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核“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这一段,再在这十二个月的范围内确定工资构成与平均数额;病假工资出现在流水中的月份,不能改变这一时间段的起算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2012年12月28日修正,2013年7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https://policy.mofcom.gov.cn/claw/clawContent.shtml?id=4545)。因此,流水上有病假工资的月份,应先确定它落在哪个十二个月的区间内,再讨论该月数额如何进入平均计算。
一、先核时间段:解除或终止之日前十二个月
经济补偿基数的计算起点,是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这个时间点,向前连续取十二个月。核对时建议按以下顺序进行:
- 确定解除或终止的具体日期,以解除通知、离职证明或双方签署的协议所载日期为准;
- 从该日期向前推十二个自然月,形成完整的工资统计区间;
- 将工资流水、工资表、考勤记录按同一区间逐月对应,确认每月实发与应发数额;
- 单独标注病假、事假、停工等非正常出勤月份,记录其对应工资项目。
同一月份的数额在不同材料上出现差异时,先核对是否属于应发与实发、是否含代扣项、是否跨月发放,再判断差异原因。时间段确定之后,平均工资的分子与分母才有可比性。
二、病假工资如何进入平均,需要另行核对
本次资料中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只规定“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未就病假期间工资是否计入、按何种口径计入作出单独表述。这一项属于需要另行核实的规则,不宜直接套用其他制度的折算方法。
需要区分的是:《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前十二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适用对象是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折算(人社部令第1号,2008年9月18日施行,公开文本:https://hrss.zs.gov.cn/zcfg/ldgx/content/post_1196497.html),与经济补偿基数的计算属于不同事项。把年休假折算中的“剔除加班工资”直接搬到经济补偿基数上,缺乏对应依据。
因此,病假月份的工资在平均计算中如何处理,建议以当地现行有效的规则和裁审口径为准,并在咨询时把该月的病假审批单、诊断材料、工资发放明细一并提出,便于逐项确认。
三、平均数额算出后,再比对三倍封顶与年限
第四十七条同时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该项比对发生在平均工资算出之后,比对对象是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需要以该公布的统计数据为准。
年限部分按同一计算方式确定:“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另外,若争议涉及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第八十七条规定“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其计算仍回到第四十七条的基数与年限规则。是否属于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则依第四十六条列明的事由逐项对照。
材料核对清单
| 核对维度 | 可使用的材料 | 能核对什么 |
|---|---|---|
| 时间端点 | 解除或终止通知、离职证明、协商解除协议 | 十二个月区间的起算日 |
| 逐月数额 | 银行工资流水、工资表、个税申报记录 | 每月应发、实发及工资项目构成 |
| 非正常出勤 | 病假审批单、诊断证明、考勤记录 | 病假月份的位置与天数 |
| 封顶比对 | 当地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数据 | 是否触及三倍标准 |
上述材料建议按同一时间段、同一发放主体归集,先比对时间区间,再比对每月数额,最后处理病假月份的口径问题。涉及具体计算结论时,需结合当地现行规则与完整原始材料进一步核实。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