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对固定收费与风险代理费用是否越界,关键是把两笔费用放回同一份委托关系中看:先确认固定金额是否写在同一份风险代理合同项下,再确认它对应哪些工作环节;随后将各环节服务费合计,与按“标的额”分档计算的上限比对。民间借贷纠纷属于财产给付类民事案件;资料列明的禁止风险代理范围包括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群体性诉讼、婚姻继承案件,以及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劳动报酬的案件。民间借贷不在该列举之内,但仍应按实际诉请核对是否夹带上述任一请求类型。
一、先分清两笔费用的归属,再谈“并列”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六)项,“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约定风险代理收费的,可以按照固定的金额收费,也可以按照当事人最终实现的债权或者减免的债务金额(以下简称‘标的额’)的一定比例收费。”也就是说,固定金额本身也可以是风险代理的计费方式之一。因此,当合同中同时出现“固定服务费”和“按比例提成”时,核对的第一步是看合同如何给这两笔钱定性:
- 若固定金额被列入风险代理条款,对应一审、二审或执行等具体环节,就属于“风险代理各个环节收取的服务费”,应与提成部分合并计算,再对照上限;
- 若固定金额对应的是风险代理范围之外的其他法律服务,建议在合同中单独列明服务项目、对应阶段和计费方式,避免与风险代理部分混在一起核算。
实务中较易忽略的,是把固定金额写成“基础费”、把提成写成“奖励”,但两者对应的仍是同一委托事项和同一环节。此时判断边界应看服务内容与合同归属,而不只看名称。
二、按分档累进核算合计上限
同一项明确要求:“律师事务所在风险代理各个环节收取的服务费合计最高金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标的额不足人民币1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8%;标的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5%;标的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2%;标的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9%;标的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6%。”
核对时有三点需要注意:
- 计算基数是“标的额”,即当事人最终实现的债权或者减免的债务金额,不是起诉金额、判决金额或合同本金。
- 分档累进而非全额套用单一比例。以标的额300万元为例说明算法:100万元以下部分按18%计为18万元,超过100万元至300万元的部分按15%计为30万元,合计上限48万元;该示例只用于说明分段计算方式,不构成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报价或结论。
- “各个环节合计”是上限口径。一审、二审、执行等各环节分别约定的费用,应加总后再与上限比对;固定金额与比例提成并列时,归属风险代理的部分同样纳入合计。
三、书面文件与权利条款一并核对
第(七)项要求,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当事人签订专门的书面风险代理合同,并在合同中以醒目方式明确告知风险代理的含义、禁止适用风险代理案件范围、风险代理最高收费金额限制等事项,同时就服务可能发生的风险、委托事项应达成的目标、双方各自承担的风险和责任进行提示。第(五)项还明确,不得在风险代理合同中排除或者限制当事人上诉、撤诉、调解、和解等诉讼权利,或者对当事人行使上述权利设置惩罚性赔偿等不合理的条件。
据此,建议按以下顺序核对拟签或已签文本:先看是否存在专门的书面风险代理合同及醒目提示;再看收费条款中固定金额与提成的归属、计算基数、覆盖环节;随后按分档累进算出合计上限并比对;最后检查是否有与上诉、撤诉、调解、和解相关的限制性或惩罚性条款。律师服务费之外的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评估费等第三方费用,不属于上述律师服务费上限的核算范围,应按实际发生的票据和缴费通知另行核对。
以上依据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2021年12月28日成文)第(五)(六)(七)项,原文载于中国政府网: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3/25/content_5681313.htm。个案中的合同文本、诉请类型和回款情况存在差异,具体条款是否落在上述边界内,宜结合合同原件与拟委托律所逐项确认。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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