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账号与转载账号主体不同时,咨询前宜按“权利人、发布方、转载方、转载关系”四组分别核对身份材料。其中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属于发出网络侵权通知的法定必备内容。《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两个账号主体不同,意味着行为主体、责任主张对象和抗辩事由可能不同;材料宜按主体分开整理,不要混在一份说明中。
一、两个账号主体分开核对的法律意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据此,发布账号的运营者与转载账号的运营者属于不同行为主体,需分别确认其身份,才能判断向谁主张、向哪一平台发出通知。
转载方还有一项独立事实需要核对。《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规定,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的除外;第一千零二十六条进一步列明认定合理核实义务应考虑的因素,包括内容来源的可信度、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调查、内容的时限性、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转载页面是否注明来源、是否对原文作了增删改动,直接影响上述因素的判断。因此,转载记录与原文的比对材料,与两个账号的主体材料具有不同的用途。
二、建议核对的材料清单
| 核对对象 | 建议准备的材料 | 能核对的事实 |
|---|---|---|
| 权利人(委托人) | 有效身份证件;账号实名注册信息或后台实名页面截图 | 通知中“权利人真实身份信息”是否具备,权利人与涉案账号是否对应 |
| 发布账号 | 账号名称、主页链接、认证或主体公示页面;涉案内容的发布页面截图,含发布时间与网址 | 发布行为由谁作出、内容的最初形态与发布时间 |
| 转载账号 | 转载页面截图,含转载时间、网址、来源标注;账号认证或主体公示信息 | 转载主体身份、转载时间、是否注明来源 |
| 转载关系 | 转载内容与发布原文的逐段比对,标注标题、正文、配图的增删改动 | 转载是否完整、是否加入新表述,对应合理核实义务的考量因素 |
| 内容固定 | 网页截图、录屏;如需更强固定效果,可考虑公证或可信时间戳,具体方式向相应机构核实 | 内容在取证时点的状态,防止事后删除或修改 |
整理时建议注意两点:昵称类账号需借助认证主体、经营者公示信息等材料指向具体主体;同一内容的发布页与转载页应分别保存,避免只留转载页而无法说明原文状态。
三、咨询与委托准备的费用边界
上述核对属于咨询前的事实整理工作,可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律师服务费由律师事务所制定,制定时统筹考虑律师提供服务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因素(司发通〔2021〕87号)。公证、取证等第三方支出需向相应机构另行核实,不计入律师服务费。个案报价需结合业务类型、程序阶段和工作范围确认,其他案件中的费用不能替代本案报价。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既有业务资料中,侵权主题涉及网络及人格权益争议。天津属于京津冀咨询场景,材料准备按上述全国性规则整理即可,地方性操作差异需另行核对。案件匹配需结合案件类型、事实材料、程序阶段、专业方向及利益冲突情况确认,具体承办人员与服务范围以委托约定为准。咨询电话:4009003957,归属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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