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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苏州寻衅滋事罪律师咨询:现场监控与证人陈述的起因不同,咨询先核对哪份原始证言?

建议先核对侦查阶段第一次询问证人形成的原始询问笔录,再调取并核对现场监控的原始存储介质及调取记录。理由是:“起因”属于需要靠言词证据还原的事实,证人第一次陈述离案发最近,其形成过程是否规范、是否个别进行、有无同步录音录像,直接决定这份陈述能否作为比对基础;监控的作用是把证言描述的时间、位置、动作顺序放回客观时间轴上校验…

建议先核对侦查阶段第一次询问证人形成的原始询问笔录,再调取并核对现场监控的原始存储介质及调取记录。理由是:“起因”属于需要靠言词证据还原的事实,证人第一次陈述离案发最近,其形成过程是否规范、是否个别进行、有无同步录音录像,直接决定这份陈述能否作为比对基础;监控的作用是把证言描述的时间、位置、动作顺序放回客观时间轴上校验。这里说的是材料整理的先后安排,不是法定取证顺序。

一、先看询问笔录:核对“起因”陈述的形成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到有关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应当出示证明文件;“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询问证人应当告知其如实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据此,核对第一份询问笔录时,可以重点看:

  • 询问的时间、地点,以及是否分别进行,有无同一时间、同一地点集中询问多名证人的记录;
  • 笔录是否记载权利告知内容,证人是否逐页签名、捺印,有无修改处及修改确认;
  • 是否存在同步录音录像,录像起止时间与笔录记载是否对应;
  • 该份笔录是第一次询问还是补充询问,前后陈述有无变化,变化的原因有无记录。

上述内容用于判断证言的形式规范性和陈述的稳定性,属于材料核对事项,不直接等同于对证言真实性的结论。

二、再核对监控:确定客观时间轴

监控材料的核对重点与笔录不同,应放在原始载体和调取过程上:调取笔录记载的提取时间、提取人、存储设备编号;视频文件是否为原始格式,有无剪辑、覆盖、转码;画面显示时间与实际时间是否校准、校准依据是什么;镜头覆盖范围能否拍到起因发生的具体位置,有无遮挡和死角。把监控显示的动作顺序与证人描述的先后顺序按同一时间轴并列排列,冲突点会具体落到“谁先动手”“冲突因何而起”“在场人数”等可指认的环节,便于后续向办案机关说明。

三、咨询前的准备与律师可开展的工作

标题所列两份材料并存时,可以先做一张对照表:左侧列证人陈述的起因、时间、位置、参与人,右侧列监控画面能确认的对应内容,中间标注一致、不一致、监控未覆盖三类。这样既保留冲突,也避免把监控拍不到的部分当作已被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因此,律师在审查起诉或审判阶段可以围绕上述笔录与监控原件开展阅卷、申请调取和申请证人出庭等工作;具体是否纳入委托范围、如何计费,可与律师事务所协商确定。证人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且控辩双方对该证言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的,依照第一百九十二条,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需要说明的是,监控是否完整、笔录是否规范,都要以实际调取到的原件为准;现有材料只能支持按上述顺序开展核对,不能预先判断哪一份材料会被采信。

依据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10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九十二条,官方公开文本: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2254/content.html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2248/content.html 。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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