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医学证明与户籍登记的父亲信息不一致时,建议先核对两份材料本身记载的主体、形成时间和登记依据,再核对能够反映身份确认与抚养事实的辅助材料。这一不一致本身不直接确定或否定亲子关系,也不直接决定抚养费由谁负担;涉及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的,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处理。
一、建议的核验顺序与各项材料用途
| 顺序 | 材料 | 具体核对点 | 能帮助说明的问题 |
|---|---|---|---|
| 1 | 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存根或签发记录 | 证号、签发机构、签发日期、母亲信息、父亲信息栏是否填写、有无换发或补发记录 | 该证明形成于何时、由谁签发、父亲信息是最初记载还是事后补充 |
| 2 | 户籍登记材料 | 户口簿首页与本人页、登记日期、申报人、登记所依据的材料、有无迁移或变更记录 | 户籍登记与出生医学证明在时间上的先后,以及两项记载能否对应到同一主体 |
| 3 | 身份与婚姻状况材料 | 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或离婚证、生育登记材料中的姓名与身份证号 | 排除同名、证件号码不一致造成的“记载不同” |
| 4 | 实际抚养与身份确认的往来材料 | 抚养费支付记录、医疗或入托入学登记、通讯记录、双方关于亲子关系的陈述 | 为是否存在“正当理由”提供事实基础,证明力需结合原件核实 |
| 5 | 亲子鉴定意见(如有) | 鉴定机构名称与资质、委托主体、采样时间、检材来源、结论表述 | 作为事实材料使用,是否采信由审理法院判断 |
上述顺序是整理建议,不是法定提交顺序。两项材料记载不一致时,不宜仅凭其中一份下结论,应结合形成时间、签发与登记依据、双方陈述及其他材料综合判断。
二、法律上的处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
据此,父或母提起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之诉,需同时具备“对亲子关系有异议”和“有正当理由”两项条件;成年子女可以提起的是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之诉。前述材料核对,正是围绕“异议”和“正当理由”准备事实基础。
同法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因此,父亲信息登记情况不同,不影响子女依法主张抚养费;但具体由谁承担抚养费,仍需先确定亲子关系这一前提事实。
三、咨询前的准备
在承德就离婚纠纷中的子女抚养问题进行咨询时,可以按上表把材料分为“两份记载不一致的核心材料”“身份与婚姻状况材料”“抚养事实材料”三组,并注明每份材料的原件来源、取得时间和保管人。对于亲子鉴定意见,建议同时保留委托材料和缴费凭证,以便核对检材来源与鉴定过程。上述整理属于咨询准备建议,不替代对原件的逐项核对,具体案件的材料取舍仍需结合实际情况判断。
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第一千零七十一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见 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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