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该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第七十二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上述条文属于全国适用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对于天津企业涉税争议进入诉讼后的举证责任分配、举证期限、法庭质证和公证文书的审查,这些规则都可以直接适用;本次资料没有收录天津市地方税务执行文件,也没有收录具体税种、纳税义务认定与业务流程处理的实体条款,因此涉及纳税事项定性和业务流程争点的实体判断,需要另行对照相应的税收法律法规和天津地方文件。
建议在整理材料时,核对纳税申报资料、业务流程记录、合同及往来凭证的原件与形成时间,并对照人民法院确定的举证期限安排提交和质证。
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资料所载官方全文: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20330/content.html 。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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