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北京再审申诉律师时,面对两位律师对再审事由的初步判断分歧,建议先把分歧还原为可核对的分析依据:双方各自援引的再审事由条款、对应原裁判的具体事实与证据、申请期限的起算点、有管辖权的申请法院以及拟提交的材料清单。哪位律师能把上述依据逐项落到原裁判文书和证据材料上,其分析就更便于进一步核实和比较。初步判断分歧本身不等于法院结论,选择时应看分析是否有明确的法条落点和条件说明。
一、先核对分歧落在哪一类再审事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以十三项并列情形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其中包括“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等。两位律师的分歧如果集中在“新证据是否足以推翻”“基本事实是否缺乏证据”“法律适用是否确有错误”,可以请他们分别写明:所依据的是第二百一十一条的哪一项、对应原裁判的哪一段认定、证据的名称与来源、该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系。仅笼统说“有问题”或“能翻案”,不足以作为比较依据。
如果原裁判是调解书,则要核对是否按第二百一十二条分析:“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调解书再审的事由与判决、裁定的事由不同,分歧分析应回到该条规定的两个条件上。(以上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二条,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20330/content.html)
二、再核对期限、申请法院与材料
再审事由成立与否之外,期限和程序材料同样会影响分析是否完整。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可以请两位律师分别写出起算日、所依据的生效时间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时间,以及对应的材料来源。起算点不同,分析结论可能不同。
申请法院也要核对。第二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两位律师如果对申请方向有不同意见,应说明各自依据的是哪一项条件。
材料方面,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不影响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可以据此核对律师所列材料清单是否覆盖再审申请书、证据材料及送达信息等。第二百一十五条还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审查期限和审查方式可以作为了解程序节点的依据,但不能据此推断案件结果。(以上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版本同上)
三、选择律师时的核对清单
| 核对维度 | 建议向两位律师分别核对的内容 | 用途 |
|---|---|---|
| 法条落点 | 具体援引第二百一十一条哪一项,或第二百一十二条;期限是否按第二百一十六条区分起算 | 判断分歧是法条适用分歧,还是事实材料分歧 |
| 事实与证据 | 原裁判文书的具体段落、证据名称、来源、形成时间、与待证事实的对应关系 | 判断“新证据”“基本事实”等主张是否有材料落点 |
| 期限 | 生效日、知道或应当知道日、起算依据 | 判断分析是否在申请期限内展开 |
| 申请法院 | 上一级法院还是原审法院,是否符合第二百一十条规定的条件 | 判断申请方向是否清楚 |
| 材料清单 | 再审申请书、证据目录、身份及委托材料、送达信息等 | 判断能否进入法院审查环节 |
| 工作范围与费用 | 分析、文书准备、后续阶段是否纳入委托;计费方式与费用范围写入书面约定 | 本次资料未提供具体收费标准,不宜仅凭口头报价比较 |
初步判断有分歧时,比较重点可以放在:双方是否把事由落到具体法条款项,是否把事实和证据对应到原裁判,是否算清期限和申请法院,是否说明材料准备范围。法院是否裁定再审,由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决定,律师分析不能替代法院判断,也不宜以保证结果作为选择依据。涉及具体案件,建议以原裁判文书、证据材料和送达材料为基础逐项核对;本次资料未提供律师资质、办案经历及收费标准,相关事项需另行核实。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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