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这类咨询,先做一件事:把遗嘱人(被继承人)的死亡时间与遗嘱继承人的死亡时间按先后排清楚。若遗嘱继承人确实先于被继承人死亡,遗嘱中涉及该继承人的有关部分不再按遗嘱执行,而按法定继承办理;此时要梳理的重点,是死亡时间、遗嘱文本、法定继承人范围、代位继承资格和遗产范围这几组材料,而不是默认“该继承人先继承、再由其继承人转继承”。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先就时间节点和材料分组做一次核对。
一、先核对死亡时间:决定材料用途的分岔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其中第三项直接对应本题:遗嘱继承人先于遗嘱人死亡,遗嘱中涉及该继承人的“有关部分”按法定继承办理。
这里有一个容易被混用的说法。日常所说的“转继承”,通常指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死亡,其应继承份额再由他的继承人处理;这种情形的前提是该继承人已经取得继承权。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按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遗嘱中涉及他的部分直接转入法定继承,不发生“先由他按遗嘱取得、再转出去”的效果。两种时间顺序对应不同材料用途,不能合并整理。
死亡时间材料因此要放在最前面。死亡证明、户籍注销证明、火化证明、墓碑照片、医院死亡记录等,可以核对死亡日期和先后顺序;同一事件中数人死亡、时间难以确定的,还要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的推定规则:“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核对时建议把每个人的死亡时间、亲属关系、是否都有其他继承人分别列出,再判断是否需要适用推定,而不是只看死亡证明上的日期。
如果材料显示是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才死亡,那才涉及转继承的进一步核对。本次资料没有展开转继承的具体条文,遇到这种时间顺序时,应另行核对完整法条和事实,不宜直接把本题的结论套过去。
二、遗嘱材料:先确定“有关部分”的范围
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说的是“遗产中的有关部分”,不是遗嘱全部当然失效。整理遗嘱材料时,要核对四件事:遗嘱指向的财产是哪些、指定的继承人是谁、该继承人死亡时间是否早于遗嘱人、遗嘱是否存在无效或未处分部分。
遗嘱原件、遗嘱订立过程的见证材料、代书或打印遗嘱的相应形式材料、遗嘱人当时的身份及行为能力材料,都可以帮助核对遗嘱的形式和内容。若遗嘱处分的是夫妻共同财产或家庭共有财产,还要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核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这一步的用途是先确定哪些财产属于被继承人个人遗产,再判断遗嘱“有关部分”落在哪些财产上。
材料整理时,建议把遗嘱内容逐项列表:财产项目、指定继承人、是否附条件、是否有替补指定、是否涉及遗赠。列表后再与死亡时间对照,标出哪些部分因继承人先死亡而转入法定继承,哪些部分仍按遗嘱处理,哪些部分属于遗嘱未处分财产。这里只是整理方法,不是法定步骤,目的是让后续咨询能围绕具体财产和具体人员展开。
三、法定继承材料:人员范围与代位继承资格
遗嘱中涉及先死亡继承人的部分转入法定继承后,要核对法定继承人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该条同时明确,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如果先死亡的遗嘱继承人恰好是被继承人的子女,还要核对代位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这条要保全的条件是:先死亡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或兄弟姐妹,代位者须符合该条规定的直系晚辈血亲或子女范围;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份额。不能因为“有人先死亡”就直接推定所有晚辈都当然取得同一份额,也不能把代位继承与转继承混为一谈。
此外,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是否有这种情况,需要看婚姻关系、丧偶时间、赡养事实等材料,不宜仅凭亲属称谓判断。
四、财产材料:先分出配偶财产和他人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因此,房产、存款、车辆、股权、拆迁补偿权益等材料,要核对取得时间、登记权利人、出资来源和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或家庭共有财产。
房产材料可以包括不动产权证、购房合同、付款凭证、建房审批材料、拆迁安置协议;存款材料可以包括账户明细、存单、理财记录;涉及家庭共有财产的,还要核对其他共有人的权利来源。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要求先分出配偶所有的一半、再分出家庭共有财产中他人的财产,剩余部分才是遗产。这个顺序影响遗嘱“有关部分”和法定继承份额的计算基数,整理时建议把“登记权利人”“实际出资人”“财产取得时间”“是否婚内取得”分栏记录。
五、材料清单与核对用途
| 材料组 | 可以核对什么 | 与本题的关系 |
|---|---|---|
| 遗嘱人与遗嘱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户籍注销材料 | 死亡日期、先后顺序 | 判断是否适用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 |
| 遗嘱原件及订立过程材料 | 遗嘱形式、指定继承人、财产范围、有无替补指定 | 确定“有关部分”具体指向 |
| 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收养登记、亲属关系证明 | 配偶、子女、父母等法定继承人范围 | 确定法定继承人员 |
| 先死亡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材料 | 代位继承资格与份额 | 核对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是否适用 |
| 婚姻关系证明、财产取得与登记材料 | 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有财产 | 按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先分出他人财产 |
| 放弃继承、丧失继承权相关文书 | 是否有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第一、二项情形 | 影响按法定继承办理的范围 |
| 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的死亡材料 | 是否涉及另一种时间顺序 | 需另行核对转继承规则 |
表格只是整理框架,不表示必须按此顺序提交,也不表示缺少某一项就产生某种法律后果。材料能否说明待证事实,还要看原件、形成时间和与其他证据能否相互印证。
六、咨询准备与费用边界
到律所咨询前,可以把问题压缩成三句话:遗嘱人何时死亡、遗嘱继承人何时死亡、遗嘱中哪些财产和哪些人有关。围绕这三点各准备一组材料,再附一份财产清单和亲属关系简表,通常比直接提交一大摞混放材料更容易核对。衡水景县当事人还可以先确认材料是否涉及当地不动产登记、拆迁安置等具体办理环节;本次资料没有提供地方特别规则,涉及地方流程的事项需另行向相应机构核对。
费用方面,律师服务费属于委托合同约定事项,咨询时可要求书面列明服务范围、计费方式、阶段性工作及是否包含材料梳理;诉讼费、评估费等属于第三方收取的费用,本次资料未提供具体金额标准,不作报价判断。经济困难当事人可以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咨询是否符合援助条件;涉及人身安全等紧急情况,应及时拨打110。
材料中的死亡时间、遗嘱文本、亲属关系和财产权属尚未核清时,不宜先下“按转继承办理”或“遗嘱全部失效”的结论。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在整理上述四组材料后,就时间顺序、遗嘱有关部分和法定继承人员范围进一步核对。
参考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出处: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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