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对方口头或通过微信表示愿意和好、但双方实际并未恢复共同生活的,在第二次起诉前的律师咨询中,应当把“和好沟通”与“分居状态”作为两组事实分别说明:一组交代沟通发生的时间、方式、原话内容和对方回应;另一组交代判决后双方各自的居住地、入住时间、生活与经济是否分开。法律上的落脚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关于“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的规定,该条指向的是判决之后双方是否处于持续分居的事实状态。带着第一次判决书、沟通记录和居住凭证到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沟通(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以把这两组事实按时间顺序理清,再确定第二次起诉的材料准备方向。
一、先看条文:第二次起诉的判离条件由哪几句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版本: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这条里有两处与本题直接相关。一处是第(四)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另一处是最后一句,“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两处条文表述并不相同:第(四)项写明“因感情不和”,最后一句只写“又分居满一年”,未附加“因感情不合”字样。咨询时把这两处并列摆出来,有助于说明第二次起诉所依据的究竟是哪一段事实、对应哪一段时间,而不是笼统地说“已经分居很久”。
按最后一句的文义,需要核对三个层次:其一,此前已有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其二,判决之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其三,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三个层次各自对应不同的材料:第一层次对应判决书及生效情况,第二层次对应居住与生活状态,第三层次对应本次起诉的时间。任何一层缺少材料支撑,说明都会显得单薄。
此外,该条同时写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且感情确已破裂的,应当准予离婚。第二次起诉中,法院仍会就双方关系现状进行询问,此时“对方曾表示和好”往往会被作为询问重点,事先准备好如何回答,比临场解释更稳妥。
二、把“和好表示”与“共同生活”拆成两件事说明
“对方说过要和好”与“双方恢复共同生活”在事实层面是两件事。前者是沟通内容,后者是居住与生活状态。咨询时把两者混在一句话里说,容易让对方或承办人误以为分居已经中断;把两者分开陈述,事实脉络会清楚很多。
说明和好沟通内容,可以按以下要素逐项交代:
- 提出方与时间:哪一方在什么时间提出,是判决作出后多久;
- 沟通方式:当面、电话、微信文字、语音,还是通过亲属转达;
- 原话内容:尽量引用原话,例如“我知道错了,我们好好过”,或者“我下个月搬回来住”。这两句话在事实层面的分量不同,前者是态度表达,后者涉及具体居住安排,说明时按原话引用,避免概括成“对方要求和好”;
- 是否附有具体安排:有没有约定见面时间、回家居住的时间、共同处理子女或财产事项的安排;
- 我方回应:当时如何答复,是否明确表示不同意和好、是否提出继续分开居住;
- 后续实际发生的情况:此后有无见面、见面地点与时长、有无共同过夜、有无共同用餐、有无经济往来恢复。
这一组要素的作用,是让“和好表示”停留在它实际发生的范围内。判决后一方曾表达和好意愿,与双方是否重新共同居住,是可以并存的事实;把沟通内容如实讲清,再把居住状态如实讲清,两段事实自然衔接。
分居事实的说明则落在另外一组要素上:判决后双方各自住在哪里、从什么时间开始、房屋来源是什么、日常生活如何安排、经济是否分开、子女由谁接送、节假日如何度过、周围亲属和邻居是否知晓双方分开居住。这些内容共同指向一个事实状态:双方是否停止了共同家庭生活。
三、按时间轴整理,比按材料类别罗列更有效
咨询时常见的做法是把手机截图、租赁合同、判决书一股脑交上来,由律师逐份辨认。更省时的做法是先做一条时间轴,再把材料挂到时间点下面。
