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分别咨询遗嘱事务与离婚事务时,核对收费是否按事项分别计算,可以从三处书面材料入手:律所依据自身收费标准列明的服务项目与计费方式、委托合同(或收费条款)中对两项事务服务范围的分别表述、以及律所应当提供的律师服务收费清单和代委托人支付费用的有效凭证。按《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2021年12月28日成文)第一项,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制定;制定标准时应统筹考虑律师提供服务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因素。由此,北京并不存在一份统一适用的婚姻家事律师收费价目表,遗嘱与离婚两件事是分别列项计费还是合并报价,取决于律所制定的标准与双方协商后的书面约定。真正可以逐项核对的内容,是书面写明的服务项目、计费方式与结算凭证之间能否对应。咨询前可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 4009003957,把遗嘱与离婚分开提问、分开记录答复,便于后续比对。
一、先把两类费用分开:律师服务费与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
两项事务一起咨询时,最容易混淆的是把不同性质的费用放在同一个总价里比较。按上述意见第八项,“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律师服务收费清单,包括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以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其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应当提供有效凭证。”同项还明确:“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等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这段规定给出的核对顺序是:先看清单上律师服务费列了哪些项目,再看代付费用是否单列、是否附有票据。遗嘱事务中可能出现的公证费、查档费,离婚事务中可能出现的诉讼费、鉴定评估费、翻译费等,都属于可由委托人另行支付的代付费用范围(此处仅为按条文列举的项目举例,具体到个案是否发生需另行核实)。把这类费用与律师服务费混在一起谈“总价”,往往会造成“同一笔钱被算了两遍”的错觉;分开列示后,才能看出律师服务费本身是否按两项事务分别计算。
二、两项事务分别咨询,核对“分别计算”的五个落点
第一,服务项目是否分列。 遗嘱事务可能包括遗嘱起草、见证、保管、公证协助等环节;离婚事务可能包括咨询、协议起草、诉讼代理等环节。核对报价单或收费标准时,看这两类工作是否各自列明项目名称,还是笼统写为一行“家事咨询费”。哪些工作纳入委托范围、如何计费,可与律所协商后在合同中写明。
第二,每项对应的计费方式。 计时、计件、按标的比例等不同方式,可能在同一律所内适用于不同事务。核对每一项后面标注的计费方式,是否与咨询时口头说明的一致。
第三,计算基数与数量。 计时的,看小时费率与预计小时数;计件的,看件数如何计算,例如一审、二审是否分别计件;按标的的,看基数如何确定。本次资料未提供北京的具体收费数额或比例,实际数字需向律所索取书面说明。
第四,两项事务之间是否存在重叠工作。 同一批财产材料在两件事中都被使用、同一名律师同时承办,是否被分别计时,属于可与律所协商明确的事项。建议在收费条款中写清材料复用、同一承办人交叉工作时的计费口径,避免结算时各说各话。
第五,优惠与打包的写法。 分别计费后给出合计优惠,与直接报一个“打包价”,在账面上并不相同。建议要求书面写明优惠前后的对照金额,以及优惠是否附有条件。
三、协商收费的边界:哪些名目可以据条文提出疑问
上述意见第八项对协商收费设定了明确边界:“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协商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作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或者显失公平的约定,不得采取欺骗、诱导等方式促使当事人接受律师服务价格,不得相互串通、操纵价格。律师事务所不得在协商收费时向当事人明示或者暗示与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不得以签订‘阴阳合同’等方式规避律师服务收费限制性规定。”
同项还规定:“除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外,严禁以向司法人员、仲裁员疏通关系等为由收取所谓的‘办案费’‘顾问费’等任何其他费用。”
据此,核对两项事务的报价时,如果出现以“与法院、公证机构有特殊关系”为卖点的加价,或者以“办案费”“顾问费”“疏通费”为名的收费条目,可以对照上述条文要求删除该条目并重新出具收费清单。这一核对针对的是费用名目与协商方式,与两项事务本身应当收多少钱属于两个层面的问题。
四、材料核对清单
| 核对项 | 对应材料 | 能核对什么 |
|---|---|---|
| 服务项目是否分列 | 律所收费标准、书面报价单 | 遗嘱与离婚是否各自列明项目名称 |
| 计费方式 | 报价单、合同收费条款 | 计时、计件或按标的,及对应单价 |
| 服务范围边界 | 委托合同 | 咨询与代理、一审与二审是否分开约定 |
| 代付费用 | 收费清单、票据凭证 | 诉讼费、公证费等是否单列并有凭证 |
| 收费名目 | 报价单、合同 | 是否存在“办案费”“顾问费”等条目 |
| 收款信息 | 合同、付款凭证 | 收款方名称是否与合同一致 |
| 标准备案情况 | 律所公示材料、当地律协指引 | 收费标准是否按当地律协备案要求办理 |
最后一行依据上述意见第十五项:省级律师协会在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制定律师事务所服务费标准制定指引和示范文本,明确律师服务费标准应当载明的服务项目、制定服务费标准应当考虑的因素等事项,但不得直接制定律师服务费标准;制定律师事务所服务费标准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律师服务费标准在律师协会备案的程序和要求”。因此,向律所询问其收费标准是否按当地律协的备案要求办理、是否采用当地示范文本,是一项可以提出的核对请求;具体备案程序以当地律师协会的规定为准,本次资料未提供北京的具体备案文件。
五、几处容易混淆的判断
合并报价本身不构成问题。 规定将收费项目与标准交由律所制定,两件事合并一个总价还是分别列项,取决于协商与书面约定。核对的重点是合同有没有把两件事各自的服务范围写清楚,以及结算金额能否对得上。
同一律师承办两件事,不等于重复收费。 判断是否重复,看的是同一项工作有没有被两次计费,承办人是否同一与此无关。
报价偏低不能作为合规的证明。 核对的对象是项目、方式、清单与凭证是否齐全,价格高低属于协商结果。
口头承诺的折扣要落到收费条款里。 只在咨询时口头给出的减免,结算时缺少比对依据,建议写入合同或收费清单。
遗嘱与离婚属于两类不同事务,收费出现差异有制度上的解释空间。 前述第一项列举的工作时间、难易程度、风险责任等因素,正是律所制定标准时应当统筹考虑的内容,可据此要求律所说明两项报价差异对应的工作量。
六、来源
《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2021年12月28日成文)第一项、第八项、第十五项,原文见中国政府网转载页面: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3/25/content_5681313.htm
本文所引为全国层面的收费规范,未涉及北京市地方性收费文件或具体金额,实际报价以律所依据其标准出具的书面材料为准。
如果手上已经有律所的报价单、委托合同草稿、收费清单或代付票据,需要进一步核对两项事务的服务项目是否分列、计费方式是否写清、代付费用是否单列并有凭证,可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 4009003957,按遗嘱与离婚分别整理问题后咨询。涉及正在进行的诉讼期限、人身安全等紧急情形,应优先通过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或报警等既有渠道处理。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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