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廊坊准备离婚咨询,并且同时涉及子女抚养与财产分割时,选律师的核对重点可以放在一个具体能力上:律师能否把“孩子跟谁生活、抚养费怎么付、探望怎么安排”与“房产、存款、债务怎么分”放在同一组事实中分析,而不是先讲一套抚养、再讲一套财产。程序阶段上,这属于正式委托前的咨询与方案比较阶段;适用条件是当事人已经面临或预计面临离婚,且抚养安排与财产安排会相互影响;需要核对的对象包括律师的提问顺序、对协议条款一致性的检查方法、对材料证明对象的说明,以及咨询费与后续代理费的边界。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用于预约咨询,具体承办人员、办公地点和承接方式需向律所核实。
一、交叉点先落在两个法律节点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这条把“照顾子女”写进财产分割的裁量原则,因此咨询时可以让律师说明:在其提出的财产方案中,哪些安排体现了对子女生活稳定、抚养费支付来源和居住安排的考虑。需要区分的是,该条并没有直接规定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数额或探望方式,它解决的是共同财产协议不成时的判决原则;把两者放在一起核对,是咨询方法,不是把财产分割当成抚养安排的唯一决定因素。
另一个节点是夫妻财产约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允许男女双方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并要求约定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咨询时核对是否存在这类书面约定,能帮助确定可分割财产的范围,也能帮助判断抚养费支付来源和财产方案的事实基础。这里同样要区分:书面约定影响的是财产范围与双方约束力,不能仅凭一份约定直接推导抚养权归谁。
二、咨询时把“经验”拆成可核对的问题
律师的“处理经验”不宜只靠年限、头衔或口头承诺判断。本次资料没有提供律师个人资历、办案数量、胜诉率或客户评价,因此更稳妥的做法是把经验拆成咨询中可观察的动作和回答。可以按下面几组问题核对:
- “请您先分别列出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事实清单,再指出两者的交集。”这能核对律师是否先问事实、再给方案;交集通常包括子女实际居住与房产归属、抚养费与收入及财产收益、债务承担与抚养费支付能力、一方婚前财产与共同还贷补偿等。
- “现有或拟签的离婚协议中,抚养费、教育医疗大额支出、探望安排与房产归属、贷款偿还、债务承担有没有互相矛盾的地方?”这能核对律师是否做条款一致性检查,而不只是分别看抚养条款和财产条款。
- “如果房产归一方、子女随另一方生活,折价补偿、贷款偿还和抚养费如何在同一方案中安排?”这是交叉问题的具体场景,能核对律师能否给出条件式分析,而不是承诺结果。
- “如果我主张照顾子女、女方或无过错方权益,需要准备哪些事实材料?这些材料分别证明什么?”这能核对律师的证据意识,以及是否把法律原则落到可证明的事实上。
- “协商不成进入诉讼时,抚养安排与财产分割请求如何分别列明、如何避免相互冲突?”这能核对律师对协商与诉讼两个阶段的衔接说明。
- “您的分析中,哪些是法律明确规定,哪些是可选方案,哪些需要进一步核实?”这能核对律师是否保留条件边界,是否把“可以协商”说成“必须如此”。
三、建议整理的材料清单
以下材料是建议整理的核对清单,不是法定必交清单;具体提交哪些、提交给谁,按咨询律师的要求和程序需要确定。
| 建议材料 | 能核对的事实 | 与抚养、财产交叉问题的关联 |
|---|---|---|
| 身份证、结婚证 | 主体身份与婚姻关系 | 确定咨询主体和婚姻基础事实 |
| 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学籍材料、日常照料记录 | 子女年龄、就学、实际照料情况 | 抚养安排的事实基础,也可说明居住稳定需求 |
| 离婚协议草案或已签协议 | 抚养费、探望、财产、债务条款是否一致 | 直接检查两套安排是否冲突 |
| 房产证、购房合同、贷款合同、还款流水 | 房产权属、贷款余额、还贷来源 | 房产归属、折价补偿与居住安排 |
| 工资流水、经营账目、收入证明 | 收入与支付能力 | 抚养费安排与财产分割方案的事实基础 |
| 债务合同、转账记录 | 债务形成时间、用途、承担方式 | 债务承担与抚养费支付能力 |
| 书面婚内财产约定 | 约定范围、书面形式、双方约束力 | 影响可分割财产范围 |
整理时建议按“同一事项、同一期间、同一主体、原件来源”分组,例如把同一套房产的购房合同、贷款合同和还款记录放在一起,把同一期间的收入流水与抚养费主张放在一起。这样做的用途是帮助律师核对事实是否对得上,不是要求读者先完成全部材料才能咨询。
四、费用边界要分成三组问
律师服务收费的项目、方式和标准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制定,律所在制定标准时需统筹考虑工作时间、法律事务难易程度、委托人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因素。咨询时可以请律所把费用分成三组说明:第一组是律师服务费,包括本次咨询、协议起草、谈判、诉讼代理等分别是否计费、如何计费;第二组是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第三组是异地办案差旅费。
司法部等部门2021年12月28日成文的律师服务收费意见(司发通〔2021〕87号)第八项明确,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协商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作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或者显失公平的约定,不得采取欺骗、诱导等方式促使当事人接受律师服务价格,不得相互串通、操纵价格;律师事务所不得在协商收费时向当事人明示或者暗示与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不得以签订“阴阳合同”等方式规避律师服务收费限制性规定。该意见还明确,除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外,严禁以向司法人员、仲裁员疏通关系等为由收取所谓的“办案费”“顾问费”等任何其他费用;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等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咨询时可以要求律所提供收费清单,并对代付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提供有效凭证。具体金额不宜凭口头印象判断,应以律所书面报价和合同条款为准。(官方原文: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3/25/content_5681313.htm)
五、选择时保留的核对边界
廊坊是本次咨询的场景,不证明律所当地设有办公室,也不证明特定律师实际承接;办公地点、承办人员、服务范围需要向律所核实。对“保证结果”“与法院有特殊关系”“先交办案费疏通”之类的说法,应保持警惕,因为收费意见明确禁止以特殊关系诱导收费,也禁止收取所谓“办案费”“顾问费”。如同时存在家庭暴力,应优先联系公安机关、及时就医并寻求妇联等公共渠道帮助,这类安全处置优先于律师选择咨询。
在完成问题清单和材料分组后,可以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4009003957,就咨询如何计费、拟议服务范围是否包含协议起草或诉讼代理、以及还需核对哪些财产和抚养事实做确认。涉及子女抚养与财产分割的具体方案,仍需在核对结婚证、协议草案、财产凭证、收入与债务材料后,由律师结合适用法律给出条件式意见。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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