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确定“协议时点”,再按三段核对证券流水
协议约定股票归一方、账户实际由他人操作时,建议先调取协议签署日(或协议约定的生效日)所在证券账户的对账单,再向两侧延伸:签署日之前的流水用来看股票及资金来源是否落入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属于协议处分的标的;签署日至争议发生日(如分居、提出离婚、起诉)的流水用来看协议是否被实际履行、股票是否被卖出或转出;争议期间的变动用来看有无擅自处分。
这个顺序的用途在于:协议只对“约定明确”的财产产生约束力,而股票的价值、数量和归属都要靠流水固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流水核对的第一步,是确认协议指向的是哪一个账户、哪只证券、多少数量,再看该账户在协议时点的持仓是否与之对应。
一、协议文本先核三件事
在调流水之前,建议先把协议本身读清:约定是否采用书面形式;标的是否特定到账户与证券(仅写“股票归某方”容易落入“约定不明确”);约定的生效时点是签署日、登记离婚日还是其他日期。这三项决定了流水从哪一天切段、切哪个账户。
二、操作人与权利人不一致时,核权限来源
账户登记人、实际操作人、协议受益方可能是三个主体。建议同步核对:账户开立人与绑定银行卡的归属;操作人进入账户的方式(是否持有委托书、授权记录、登录设备与IP记录);操作人与协议双方的关系;操作期间是否有大额卖出、转出至操作人或其他第三人账户。这些材料用来判断操作行为是代管、借用还是无权处分,不宜仅凭“谁在操作手机”认定权属。
三、可对照的流水与材料清单
| 材料 | 能核对什么 |
|---|---|
| 协议签署日前后各一段对账单 | 协议指向的证券在时点的持仓、市值、数量是否吻合 |
| 账户开户资料、绑定的银行卡流水 | 买入资金来自哪一方、是否属婚内所得 |
| 授权委托书、聊天记录、登录记录 | 操作人是否有权限、权限范围与起止时间 |
| 卖出、转出、银证转账记录 | 协议签署后股票是否被处分、去向何处 |
资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证券投资收益属于该条所列范围,但具体到个案仍需用流水证明买入时点与资金来源。
以上条文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见 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
流水调取范围、券商配合方式以及是否需要就账户操作权限另行取证,会因开户机构与案件情况不同,建议向承办律师说明账户信息后再确定;如需委托核对或代理,可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及计费方式。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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