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天津就劳动纠纷向律师咨询,材料准备可以围绕五组展开:主体身份与用人单位信息、劳动关系存续的证明、工资与工时记录、解除过程文书及送达凭证、社保与档案转移记录。其中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建议携带原件到场面谈核对,同时自备一套复印件供留存和归档;原件在核对签章、落款日期、送达方式后由本人带回,是否需要交存律所,另行以书面交接清单确认。法律并未规定咨询阶段必须提交原件,携带原件的作用在于让律师核对文书原始状态与复印件是否一致。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先就材料是否齐备、需要补取哪些凭证做一次沟通。
一、先分清“解除”环节的三份文书
劳动纠纷里常被统称为“解除通知”的文件,实际可能指向三种不同主体、不同法律效果的材料,准备时分开归类,律师核对时才能对应到具体条文。
第一种是劳动者主动发出的解除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2012年12月28日修正,2013年7月1日施行)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类文书的关键事实是书面形式、通知日期与实际送达日期,材料上需要对应的就是通知书本身加送达凭证。
第二种是劳动者依据法定事由解除。同法第三十八条列举了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劳动者权益、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该条同时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走这一路径时,通知书只是结果性文书,真正需要补齐的是支撑上述事由的工资记录、社保缴费明细、规章制度文本等。
第三种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的通知,以及解除或终止时出具的证明。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可见“解除通知书”与“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是两份不同文书,前者是解除行为的意思表示,后者是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时应当出具的证明。咨询时把两份都找出来,能帮助律师判断解除由谁发起、以何理由发起、手续走到哪一步。
二、材料按“证明对象”分组,不按纸张多少堆叠
同样一叠材料,按证明目的分组,核对效率差异明显。下表列出常见分组及每组能核对的事实,具体是否需要,取决于个案争议焦点。
| 材料组 | 常见材料 | 能核对的事实 | 携带形式建议 |
|---|---|---|---|
| 主体与身份 | 本人身份证、户口页;用人单位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可由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打印) | 争议双方是谁、用人单位主体是否存续、是否发生名称变更 | 复印件即可,原件现场出示核对 |
| 劳动关系存续 | 劳动合同及续订页、入职登记表、工牌、工作证、岗位任命或调岗通知 | 建立时间、岗位、工作地点、合同期限、是否约定试用期 | 合同原件携带核对,复印件留存 |
| 工资与工时 | 工资条、银行流水、个税记录、考勤打卡记录、排班表、加班审批单 | 工资构成、发放周期、是否存在未足额支付、加班时长 | 流水可打印银行盖章版;考勤截图注明来源与导出时间 |
| 解除过程 |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凭证(快递面单及签收记录、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记录截图)、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工作交接单 | 解除由谁提出、理由、通知日期与送达日期、交接是否办结 | 通知书原件携带核对,复印件留存;送达凭证保留原始载体 |
| 社保与档案 | 社会保险缴费明细、公积金缴存记录、档案转移或接收记录 | 参保起止时间、缴费基数、是否存在断缴、档案与社保关系是否已转移 | 明细可打印官方查询结果 |
| 特殊保护情形 | 职业病诊断或职业健康检查材料、医疗期证明、孕期产期哺乳期材料 | 是否属于用人单位不得依据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解除的情形 | 病历、诊断证明原件携带核对 |
第四十二条对用人单位解除权作出限制: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不得依照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落入上述情形,靠的是病历、诊断证明、检查记录这类材料,口头陈述替代不了。
三、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原件怎么处理
建议把通知书原件带到咨询现场,理由有三点,都属于核对用途,与法定义务无关。
其一,核对签章与落款。原件上的公章、人事签字、落款日期,是判断解除主体和解除时间的第一手依据,复印件在这几项上容易失真。
其二,核对送达。第三十七条要求书面通知,第三十八条部分情形不要求事先告知,两条路径对送达的依赖程度不同。原件与快递面单、签收记录、电子邮件原始页面放在一起比对,能确认通知何时发出、何时到达对方。
其三,核对文本完整性。解除文书如有手写补充、骑缝章、附件页,只有原件能反映。
与之配套的做法是:自备一套完整复印件,按上文分组装订,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一致”并签名、注明日期;面谈结束后原件带回;如律所因办案需要留存原件,建议另行签署交接清单,写明文件名称、份数、页数、交接日期和归还安排。这一条属于事务所内部管理与委托约定事项,可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不宜按统一标准理解。
四、工资与补偿基数材料,对应第四十七条逐项核对
经济补偿的计算依赖工资记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据此,准备材料时需覆盖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工资发放记录,并留意三个变量:工作年限的起算与截止、月平均工资的构成口径、是否触及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分档。天津适用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数额,本次资料未包含,需以当地统计或人社部门公布的数据另行核对,本文不给出具体金额。
五、到所前的整理顺序与咨询边界
整理顺序建议按“时间轴加争议点”两条线并行:先用一份时间表按年月列出入职、调岗、欠薪或断缴、发出通知、办理交接、社保减员等节点,每个节点后标注对应材料编号;再把材料按上表分组装订,同一事项的材料放在一起,避免同一份工资流水在多个分组里重复出现。这套方法只是编辑性整理建议,不构成法定提交顺序,也不影响任何权利的行使。
咨询时可以向律所确认的事项包括:拟议委托的工作范围(是代为发送文书、参与协商,还是代理仲裁诉讼)、计费方式与费用边界、材料原件是否需要留存。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鉴定评估费等第三方费用属于不同项目,需分别确认,本次资料未提供天津地区的具体收费标准,不作数额说明。
结尾提示:如果解除通知书的送达凭证缺失、工资流水与工资条对不上、社保缴费单位与劳动合同主体不一致,这几类情况会直接影响对解除时间和解除理由的判断,建议先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说明现有材料状况,再确定补取方向与委托安排。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2012年12月28日修正、2013年7月1日施行文本,公开文本见 https://policy.mofcom.gov.cn/claw/clawContent.shtml?id=4545 。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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