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固定合同页,再固定投放页,最后把两者按平台、用途、期限、地域、转授权五项逐一对齐。具体先核三处:摄影合同中肖像使用条款所在的正文页及附件、签字页;商家实际发布肖像的每个平台页面及其账号主页;签约与实际投放之间涉及用途和平台的沟通记录页。这个顺序是整理材料的建议,便于把“授权到哪一步”和“实际用到哪一步”放在同一张表上比较。
一、合同页:先看授权写在哪些条款里
摄影合同里的肖像授权,常出现在正文的使用条款、单独的形象授权书或订单备注中。核对时逐项看:是否列明平台名称,还是只写“宣传推广”“网络渠道”这类概括表述;使用期限和地域有没有写;是否允许商家转授权给关联公司、代运营或第三方平台;手写补充与打印条款是否一致;签字页与附件是否属于同一份文件。
资料显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中关于肖像使用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当“宣传推广”能否覆盖某个具体平台发生争议时,该条提供了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方向。这一条是争议解释规则,是否构成侵权仍需结合授权文本和实际使用情况判断。
二、投放页:再固定实际使用的事实
对商家每一个发布肖像的页面,记录网址、账号名称及页面显示的主体信息、发布时间、肖像所在位置、配文与商业标识、页面能否被转发分享。同一素材被分发到多个账号或由第三方代运营发布,会形成新的投放页,需要分别记录。截图宜带时间和链接,动态页面可以录屏留存。
核对页面时留意:是否标注广告属性、是否出现在店铺首页或商品详情页、是否与团购或预约入口相连。这些信息用于说明使用的商业场景,与合同约定的用途对照。
三、对照之后:先分清越界与例外
把合同约定和实际投放放进同一张对照表,逐项写“约定内容”“实际内容”“差异”:
| 维度 | 合同页记录 | 投放页记录 |
|---|---|---|
| 平台 | 列明的平台或概括表述 | 实际出现的平台与账号 |
| 用途 | 宣传、展示或其他 | 页面呈现的使用场景 |
| 期限 | 起止时间或未约定 | 发布与更新时间 |
| 地域 | 有无限定 | 页面可访问范围 |
| 转授权 | 是否允许 | 发布主体是否为第三方 |
实际平台超出约定范围时,还需看商家能否主张例外。资料显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列举了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的五类情形,包括个人学习欣赏、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实施新闻报道,国家机关依法履职,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以及维护公共利益或肖像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各项分别附有“在必要范围内”“不可避免地”等限定。商业宣传通常难以直接落入这些情形,具体仍要按该条各项的条件逐一对应。
期限方面,合同对使用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资料显示第一千零二十二条规定任何一方可以随时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上述条文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见工信部天津通信管理局网站转载页面: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整理时可以把合同页、投放页、沟通页按时间排列,标注每份材料的来源和取得方式,再据此判断差异集中在平台、用途还是期限,为后续沟通或维权准备事实基础。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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