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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北京遗嘱代写律师咨询前,如何确认遗嘱处分财产与家庭共有财产的边界?

咨询遗嘱代写之前,需要先完成一项前置工作:把遗嘱人准备处分的那部分财产,从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有财产中分离出来,做成一份可以逐项核对的权属清单,再判断遗嘱能写到什么范围。核对对象包括财产的取得时间与出资来源、登记名义、共有人之间有无约定、共有属于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适用条件是遗嘱所处分的标的属于遗嘱人个人财产。

咨询遗嘱代写之前,需要先完成一项前置工作:把遗嘱人准备处分的那部分财产,从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有财产中分离出来,做成一份可以逐项核对的权属清单,再判断遗嘱能写到什么范围。核对对象包括财产的取得时间与出资来源、登记名义、共有人之间有无约定、共有属于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适用条件是遗嘱所处分的标的属于遗嘱人个人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带着这份清单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可拨打 4009003957,先确认哪些材料需要补正、哪些财产不宜直接写入遗嘱文本。

一、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解决的是分配顺序,权属认定要另行核对

这条规则常被误读成“登记在谁名下就全部可以写进遗嘱”。它的实际内容是两层: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先把共同所有财产的一半分出给配偶,其余部分才是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落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分割时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需要注意,该条的前提是财产“夫妻共同所有”或者“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它给出的是分割顺序,并不回答某项具体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是否属于家庭共有。这个前提要靠取得时间、出资来源、登记记载和共有人之间的约定去核对。因此咨询前的准备重点,是把“顺序规则”和“权属事实”分开处理:先用材料确定财产性质,再用条文确定遗嘱可以覆盖的比例和范围。

“除有约定的外”这一表述也需要落在材料上。夫妻之间就财产归属作过书面约定的,约定内容直接影响先分出多少、剩余多少进入遗产;没有书面约定而只有口头说法的,日后核对难度较大,建议在整理材料时把相关沟通记录、协议文本一并归集,并注明形成时间与签署主体。

二、共有性质决定核对方式,也决定遗嘱表述的边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第三百零八条进一步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按该条文字,家庭关系等情形不适用“视为按份共有”的推定;至于家庭成员之间是否构成共同共有,仍需结合取得事实与约定进一步核实,不宜仅凭亲属关系直接下结论。

处分权限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在遗嘱代写场景中,这一条主要用来核对两件事:共有协议或家庭约定中是否已对处分方式作出安排;遗嘱文本写到共有物整体归属、折价补偿或者实物分配时,是否触及该条的表决条件。仅就自己在共有财产中的份额作出安排,与对共有物整体作出处分,属于不同层次的问题,具体界限建议结合共有性质和共有协议逐项确认。

分割方式也有对应的核对点。资料显示,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第三百零四条)。这解释了为什么遗嘱中“由某一位继承人取得整套房屋”的写法,需要先核对房屋是否具备实物分割条件、其他共有人对折价方案持何种态度。

三、咨询前的材料核对清单

材料 能核对什么 使用提示
不动产权证、登记信息查询结果 登记名义人、共有方式及份额记载 登记记载与家庭内部约定可能不一致,两类材料宜并列比对
购房合同、付款凭证、贷款合同与还款记录 出资来源、出资时间、还款主体 用于判断财产是否可能属于夫妻共同出资或家庭共同出资
结婚证及取得财产的时间线 取得时间与婚姻关系期间的对应关系 时间线用于分组核对,单独不能决定权属
夫妻财产约定、分家析产协议、家庭会议记录 有无“约定”及约定内容 对应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除有约定的外”这一条件
拆迁安置协议、安置表、安置人口认定材料 各家庭成员分别享有的安置利益 家庭共有财产常出现在此类材料中,需先分出他人财产
个体工商户、企业出资与经营记录 家庭共同经营形成的财产范围 需区分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有财产与企业财产
已起草的遗嘱文本 处分表述与具体标的是否一一对应 核对标的描述是否指向明确份额,有无笼统指向共有物整体

清单的用法建议按“同一财产、同一期间、同一主体”归组:先把每一项财产单独列一行,再填入取得时间、出资人、登记名义、有无约定四项信息。同一处房产出现登记名义人与实际出资人不一致时,属于需要进一步核实的情形,可以在咨询时单独提出,不必自行下结论。

四、文本表述与服务范围的准备

边界核对完成后,遗嘱文本的表述宜与核对结果对应: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写明属于本人的份额部分;涉及家庭共有财产的,先分出他人的财产,再就剩余部分作出安排;对暂无法确定权属的财产,可以先在草稿中标注待核实,避免用“全部房产”“全部存款”这类笼统表述指向共有物整体。

服务范围方面,可与律所协商是否将权属梳理、材料清单制作、文本起草、见证安排等事项纳入委托,并在书面约定中列明服务项目、计费方式以及不包含的事项。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公证费、评估费等属于不同项目,是否发生、由谁承担、按什么标准收取,建议在咨询时分别确认并写入约定,不以口头说明替代书面记载。

五、几个容易混淆的点

登记在遗嘱人名下的财产,仍可能包含配偶或家庭其他成员的份额,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要求先分出再继承;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需先确认共有性质与各自份额,再谈遗嘱安排;共有人口头表示同意,与形成书面约定在日后核对难度上差别明显,建议以书面形式固定;已经拟好的遗嘱草稿,其表述与权属清单不一致时,以核对后的权属事实为准调整文本。

本文所引条文版本为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条文电子文本见政府部门网站转载页面: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具体到个案,还需核对的材料包括出资凭证的原件来源、共有协议的形成与签署情况、安置材料中的人员认定,以及拟处分财产是否已办理过变更登记。这些事项直接影响遗嘱可以写到什么范围,建议在正式起草前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逐项确认,咨询电话 4009003957。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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