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投诉与律师函可以配合使用,配合的关键在于:让平台收到的通知同时具备“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并把发送时间、通知内容与平台处置情况留成可核对的记录。常见的做法是把平台投诉作为启动平台处置的通道,把律师函作为把同一批事实整理成书面主张的工具,两者指向同一权利主体、同一侵权内容。若需要先判断通知要件是否齐备,可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 4009003957,按现有材料做一次梳理。
一、平台投诉对应的是法定的通知与必要措施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这条规定对投诉文本提出了两项可以逐项核对的要求: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以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措施类型是“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具体选哪一种,要结合平台提供的服务类型和侵权内容的存在方式来定。通知发出后,平台应当及时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平台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同一款还规定,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投诉内容需要能被逐条核验,把权利基础、内容位置和证据来源写清楚,比堆砌形容词更有用。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一条是请求停止和赔偿的基础规范;落到具体投诉,仍要回到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的要件上组织材料。
二、律师函在配合中承担的功能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对通知的要求集中在初步证据与真实身份信息,并未以律师函作为发出通知的条件。律师函的实际作用体现在三处。
第一,把主体和权利写齐。平台审核投诉时,首先要确认发函人是否为权利人、身份信息能否与注册信息对应、主张的权利是人格权、知识产权还是其他民事权益。律师函用统一格式列明委托人身份、权利依据和授权情况,可以减少平台因主体不清而退回的环节。
第二,把证据组织成清单。初步证据不是素材堆叠,需要说明哪一份材料证明权利归属、哪一份材料证明被诉内容确实由该账号发布、哪一份材料证明内容与权利人的对应关系。律师函附随证据清单,便于平台逐项比对,也便于后续在诉讼中说明通知内容。
第三,留下时间点与内容记录。发函时间、函件文本、附件目录、发送对象与送达情况,构成一组可以复核的事实材料。这些材料在判断平台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时有用。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平台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需要结合通知内容、平台回复、处置结果等具体材料认定,单凭一封函件不足以直接得出该条的法律后果。
第1195条规定的通知对象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向发布内容的网络用户本人发函,作用在于直接向对方主张停止相关行为、删除内容,其效果与向平台发出的通知不同,两条路径需要分别核对发送对象与请求内容。
三、建议的核验与推进顺序
以下顺序属于材料整理建议,并非法律规定的先后程序,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 核对权利基础。确认权利归属文件、身份证明、授权文件之间的主体是否一致,同一事项的名称、证件号码是否前后统一。
- 定位侵权内容。逐条记录链接、账号名称、发布或更新时间、当前可见状态,截图同时保留页面地址栏与时间信息。
- 整理初步证据。说明每份材料的来源和证明对象,注意截图与原始页面能否对应;已做公证或电子数据固定的,将固定文件与截图一并编号。
- 查阅平台投诉渠道与格式要求。不同平台对身份材料、证据格式、请求事项的填写要求不同,按平台规则提交,可以降低补正次数。
- 发函。函件内容与投诉材料保持同一事实口径,请求事项写明具体措施与指向的具体内容,答复期限属于发函方提出的要求,需要结合平台规则和实际沟通情况确定,不把它写成法定期限。
- 记录处置结果。保存投诉编号、平台回复、处置前后的页面状态,便于判断是否需要进一步主张。
四、交易类纠纷与其他内容侵权的材料区别
侵权内容来自平台内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宣传时,除通知机制外,还要核对平台在交易关系中的角色。《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九条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的界定作了区分:平台经营者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平台内经营者则通过平台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2018年8月31日通过,2019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https://www.mofcom.gov.cn/zhrmghgdzswf/fg/art/2018/art_cc9187dd95cd40158552d78a610e8c29.html)。同一部法律第六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在电子商务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平台内经营者发生争议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这类场景的材料重点在订单记录、支付凭证、商品页面与沟通记录;内容侵权场景的材料重点在权利归属与被诉内容的对应关系。两类材料用途不同,不宜混用同一套证据说明。
五、委托范围与费用边界
律师函起草与发送、平台投诉材料整理、证据固定方案设计,属于可以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的事项。律师服务费以书面委托合同的约定为准,不同事项的工作量差异较大,不存在可以统一套用的价格。诉讼费、公证费、电子数据固化费用等第三方支出,需按实际办理的项目另行核实。任何一方都不宜在材料尚未核对前对处理结果作出承诺。
材料核对清单
| 材料 | 能核对什么 |
|---|---|
| 身份证明与权属文件 | 通知主体是否为权利人,身份信息能否与平台登记信息对应 |
| 侵权内容链接与截图 | 内容位置、发布时间、当前状态,是否与投诉指向一致 |
| 原始载体与固定文件 | 截图能否与原始页面对应,证据来源是否完整 |
| 平台投诉编号与回复 | 平台是否转送、是否采取必要措施及对应时间 |
| 已发律师函与送达记录 | 函件文本、附件目录、发送对象与时间 |
| 交易订单与沟通记录 | 交易类争议中的相对方身份、平台协助情况 |
上述材料建议按同一事项、同一主体分组保存,不同程序的日期与角色差异本身需要分别记录,不必强行对齐。
平台投诉解决的是通知能否被平台接收并触发处置,律师函解决的是同一批事实能否以可核验的书面形式固定下来,两者的衔接点在于主体一致、事实一致、请求明确。材料是否需要补充、函件与投诉如何分工、拟议委托事项的范围与计费方式,可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 4009003957 进一步核对。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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