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面报价可以拆成“和解谈判”与“仲裁出庭”两个可独立计价、可分别终止的服务模块,每一模块写清服务内容、计费方式与金额、工作量或次数上限、付款节点,以及律师服务费之外另行结算的项目;两项之间再写一条衔接条款,说明和解不成转入仲裁时费用如何计算。唐山本地没有本次资料可引用的统一收费标准——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自行制定,因此具体金额需以拟委托律所出具的书面报价为准,逐项核对。
一、报价由律所制定,拆分应体现在可核对的项目上
《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一项规定:“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等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制定。在制定律师服务费标准时,律师事务所应当统筹考虑律师提供服务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因素。”该条同时明确,各省(区、市)律师协会指导设区的市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律师协会对律师事务所制定的律师服务费标准实施动态监测分析。(司发通〔2021〕87号,2021年12月28日成文,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3/25/content_5681313.htm)
据此,报价拆分可以照着这组因素落地:和解谈判与仲裁出庭在工作时间、事务难易和风险承担上并不相同,书面报价宜分别说明各自的工作内容与计费单元,而不是给一个笼统总价。2026年作为咨询与报价适用的时间口径,建议在报价单上同时确认报价有效期。
二、两项服务各自的报价要素
| 核对维度 | 和解谈判 | 仲裁出庭 |
|---|---|---|
| 服务内容 | 参与协商、提出方案、起草和解或调解协议、与对方沟通 | 代写仲裁申请书、整理证据、立案、开庭、领取并解释裁决文书 |
| 计费单元 | 固定总价、按小时,或按谈判轮次 | 固定总价、按阶段,或按开庭次数 |
| 工作量与次数上限 | 面谈次数、谈判轮次、协议修改稿数 | 开庭次数、是否含调查取证、是否含异地开庭 |
| 费用边界 | 是否含后续协议履行协助 | 是否含裁决后一审、执行阶段另行协商 |
| 付款节点 | 签约、谈判启动、达成协议 | 签约、立案受理、开庭前后 |
费用边界部分建议单独列明:律师服务费之外,鉴定费、公证费、异地差旅、复印邮寄等实际发生的支出是否另计、如何凭据结算,可与律所逐项确认后写入报价单。这些项目属于核对事项,不是统一规定的收费项目。
三、两项服务的衔接与建议留存的材料
和解谈判与仲裁出庭之间有两处需要写进报价:其一,和解达成后仲裁模块是否终止、已发生工作量如何结算;其二,和解不成转入仲裁时,谈判阶段的工作量是否折抵。两项均建议在委托前与律所协商明确。
材料方面,可以建议保留谈判期间能够显示主张权利时间的书面往来(函件、微信记录、会议记录),用于核对仲裁时效是否中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仲裁时效期间为一年,“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该条还就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拖欠劳动报酬的争议规定了特别起算规则(2007年12月29日通过,2008年5月1日施行,https://rsj.sh.gov.cn/tgjfl_17254/20200617/t0035_1388236.html)。
仲裁阶段的报价还应与程序节点对应。同一部法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第二十九条规定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第四十三条规定裁决一般应自受理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经批准可延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第四十七条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等两类争议为终局裁决。唐山案件中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可能不同,异地开庭与差旅成本、终局裁决后是否还有后续程序,都会影响“出庭”这一模块的工作量,宜在报价单中写明对应范围。仲裁申请需提交书面申请并载明仲裁请求、事实理由和证据来源(第二十八条),这部分材料整理工作也应在两项服务中说明由哪一模块承担。
主要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一项(司发通〔2021〕8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2008年5月1日施行)。具体金额与收费方式,建议向拟委托律所索取书面报价及其收费标准说明后核对。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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