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遇到饲养动物侵权纠纷,选择律师时建议先看四件事:能否准确判断案件落在哪一类动物侵权规则,能否围绕饲养人、管理人、受害人过错和第三人过错组织证据,能否把协商、诉讼等服务阶段写进委托合同,能否把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分开说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先就责任类型和材料清单做初步核对,再决定是否委托。
先定责任类型,再谈选择律师
饲养动物侵权不是一条规则包打天下。选择律师时,第一个可以核对的能力,是对方是否先问清楚动物种类、是否办理登记免疫、事发时是否拴绳或采取安全措施、场所性质、受害人当时做了什么,再判断适用哪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这是一般饲养动物致害的基本规则。它的特点是:先看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责任,再把受害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作为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的条件。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这一条与上一条的区别在于,条文只写明受害人“故意”可以减轻责任,没有写“重大过失”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选择律师时,可以看其是否注意这一差别,而不是把所有“受害人有过错”都当成同样的抗辩。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一条没有像前两条那样写明受害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减免条件。具体哪些动物属于禁养范围,需结合当地公布的禁养名录和动物品种材料另行核对,本文资料未列具体名录。
此外,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五十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这两条分别涉及原饲养人、管理人的责任和第三人过错下的索赔对象,选择律师时也应看其是否把“告谁”作为独立问题处理。
核对责任主体与索赔对象
选择律师时,第二个可以核对的能力,是能否把责任主体和索赔对象分开。饲养动物侵权中,直接面对受害人的可能是动物的饲养人,也可能是管理人;遗弃、逃逸期间,条文指向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第三人过错介入时,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这些关系不同,起诉时被告的选择、举证的重点和后续追偿安排也不同。
如果涉及动物园,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这类案件里,动物园是否尽到管理职责是重要核对点,与一般饲养动物致害的规则并不相同。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还规定:“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这一条可以作为理解饲养行为规范的背景,但具体索赔仍要回到相应的责任条文。选择律师时,可以听其是否能区分“行为规范”和“责任构成”,而不是把一条原则性规定直接当成赔偿结论。
建议准备的材料与核对用途
材料准备不是越多越好,而是围绕责任类型和索赔项目分组。以下清单是建议性的整理方法,不是法定提交顺序,也不要求先取得全部材料才能咨询。
| 材料 | 能核对什么 | 建议用途 |
|---|---|---|
| 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 | 损害程度、治疗经过、费用数额 | 对应人身损害赔偿项目 |
| 误工证明、工资流水、护理证明 | 误工损失、护理支出 | 核对赔偿计算基础 |
| 交通费、营养费医嘱等票据 | 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 与医疗材料相互印证 |
| 报警记录、现场监控、照片、证人联系方式 | 事发经过、动物状态、受害人行为 | 核对责任类型和过错条件 |
| 动物登记证、免疫记录、犬只照片 | 饲养人、管理人、动物品种 | 核对责任主体及是否涉及禁养危险动物 |
| 物业、社区、场所管理记录 | 事发地点、管理措施 | 核对场所管理方是否涉及 |
| 第三人挑逗、惊吓动物的证据 | 第三人过错是否存在 | 核对索赔对象及追偿关系 |
| 委托合同、律师执业证信息 | 服务范围、计费方式、承办主体 | 委托前核对 |
表格中的材料分别服务于不同问题:医疗票据主要核对损害和费用,报警记录、监控主要核对事发经过,动物登记和免疫材料主要核对饲养人、管理人和动物品种。选择律师时,可以看对方是否按这些问题分组询问,而不是只收医疗票据就谈金额。
费用边界与委托文件
选择律师时,费用问题建议分开问,不要只问“总共多少钱”。律师服务费属于委托合同协商事项,可以与律所协商服务阶段、工作内容和计费方式;诉讼费由法院按国家规定收取,具体以法院通知为准;伤残鉴定、动物品种鉴定等鉴定评估费用由鉴定机构收取。三笔费用的收取主体和用途不同,混在一起容易产生误解。
委托前可以核对书面委托合同是否写明:服务阶段是一审、二审还是执行,是否包含协商发函、调解、出庭,计费方式是什么,差旅等费用如何承担,付款节点如何安排。某项工作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可与律所协商确认。本文资料没有提供北京地区具体收费标准,不能给出具体金额或比例,建议以委托合同和实际机构通知为准。
选择律师时的常见误区
第一,只看宣传中的排名、胜诉率或结果承诺。饲养动物侵权案件的责任类型、受害人过错、动物品种和场所管理事实都会影响责任判断,选择律师时应看其能否说明适用条件和举证方向,而不是看其是否承诺结果。
第二,把“受害人有过错”一概当成免责理由。一般饲养动物致害中,受害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形中,条文写的是受害人故意可以减轻责任;禁止饲养危险动物的条文则没有写明同样的减免条件。不同条文不能混用。
第三,只准备医疗费票据,不准备事发经过和动物管理材料。责任主体是谁、动物是否采取安全措施、是否存在第三人过错,往往需要报警记录、监控、照片、登记免疫材料来核对。
第四,把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混为一谈。选择律师时把三笔费用分开问清,比单纯比较一个总报价更有意义。
回到选择律师这件事:先确定责任类型,再核对责任主体和索赔对象,最后把委托范围和费用写清。需要进一步核实的材料包括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身份信息、动物是否属于禁养的危险动物、受害人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医疗与误工票据是否完整、是否存在第三人过错。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围绕上述材料和委托条件进一步咨询。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五十条、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转载于工信部天津通信管理局网站: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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