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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处分材料与家长陈述不一致,天津校园霸凌维权律师咨询需核对哪些校内记录?

学校处分材料与家长陈述出现不一致时,需要核对的对象包括处分决定之外的原始过程性记录。具体包括欺凌治理组织的认定材料、教职工发现与报告记录、涉事及目击学生询问笔录、处分决定的形成与送达材料、通知家长并邀请其参与认定处理的记录、校医与心理辅导记录、监控与缺勤请假记录。

学校处分材料与家长陈述出现不一致时,需要核对的对象包括处分决定之外的原始过程性记录。具体包括欺凌治理组织的认定材料、教职工发现与报告记录、涉事及目击学生询问笔录、处分决定的形成与送达材料、通知家长并邀请其参与认定处理的记录、校医与心理辅导记录、监控与缺勤请假记录。比对时建议以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同一主体为线索,逐项查看各类记录的形成时间、制作主体、签字确认情况和原件状态,从而判断差异出现在事实描述、定性结论还是程序环节。

一、优先核对认定主体与程序记录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2024年4月26日第二次修正,商务部政策法规库转载:https://policy.mofcom.gov.cn/claw/clawContent.shtml?id=100339)

依据该条,学校对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并通知双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参与认定和处理;对严重欺凌行为不得隐瞒,并应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据此,可以申请调取或查阅以下材料:欺凌治理组织的组成名单与成立文件、认定会议记录及参会人员签名、认定结论文本、向公安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报送的记录、通知家长的书面或电子记录。这些材料可以核对学校是否组织了认定、家长是否被通知并实际参与、严重欺凌是否履行报告义务。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学校应当成立由校内相关人员、法治副校长、法律顾问、有关专家、家长代表、学生代表等参与的学生欺凌治理组织,负责学生欺凌行为的预防和宣传教育、组织认定、实施矫治、提供援助等。学校应当定期针对全体学生开展防治欺凌专项调查,对学校是否存在欺凌等情形进行评估。”(教育部令第50号,2021年9月1日施行,教育部官网:https://www.moe.gov.cn/srcsite/A02/s5911/moe_621/202106/t20210601_534640.html)据此可以核对作出认定的组织是否具备规定的人员构成,认定过程是否有家长代表、学生代表参与。

二、过程性记录与处分材料形成链的比对

记录类别 能核对的事项 与家长陈述的比对点
教职工发现与报告记录(值班、巡查、班主任日志、报告单) 行为何时被发现、由谁制止、是否及时报告 首次受侵害时间、学校知情时间
涉事学生与目击学生询问笔录 询问时间、地点、询问人、被询问人签名 行为方式、参与人数、持续时间
校医室就诊登记、缺勤请假记录、心理辅导记录 伤害后果与情绪异常是否被记录、是否启动辅导 伤情、就诊时间、缺勤原因
处分决定书及附属材料 所依据的校规条款、认定事实、作出主体与权限、告知与送达回证、陈述申辩记录 处分认定的事实与家长陈述的差异点
家校沟通记录 通知家长的时间与方式、约谈记录、家长参与认定的签字 家长何时知情、是否被邀请参与
监控调取与保存记录 覆盖时段、调取审批、保存状态 关键时间点是否有视频、是否已被覆盖

是否构成欺凌,可以对照《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学生之间,在年龄、身体或者人数等方面占优势的一方蓄意或者恶意对另一方实施前款行为,或者以其他方式欺压、侮辱另一方,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可以认定为构成欺凌。”该条第一款列举了殴打、脚踢、掌掴等侵犯身体或恐吓威胁,辱骂、讥讽、起侮辱性绰号,抢夺、毁坏财物,恶意排斥、孤立,以及网络诽谤、散布谣言、传播隐私等行为。处分材料将事件表述为“同学间冲突”,而家长陈述为“长期欺凌”时,可以按上述行为类型和“优势方”“蓄意或恶意”“造成损害”等要素逐项对照现有记录。

三、比对方法与咨询准备

建议将全部材料按时间轴排列,在同一日期下并列学校记录、家长陈述和医疗材料,并标注每份材料的来源(原件、复印件或截图)、制作主体、有无签名盖章、是否存在事后补记的迹象。表述差异本身不当然说明某一方不实,不同角色的观察角度和记录形成时间不同,都可能造成内容不同,仍需结合原始记录判断。

在天津进行维权咨询时,可以将材料梳理、记录调取申请、书面意见出具等事项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及如何计费,具体项目和收费方式以双方书面约定为准;诉讼费、鉴定费等第三方费用另行计算。当地受案流程和材料要求,可在咨询时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核实。上述核对属于事实整理,是否构成欺凌、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需结合完整记录和具体情节判断。

如需就本文涉及的材料、具体需求或委托条件进一步核对,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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