法律条文未设固定标准或分档。本次资料也没有提供天津地区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裁判尺度、参考区间或地方性文件,因此不能给出具体金额,也不宜以某一数字作为咨询前提。可以明确的是:数额主张需要围绕“严重精神损害”的事实展开,与事故责任比例、伤情后果、治疗经过等因素对应说明;协商不成进入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对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确定方式作了规定: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难以确定且协商不一致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该条针对的是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与精神损害赔偿不是同一请求,引用时需注意区分适用对象。

费用方面需要区分三类:一是律师服务费,属于委托人与律所之间的约定事项,建议就咨询、材料整理、协商参与、诉讼代理等具体工作范围分别沟通,并以书面约定明确服务内容与计费方式,不宜按传闻中的统一价目预期;二是诉讼费,由受理法院按规定通知交纳,具体金额依请求数额和法院通知确定;三是鉴定费等第三方费用,由鉴定机构按其所依据的标准收取,同样以实际通知为准。这三类费用的收取主体和依据不同,核对时应分开看,不能合并成一个“总价”比较。

是否可以就某项工作纳入委托范围、如何计费,可与律所协商确定;本次资料未提供收费标准,也不宜编造具体报价。

六、咨询前的准备

围绕本文问题,咨询时通常需要说清四件事:事故经过与责任认定结论;伤情、治疗经过与是否已作伤残鉴定;已经发生的费用与收入损失;目前处于协商、调解还是已经进入诉讼。带着事故认定书、病历、鉴定意见和费用票据的复印件,沟通效率会更高。这些是准备建议,不构成提交材料的法定义务,也不改变任何程序的进行。

如果需要进一步核对精神损害赔偿请求能否成立、请求项目如何分列、材料之间的时间与主体是否对应,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电话 4009003957。具体数额标准与地方裁判口径,仍需结合个案证据和受理机关的认定另行核实。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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