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河北处理职工一方十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职工代表人推选与授权手续的审查,应围绕两个层面展开:先核对是否满足“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法定前提,再核对代表人的产生记录和每位职工的授权范围是否与当前程序阶段、仲裁申请材料相一致。法律允许劳动者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但代表的权限来自职工授权,审查时需把人数、共同请求、代表身份、推选文件、授权委托书、仲裁申请书和证据清单对应起来。具体收件表单和份数,可向受理案件的调解组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核对;如需要准备或复核授权文本,可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一、先核对代表制适用的法定前提:人数与共同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七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2007年12月29日通过,2008年5月1日施行)
审查时首先要核对三个对象:
第一,劳动者一方是否达到十人以上。建议以劳动者个人为单位制作名单,列明姓名、身份信息、工作单位、岗位、请求事项和金额,再与授权委托书、仲裁申请书逐一对应。按班组、车间或家庭人数汇总,只能反映组织情况,不能替代对劳动者个人主体和授权情况的核对。
第二,是否存在共同请求。共同请求是适用代表制的法定条件之一。核对时可以把请求事项、事实基础、用人单位主体和请求金额分别列明,观察哪些请求属于同一类事项,哪些差异较大。请求差异较大的,建议在授权文件中逐项写明代表权限,避免把不同职工的请求混在同一份概括授权中。
第三,拟参加的程序阶段。第七条列明代表可以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代表参加其中某一阶段,不等于其权限当然覆盖另一阶段。审查授权文本时,应核对文本写明的阶段与当前实际程序是否一致;从仲裁进入诉讼,或者从调解进入仲裁的,建议向职工和代表核实是否需要补充授权,并向受理机构确认材料要求。
同时要注意,第七条使用的是“可以推举代表”,代表制是法律允许的方式,劳动者本人参加程序并不因此被排除。代表参加程序,也不改变每位劳动者作为申请人、当事人的主体身份。审查材料时,应把代表人视为职工一方的程序参加者,把每位职工作为请求和授权的主体分别核对。
二、推选手续:核对代表身份与产生记录
法律条文未规定统一的推选书格式。材料准备上,建议形成能够反映推选过程和代表身份的书面记录,例如推选会议记录、推选书或职工签名表,载明推选时间、参加职工、被推选代表、推选事项、拟参加的程序阶段和签名情况。代表本人的身份证明、与职工一方的关系说明,也可以作为核对材料。
推选记录能够核对什么?它可以反映职工对代表人的选择过程,帮助核对代表身份与职工名单是否对应。它不能单独证明每位职工对具体请求、具体程序行为或实体处分事项的授权范围。因此,推选手续和授权手续宜分开核对:推选记录解决“谁被推举为代表”的问题,授权委托书解决“代表可以做什么、做到什么程度”的问题。
审查代表身份时,建议核对代表是否在职工名单中、是否同时接受不同请求群体的委托、授权事项之间是否存在明显冲突。对代表身份、推选记录和授权文本中的姓名、日期、程序阶段,应进行交叉比对。材料之间出现不一致的,先向职工和代表核实形成时间、签署背景和真实意思,再判断是否需要补充说明或重新确认。
三、授权手续:逐项核对委托人、权限与阶段
授权手续的审查重点,是委托人和权限能否对应到每一位职工、每一项请求和当前程序阶段。可以按以下清单核对:
| 核对项 | 建议材料 | 能核对什么 | 注意边界 |
|---|---|---|---|
| 委托人身份 | 职工名单、身份信息、劳动合同或工作证明等 | 授权人是否与仲裁申请书列明的劳动者一致 | 仲裁申请书依法需载明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 |
| 受托代表 | 代表身份证明、推选记录 | 代表身份与推选文件是否一致 | 法律未规定统一推选书格式,重点在真实性和对应关系 |
| 授权事项 | 授权委托书 | 是否包括参加调解、仲裁或诉讼,提交和接收文书,参加庭审、陈述事实等 | 对变更、放弃仲裁请求、和解等实体处分事项,建议逐项写明,避免仅写“全权处理”产生范围争议 |
| 程序阶段 | 授权文本 | 授权是否覆盖当前调解、仲裁或诉讼阶段 | 跨阶段使用时,建议核实是否需要补充授权,并向受理机构确认 |
| 期限与签署 | 授权书日期、职工签名或可核验的确认记录 | 授权是否在有效期间、是否由职工本人确认 | 建议每位职工分别签署或形成可核验的确认记录,便于核对真实意思 |
授权委托书宜写明委托人、受托人、授权事项、授权期限、签署日期。涉及承认、放弃、变更请求或者和解等可能影响实体权利的事项,建议在授权文件中具体列明,不宜只用概括表述。代表在授权范围内参加程序,超出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回到职工本人确认。这样核对,既能把授权文本与具体请求连接起来,也能减少代表权限不清引发的程序争议。
四、与仲裁申请材料、举证责任衔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2007年12月29日通过,2008年5月1日施行)
代表提交仲裁申请时,应核对申请书列明的申请人名单与授权职工名单是否一致,各职工的仲裁请求是否在授权范围内,副本份数是否按照被申请人人数准备,证据和证据来源是否与各项请求对应。授权文本中的请求事项与申请书中的请求事项出现差异的,建议先核实差异原因,再决定补充授权还是调整申请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2007年12月29日通过,2008年5月1日施行)
在代表制案件中,这条规则可用于核对证据清单与各项请求的对应关系。代表整理证据时,可以按职工、请求事项、证据名称、证据来源和持有人分组列明;对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证据,可以在申请材料中说明证据名称、待证事实和持有情况。授权审查与举证责任属于不同问题,授权手续解决代表权限来源,举证规则解决请求的事实证明,两者应分别核对,不宜互相替代。
五、常见核对误区与处理前提
实务中,授权材料容易出现几类需要核实的情形:只有代表一人签名,没有其余职工的授权名单;授权书只写“全权处理”,没有列明具体事项;把班组人数直接当作劳动者人数;调解阶段的授权文本直接用于仲裁或诉讼阶段;代表在程序中提出变更、放弃请求或和解,但授权文本没有相应记载。对上述情形,建议先核对职工名单、推选记录、授权文本和申请书,确认签署时间、授权范围和真实意思,再向受理机构核对补正要求。
在河北准备集体劳动争议材料时,可以按照“法定前提—推选记录—授权文本—申请书与证据”的顺序自查,并把每一位职工的请求和授权单独列项。地方受理机构的具体表单、份数和窗口要求,宜直接向受理案件的调解组织、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核实。对授权范围、代表权限或材料一致性有疑问,可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主要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七条、第二十八条(2007年12月29日通过,2008年5月1日施行),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载公开文本:https://rsj.sh.gov.cn/tgjfl_17254/20200617/t0035_1388236.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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