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对履职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记录,可以核对制作或者获取主体是否为行政机关、是否发生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以及是否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
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国务院令第711号,2019年4月3日修订,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制定机关:国务院。官方全文转载机关:应急管理部。官方全文:https://www.mem.gov.cn/gk/zfxxgkpt/zfxxgkzd/202007/t20200710_35554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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