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准备侵权纠纷答辩状时,代写证据清单的核心不是把材料按时间顺序堆在一起,而是按“答辩主张—待证事实—证据—证明目的”逐项对应:拟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围绕没有过错、受害人故意或者自甘风险组织材料;拟主张减轻责任的,围绕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组织材料。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的建议是,先确定抗辩方向,再决定证据取舍,清单才有针对性。
一、先区分“不承担责任”与“减轻责任”两条路径
答辩状里的抗辩事由,法律效果并不相同。混着写、混着列证据,容易出现“主张不承担责任,却只提交了证明对方也有过失的材料”这类错位。
一般过错责任的基础规定是:“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这里有两种情形需要分开准备:一般过错案件,答辩人可以围绕行为、过错、因果关系、损害后果四个要件逐项反驳;过错推定案件,举证压力转移到答辩人一方,需要提交已经尽到注意义务、管理职责或者操作规范的材料,单纯在答辩状中否认过错,证明力有限。
无过错责任案件则不同。“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这类案件中,答辩重点通常不在“我没有过错”,而在法律是否规定此种责任、答辩人是否属于责任主体、损害是否由其他原因造成,以及是否存在法定减免责事由。把一般过错案件的思路直接套用到无过错责任案件,证据清单会偏离方向。
免责与减责的事由也要分开。关于受害人故意:“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这属于不承担责任的方向,需要证明损害系受害人故意造成,而非一般疏忽。关于过失相抵:“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这条只产生“可以减轻”的效果,并且要求被侵权人的过错指向“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清单中应当分别写明:哪些证据证明损害发生阶段被侵权人有过错,哪些证据证明损害发生后被侵权人没有采取合理措施导致损失扩大。两类事实的证明对象不同,不宜合并成一句“对方也有责任”。
文体活动中的自甘风险还有专门边界:“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适用时要核对活动是否属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受害人是否“自愿参加”、答辩人是否为“其他参加者”。活动组织者的责任另有条文安排,不能把参加者的抗辩直接搬给组织者。
二、责任比例证据围绕“发生”与“扩大”分别组织
责任比例不是靠一份“情况说明”就能确定的,它需要事实材料支撑。建议把比例证据分成两组,每组都写明证明对象。
第一组针对损害发生。可以包括:现场监控、行车记录、照片和示意图;场所警示标识、隔离设施、安全告知记录;活动规则、报名确认、风险告知文本;被侵权人违反操作规范、交通规则或者场所管理要求的具体记录;涉及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相关材料;证人证言及证人身份信息。这类材料用于说明被侵权人的行为与损害发生之间的关联程度,而不是笼统证明“对方不谨慎”。
第二组针对损害扩大。可以包括:被侵权人拒绝或者延迟就医的记录;未遵医嘱、擅自中断治疗的材料;损害发生后未及时采取止损措施的沟通记录;因被侵权人原因导致损失范围扩大的票据或者说明。此类证据的证明对象是“扩大部分”,与发生阶段的过错分开列明,便于答辩状分别论述。
因果关系和原因力材料也应当单列,例如事故认定材料、鉴定意见、专业机构检测报告、现场勘验记录。需要说明的是,证据清单只负责把事实材料与待证事实对应起来,具体责任比例由审理机关结合全案证据认定,代写服务不宜承诺比例结果。
三、按侵权类型选择抗辩事由与证据重点
不同类型案件的抗辩事由差异明显,清单应当先定类型,再定证据。以下对比围绕同一维度——答辩人拟主张的抗辩方向及对应证据——展开。
| 案件类型 | 可考虑的答辩方向 | 证据清单重点 | 主要条文 |
|---|---|---|---|
| 一般过错侵权 | 否认过错、否认因果关系 | 行为合规记录、注意义务履行材料、现场情况材料 |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
| 过错推定侵权 | 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 管理记录、巡查记录、警示与防护措施、验收或维护材料 |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二句 |
| 无过错责任案件 | 责任主体不适格、法定减免责、因果关系抗辩 | 主体关系材料、法律规定适用条件、损害原因材料 |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
| 文体活动致害 | 自甘风险;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 活动性质、自愿参加、风险告知、现场行为记录 |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
| 饲养动物致害 | 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 挑逗、闯入、违规接触动物的记录,管理措施材料 |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
| 林木折断、果实坠落 | 所有人或管理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 巡查、养护、警示、恶劣天气及应急处置记录 | 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 |
| 公共场所施工、地下设施 | 施工人证明已设明显标志并采取安全措施;管理人证明尽到管理职责 | 施工方案、围挡与标志照片、验收记录、巡查维护记录 | 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 |
| 网络服务提供者被诉 | 已及时转送通知并采取必要措施;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 | 通知接收与转送记录、处理时间线、审核记录 |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 |
以饲养动物为例,条文表述是:“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这里免责或者减责的条件是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一般过失不在该条明文列举之内,清单不宜把轻微疏忽直接写成免责依据。再如林木致害,“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答辩人需要提交的是能够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养护、巡查、警示材料,而不是仅说明林木属于他人。
网络服务提供者被诉时,条文对“通知—转送—必要措施”有明确安排:“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另有“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此类案件的证据清单宜按时间线整理通知接收、转送、审核、处置各环节,并保留原始载体。
四、清单格式与核验顺序
证据清单可以采用五栏:编号、证据名称、来源与形成时间、证明对象、对应的答辩意见。第五栏尤其重要,它把证据和答辩状中的具体主张连起来。证明对象建议写成可核对的事实,例如“证明某年某月某日现场设有围挡及警示标志”,避免只写“证明答辩人无责”。
核验顺序可以按以下思路进行:先核对答辩人与被诉行为的主体关系,确认是否属于适格被告;再核对责任成立要件相关材料;然后核对免责、减责事由材料;最后核对损失范围与数额材料。这个顺序是整理建议,不是法定举证顺序,目的是让清单内部逻辑清楚。同一事项的多份材料,建议核对主体名称、时间、地点、金额是否一致;电子数据保留原始载体和完整对话;复印件与原件逐项比对;证人证言注明证人基本情况和拟出庭安排。发现材料之间时间不一致时,先核实各份材料各自形成于哪个程序阶段、由哪个主体制作,不预设其中一份必然虚假。
常见误区包括:在无过错责任案件中只写“无过错”;把事后补救材料用于证明事前已尽义务;只提交损失票据,不提交减免责事由材料;把“一般过失”写成“重大过失”;证据清单只列名称,不写证明对象。逐项修正这些地方,比单纯增加材料数量更有用。
五、代写服务与费用边界
答辩状代写、证据清单梳理、证据册编排属于不同的工作内容,是否一并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可以与律所协商并在书面委托中确认。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鉴定费、公证费、评估费等第三方费用属于不同项目,第三方费用以审理机关或者机构通知及实际发生为准,不宜在委托前混同表述。涉及需要鉴定、评估的事项,可以先核对现有材料是否足以说明争点,再决定是否申请,避免把尚未发生的费用写成确定支出。
如果在北京地区准备侵权纠纷答辩材料,建议先完成三件事:确定答辩方向属于不承担责任、减轻责任还是责任主体抗辩;按“发生”和“扩大”分组整理责任比例证据;用五栏清单把每份材料与具体答辩意见对应起来。仍无法判断证据是否够用的,可就现有材料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沟通,咨询电话:4009003957。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条文文本转载页面: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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