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办理离婚财产分割咨询时,如果一方主张对方隐藏夫妻共同财产,需要把“隐藏行为”和“被隐藏的财产”作为待证事实,向正在审理离婚案件的法院提出调查取证申请,并附上能够指向具体财产、具体账户或具体交易的线索;法院审查后认为确有必要的,才会依法调查。对应的法律后果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行为,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才发现的,可以另行起诉请求再次分割。准备咨询前,建议先自行核对两件事:目前处于协议离婚、离婚诉讼还是离婚后阶段,以及手头材料能指向哪些具体财产。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用于预约这类问题的初步梳理。
一、先确认所处阶段,调查申请的对象随之不同
“申请调查”四个字在不同阶段指向不同动作,先分清阶段,才能确定向谁提出、依据哪一条。
离婚诉讼正在进行中。 此时财产分割是诉讼请求的一部分,主张对方隐藏财产的一方,应在该案中向审理法院提出调查取证申请,说明待调查的证据名称、持有单位或持有人、与本案财产分割的关联。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句针对的正是这种情形:“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这里的主语是“夫妻一方”,后果是“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属于法院裁量范围,条文没有写成一律不分。
离婚手续已经办完,或离婚判决已经生效。 此时原案已经结束,依据是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二句:“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路径是另行起诉请求再次分割,而非在原案中补充申请。再次分割的请求范围、起诉时间限制等问题,本次资料未涉及具体规则,需要另行核对。
尚未离婚但财产面临被转移的风险。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这一条把“隐藏、转移”等行为列为婚内即可请求分割的法定事由之一,但要求达到“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程度,与离婚分割时的认定尺度需要结合具体事实判断。
二、需要证明的对象:行为、财产和主观目的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列举的行为是并列的: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以及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主张方要看清楚自己掌握的事实落在哪一项上,不同行为的证明材料并不相同。隐藏指向财产被隐匿、不告知、不披露;转移指向财产被划走、过户到他人名下;变卖指向财产被处置;毁损、挥霍指向财产被消耗;伪造共同债务则指向债务凭证本身不真实。
条文还写了“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这一表述把行为与目的连在一起,因此仅有“对方账户有大额支出”的记录,与证明“该支出属于隐藏或转移共同财产”之间还有距离,需要用交易对手、资金去向、时间节点等材料补足关联。
可分割的财产范围来自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同条同时确认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这也是主张方要求查明对方名下财产的法律基础。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则列明个人财产,包括一方婚前财产、人身损害赔偿或补偿、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生活用品等;对方名下财产是否属于共同财产,要先用这两条做初步归类,再谈是否申请调查。
三、按财产类型分组整理线索,比笼统申请更有用
调查申请能否被受理,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线索是否具体。以下分组只是整理建议,用于把已有材料对应到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各项财产,是否提交、如何提交仍以受理法院要求为准。
| 财产类型 | 可对应的共同财产项 | 建议核对的材料 | 核对目的 |
|---|---|---|---|
|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项 | 工资流水、个税记录、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 | 确认收入水平与入账账户,形成账户线索 |
| 生产、经营、投资收益 | 第二项 | 公司名称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权登记信息、分红记录、经营账目 | 确认是否存在未披露的股权或经营收益 |
| 知识产权收益 | 第三项 | 专利、著作权登记信息、许可合同、稿酬或提成记录 | 确认收益是否已实际取得 |
| 继承或受赠财产 | 第四项(排除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情形) | 遗嘱、赠与合同、继承公证文书、过户记录 | 区分共同财产与只归一方的财产 |
| 房产、车辆等大额财产 | 第二项、第五项 | 不动产权证号或房屋坐落、车辆登记信息、买卖合同 | 确认登记状况与实际出资 |
| 银行账户与大额交易 | 第一项、第五项 | 账户开户行、账号、转账与取现记录 | 确认资金流向与交易对手 |
| 债务凭证 | 需结合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判断 | 借条、转账凭证、债权人信息 | 核对债务是否真实、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 |
整理时建议遵循同一口径:同一笔财产,主体、时间、金额、凭证来源四项对齐。例如一张银行流水显示某日转出五十万元,就需要同时写明该账户是否属于对方、转出时间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收款方是谁、流水是银行打印还是手机截图。四项中缺一项,线索的可用性就会下降。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对夫妻共同债务作了区分:“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主张对方伪造共同债务时,这一条可以用来判断涉案债务是否具备共同债务的外观,但债务真假仍需结合借条形成时间、资金实际流向等材料核对。
如果双方签过书面财产约定,还要先看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约定改变了共同财产的范围,调查方向也要随之调整。
四、申请之后法院怎么处理,以及结果的边界
法院对调查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依职权调取;认为线索不具体或与待证事实无关的,可能不予准许。申请书的格式、提交期限、是否需要补充说明,各法院做法存在差异,需向受理法院核对,本次资料未提供统一要求。
即使查明了隐藏行为,后果也不是自动确定。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表述是“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属于裁量;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两条结合看,分割比例取决于财产具体情况和照顾因素,任何一方都难以在咨询阶段得到确定的比例结论。
五、费用边界:三类支出要分开看
咨询费用问题时,建议把三类支出分开:
律师服务费。 属于委托人与律所之间协商确定的事项,服务范围可以包括材料梳理、调查申请文书准备、出庭等,具体纳入哪些工作、如何计费,可与律所协商并在书面委托合同中写明。本次资料未提供北京地区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无法给出具体金额或报价区间。
诉讼费。 由受理法院按案件类型和标的额收取,以法院通知为准;本次资料未提供计算标准,不做估算。
鉴定、评估等第三方费用。 房产、股权价值评估通常由评估机构收取,收费标准由机构确定,与律师服务费分属不同项目,需要在确定评估机构后单独核对。
六、几个容易走偏的地方
把“怀疑”直接当成“隐藏”。怀疑是起点,申请调查需要线索支撑;没有具体账户、具体交易或具体财产的怀疑,很难转化为可执行的调查事项。
把“少分或者不分”理解成必然结果。条文用的是“可以”,法院要结合行为性质、财产数额、过错程度等因素裁量。
把离婚后的救济与原案混在一起。离婚后发现隐藏行为的,按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二句另行起诉请求再次分割;已经审结的案件不会因为新发现而自动重启。
把个人财产当成共同财产申请调查。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列明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分割范围,申请前先用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做归类,可以减少无效申请。
需要进一步核对的材料包括:能够锁定具体账户或财产的凭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起止时间、是否存在书面财产约定、对方名下股权或经营主体信息,以及目前所处的程序阶段。这些事实直接影响调查申请的对象和依据。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就上述材料的整理顺序和拟议委托范围作进一步沟通;涉及家庭暴力、人身安全等紧急情形,请优先联系公安机关或当地公共法律服务机构。
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六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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