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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集体劳动争议常见问题:工资表人数与仲裁申请名单不一致,代表权限先核哪份?

在河北的集体劳动争议仲裁场景中,工资表人数与仲裁申请名单不一致时,建议先核对仲裁申请名单及随附的代表推举、授权材料,再核对工资表。仲裁程序中的申请主体由书面仲裁申请确定,仲裁委员会在收到申请后五日内就是否受理作出审查;工资表属于证明劳动关系、工资标准和欠付数额的证据,用于事实认定。两份材料人数不同,先看“谁在申请”,再…

在河北的集体劳动争议仲裁场景中,工资表人数与仲裁申请名单不一致时,建议先核对仲裁申请名单及随附的代表推举、授权材料,再核对工资表。仲裁程序中的申请主体由书面仲裁申请确定,仲裁委员会在收到申请后五日内就是否受理作出审查;工资表属于证明劳动关系、工资标准和欠付数额的证据,用于事实认定。两份材料人数不同,先看“谁在申请”,再看“谁在工资表上”。

一、先核申请名单:程序主体与受理审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以及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受理审查针对的是申请书列明的申请人与仲裁请求,工资表人数不直接决定谁可以成为申请人。因此,名单人数与工资表人数不一致时,先核对申请书上有哪些劳动者、请求是否属于共同请求、代表由谁推举、推举和授权是否有劳动者本人签名。关于劳动者一方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时可以推举代表参加仲裁的具体规则,本次资料未包含对应条文,需另行核对现行规定及当地仲裁机构的受理要求。

二、工资表的作用:核对人数与工资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工资表可以核对在册人员姓名、对应期间、工资标准、应发与实发金额、欠付数额。将工资表与申请名单逐人对照,通常可以分出三类人员:两份材料都列明的人;工资表有、申请名单没有的人;申请名单有、工资表没有的人。三类人员的处理方向不同,需要分别记录,不宜用一个人数差额概括。

三、建议的核对顺序

顺序 核对对象 可以核清的问题
1 仲裁申请书申请人名单、身份信息、仲裁请求 本案申请人是谁、请求是否共同
2 代表推举与授权文件、劳动者签名 代表权限的来源与范围
3 工资表的来源、制作主体、覆盖期间 在册人数、工资标准、欠付金额
4 名单与工资表逐人比对表 差额人员具体是谁、差在哪个期间
5 差额人员的情况说明 未列入名单的原因、是否另行主张

上述顺序属于材料整理建议,不构成法定先后程序,也不预设仲裁结果。是否受理、代表权限是否成立,由仲裁委员会依据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审查后决定。把申请名单与工资表按同一人员、同一期间、同一数额逐项对应,有助于在提交或补充材料时说清人数差异的来源。

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九条(2007年12月29日通过,2008年5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见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载页面:https://rsj.sh.gov.cn/tgjfl_17254/20200617/t0035_1388236.html 。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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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集体劳动争议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