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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核需要哪些材料:送达日期与申请期限衔接先核什么?

在北京,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申请复核,核心材料是 书面复核申请 ,其中应当载明复核请求、理由和主要证据。不过,在准备这些材料之前,先要核对的是 认定书或事故证明的送达日期与三日申请期限能否衔接 :复核期限自送达之日起算,逾期提交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在北京,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申请复核,核心材料是书面复核申请,其中应当载明复核请求、理由和主要证据。不过,在准备这些材料之前,先要核对的是认定书或事故证明的送达日期与三日申请期限能否衔接:复核期限自送达之日起算,逾期提交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一、先核送达日期:期限从哪一天开始算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第六十五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在制作后三日内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和期限。因此,当事人手上第一份需要固定的材料,是能够显示实际收到日期的送达凭证,例如签收记录、邮寄回执等。

第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这里的“三日”还需要结合期限计算规则理解。该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五项明确,“一、二、三、五、十日”为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也就是说,三日申请期按工作日计算;具体截止日期,建议结合送达凭证与受理机关的期限计算方式再核对一次,避免按自然日误判。

二、书面复核申请写什么、配什么材料

法律对复核申请的形式要求是“书面”,内容要求是载明复核请求、理由和主要证据。围绕这一要求,可以按以下层次整理:

材料 能核对什么
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请求是否明确、理由是否对应认定书的具体内容、主要证据是否列明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复核对象、认定的事实与责任划分、作出机关及日期
送达凭证 三日申请期的起算点,判断是否在期限内提出
身份及主体关系材料 申请人是否属于该事故当事人
支持复核理由的证据材料 现场照片、行车记录、证人线索、检验鉴定意见等与申请理由的对应关系

第六十五条还规定,当事人收到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但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对当事人复制的证据材料,应当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据此,如果复核理由涉及原认定所依据的证据,可以先按上述途径调取材料,再将复制件作为“主要证据”的组成部分。

三、递交渠道与后续节点

复核申请有两条递交渠道,后续节点不同。第七十二条规定:通过作出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日内,将复核申请连同有关材料移送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直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作出认定的部门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提交案卷材料。

第七十三条明确,除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情形外,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即为受理之日。受理后,第七十四条规定应当在三十日内就三方面内容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责任划分是否公正;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是否符合规定。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形式,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意见,办理复核案件的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

整体来看,材料准备的顺序可以概括为:先凭送达凭证确认申请期限,再围绕复核请求组织理由和证据,最后按选定的渠道递交并留意移送、受理与审查的时间节点。 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因此申请内容宜一次写清。上述条文见公安部令第146号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五项,公开文本可查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网站转载版本(https://jtgl.beijing.gov.cn/jgj/jgxx/flfg/gabgz/123886/index.html)。具体到个案的材料取舍与截止日核对,建议结合送达凭证与受理机关的要求进一步确认。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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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核需要哪些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