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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名誉权侵权维权常见问题:精神损害抚慰金怎么主张

名誉权被侵害的自然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规范上的入口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名誉权被侵害的自然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规范上的入口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落到操作上,就是起诉时把精神损害抚慰金作为独立诉讼请求列明,并用证据对应“严重精神损害”这一条件;具体赔多少,民法典本身没有给数额,按司法解释的指向,要适用专门的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解释来确定,而这部分条文原文不在本次资料范围内,数额档次和考量因素需要另行核对。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在起诉前就请求项写法和材料分组先做一轮核对准备。

一、请求权基础:主体是自然人,条件是“严重精神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原文为:“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同条第二款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从这条原句可以读出的条件有三层。第一,被侵害的须是“自然人人身权益”,条文表述的主体是自然人,名誉利益属于人身权益的范畴,因此主张者应当是名誉受到侵害的自然人本人。第二,须“造成严重精神损害”,这是一个独立的条件,名誉受损的事实本身与该条件并不等同;条文的写法是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时有权请求,意味着主张时要把损害后果说到“严重”这一层。第三,请求的内容是“精神损害赔偿”,实务中常写作“精神损害抚慰金”,两种表述在条文里分别出现,写起诉状时按受诉法院的用语习惯统一即可。

需要区分的是同一部法律中相邻的财产损失条款。《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这两条处理的是财产损失的计算,不能拿来当作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依据。名誉权纠纷中如果同时主张财产损失与精神损害抚慰金,两项请求应分别对应各自的条文和证据,不宜混在一项里表述。

二、程序上怎么提出:请求项、事实理由与给付方式

精神损害抚慰金在诉讼中应当作为一项明确的诉讼请求提出,而不是只在“事实与理由”部分提一句。起诉状可以单列“判令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元”,再在事实与理由部分对应说明侵权行为、传播情况与精神损害后果。本次资料未提供起诉状格式或受理条件的专门规定,具体格式按受诉法院的要求准备。

关于给付方式,有一处容易混淆的边界需要说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是,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这条把精神损害抚慰金列为“应当一次性给付”的项目,但它处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之中,该解释第一条把受理范围表述为“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名誉权纠纷与该受理范围的表述并不完全对应,因此这条能否直接用于名誉权案件的给付方式,需要结合案件性质另行核对;可以确认的是,在该解释适用的案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属于应当一次性给付、不适用定期金的项目。

数额确定的指向性条款在同一解释第二十三条:“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这一条说明具体数额不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中解决,而要回到专门的精神损害赔偿解释。本次资料只提供了这条指向性规定,没有提供该专门解释的条文原文,因此侵权人过错程度、侵权手段与场合、后果、获利情况等具体考量因素以及数额如何酌定,本文不作列举,需另行核对现行有效的条文。

三、材料怎么分组核对:围绕“同一事实、同一期间、同一主体”

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证据要同时服务两个方向:一是侵权行为与传播事实,二是“严重”这一损害程度。建议按下面的维度分组整理,便于自己先看清证据之间能不能对上。

核对维度 建议核对的材料 能说明的问题
侵权内容本身 发布页面的原始截图、链接、发布时间、账号信息、是否删除或修改的记录 侵权言论的内容、发布主体与持续状态
传播范围与期间 同一内容在各平台的转载、转发、评论数量截图;同一期间的阅读量或浏览量页面 传播的广度与持续时间,对应损害的公开程度
损害后果 就医记录、诊断材料、用药记录;因该事件产生的工作、生活受影响的具体事实 “严重精神损害”这一条件的事实基础
主体与身份 被侵权人身份材料;账号与被侵权人的对应关系 请求权主体为自然人本人,侵权指向明确
数额参考材料 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凭证;同一侵权行为获利情况的线索 供法院酌定时的参考,不等同于精神损害数额本身

整理时建议注意三点。第一,时间要对得上:发布、传播、就诊发生在同一事件链条内,日期前后能衔接,比零散材料的证明力更集中。第二,来源要能回溯:截图应保留网址、账号、时间,能回到原始页面核对;只有转述或二次加工的内容,核对价值会下降。第三,同一事实只保留一份完整版本,重复打印不增加证明力,反而容易在庭审中说不清哪份是原始件。这些是整理方法上的建议,不构成必须提交的材料清单,具体提交范围以受诉法院的要求和案件实际情况为准。

四、容易走偏的几处

第一处是把名誉受损直接等同于严重精神损害。条文的写法是“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才有权请求,损害后果需要单独说明和举证,仅陈述“名誉受损、心情不好”通常难以对应这一条件。

第二处是把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搬到名誉权案件中。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项目出自《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其适用前提是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名誉权纠纷中主张这些项目,需要先核对是否有相应的人身损害事实,不能径行套用。

第三处是把数额问题当成有统一标准的问题。民法典没有规定具体数额,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把确定权指向专门的精神损害赔偿解释,各地裁判中的酌定结果也存在差异。本次资料没有提供该专门解释的原文,也没有提供任何地方性标准,因此本文不给数额区间;在咨询中如遇到“北京一般判多少”的说法,建议先核对它的依据来源,再决定是否写入请求金额。

第四处是只盯着抚慰金,忽略请求项之间的配合。名誉权纠纷中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请求与精神损害抚慰金往往一并提出,各项请求对应的事实和证据并不相同,起诉前建议逐项列出请求、逐项对应证据,避免一项证据被反复用来支撑所有请求。

结语

回到本题:名誉权被侵害的自然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须落在“严重精神损害”这一条件上,在起诉时作为独立请求项提出;具体数额适用专门的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确定,该解释原文本次未提供,需另行核对后再定金额。准备阶段建议先做三件事:核对侵权内容的原始页面与传播期间是否完整,核对就诊等损害后果材料能否与事件时间衔接,核对请求项与证据是否一一对应。涉及具体金额酌定、请求项组合和材料取舍的,可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就现有材料先做一次范围和条件的核对。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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