时间轴可以按“判决作出—判决生效—对方和好表示—此后各自居住—本次起诉”的顺序排列。每个时间点后面注明:发生了什么事、有什么材料能对应、材料是原件还是截图。这样做的用处在于,第二次起诉所要说明的“判决后又分居满一年”,在时间轴上会直接呈现为一段连续区间,区间内是否出现共同居住的断点,也一目了然。
整理时建议注意三点:
第一,区分判决前后的时间。最后一句要求的是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判决之前的分离时间另有其说明用途,两类时间建议分开标注,避免混算。
第二,同一事项的材料放在一起。居住类的材料(租赁合同、物业登记、水电缴费、快递地址)归一组,沟通类的材料(微信记录、通话记录、短信)归一组,第三方知晓情况(亲属、邻居、社区的说明)归一组。分组的标准是“能证明什么”,不是“从哪来”。
第三,截图要能看出上下文。单独一张“我们和好吧”的截图,看不出前后语境;建议保留原始载体,提交时注明对话双方、时间跨度,以及这段话之后双方是否还有关于居住安排的交流。
四、咨询时可以带上的核对清单
下表列出的是咨询阶段可以先行核对的事项,用于帮助自己把事实讲清楚,是否提交、如何提交由后续与承办人沟通确定。
| 核对事项 | 需要弄清的问题 | 材料的一般用途 |
|---|---|---|
| 第一次判决 | 判决作出时间、送达时间、是否生效、判决主文如何表述 | 确定“判决不准离婚”这一前提及时间起点 |
| 判决后居住情况 | 双方各自住址、入住时间、房屋来源、是否同一住所 | 说明判决后是否处于分居状态 |
| 日常生活痕迹 | 水电物业缴费、快递收件地址、门禁或出入记录 | 与居住陈述相互印证 |
| 和好沟通记录 | 时间、方式、原话、是否涉及搬回居住 | 说明沟通的性质与范围 |
| 经济往来 | 账户是否分开、有无大额往来、共同债务处理 | 辅助说明生活是否分开 |
| 子女安排 | 接送、就学、就医由谁负责 | 反映日常家庭生活实际状态 |
| 第三方知晓 | 亲属、邻居、社区、单位是否知道双方分开居住 | 补强居住陈述 |
需要说明的是,同一处房屋内分室居住的情形,事实认定会更依赖细节材料,咨询时如实说明居住的具体形态,比笼统表述为“分居”更有利。
五、几处容易讲偏的地方
把和好沟通讲成“完全没有联系”。 如果判决后确有沟通,却对外表述为毫无往来,一旦对方提交相反记录,己方陈述的可信度会受影响。如实说明沟通存在、同时说明沟通未导致共同居住,事实更完整。
只提交沟通记录,不提交居住材料。 沟通记录回答的是“说过什么”,居住材料回答的是“住在哪里、住了多久”。第二次起诉所要说明的重点在后者,两组材料配合使用效果更好。
把判决前后的分居时间合并计算。 最后一句的时间起算点在判决之后,判决前的分离时间可以另行说明其用途,两类时间建议分段表述。
用单一证人证言替代居住凭证。 亲属的说明容易带有立场,与租赁合同、缴费记录等书证配合,说明力更稳。
对结果作预先判断。 条文写的是符合条件时“应当准予离婚”,具体案件中分居是否成立、期间是否连续,仍由法院结合证据认定。咨询阶段适合把条件和材料对应关系讲清,不宜对结果作承诺。
六、委托范围与费用边界先问清楚
咨询进入委托环节时,费用建议分开确认。律师服务费属于与律所协商确定的事项,可以与律所书面约定服务范围,例如仅咨询、代写起诉材料、代理一审,不同范围对应不同工作量与计费方式,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需要与律所单独协商并落实到书面约定。诉讼费由法院按规定收取,具体金额以法院通知为准。两类费用性质不同,不宜合并成一个数字来谈。
同时可以确认几件事:承办人如何安排、材料由谁整理、开庭前需要几次沟通、原件何时归还。这些事项属于委托安排,与法律结论分开确认即可。
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对方有和好表示但未共同生活的情形,说明的重点在于把沟通内容与居住状态分开陈述,并用时间轴把判决后的分居区间呈现出来。判决书、沟通记录、居住凭证各自能证明什么,需要在具体材料上逐一对应。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就上述材料的核对顺序、第二次起诉的事实梳理及委托范围作进一步沟通;涉及人身安全等紧急情况,请优先通过公安机关等公共渠道处理。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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