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份材料对不上时,先分清是“服务范围与计费基数”的口径问题,还是“赔偿项目本身漏算、重算”的问题。核对对象有三类:委托合同中的风险代理条款、赔偿计算表,以及计算表每个项目对应的票据和证明。这属于费用咨询与委托范围确认阶段的事,可以与后续诉讼程序分开处理:先把条款覆盖哪些款项、计算表算了哪些项目这两张“清单”放到一起,再看二者能否一一对应。
一、先核对同一事项、同一主体、同一期间
同一件事项、同一个主体、同一个期间,是比对的前提。可以从建议的角度,先列一张对照表,把三个维度并排写清楚:
| 核对维度 | 风险代理条款一侧 | 赔偿计算表一侧 | 作用 |
|---|---|---|---|
| 主体 | 签约的委托人是谁 | 主张赔偿的权利人是谁(受害人本人或近亲属) | 确认是否同一主体、同一法律关系 |
| 事项与项目 | 条款约定的计费对象是“赔偿总额”“实际到账金额”,还是列举的具体项目 | 表中列了哪些项目,金额各是多少 | 找出条款未列明而表中已算、或条款提到而表中未列的项目 |
| 期间与数据 | 结算时点如何约定 | 各项目采用的统计年度、数据来源 | 判断金额口径是否一致 |
期间这一项尤其容易出问题。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2022年5月1日施行)第二十二条:“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石家庄案件的计算表,按该条应落到省一级公布的统计数据上;核对时可以先看表里写的是哪个省、哪个统计年度,再看它和“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是否对应得上,对不上就请经办人说明理由。
二、赔偿项目一侧:逐项对回司法解释
计算表上的每个项目,都能在同一条司法解释里找到对应的计算规则。该解释第七条对误工费作了规定,误工时间以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为准,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收入部分区分固定收入、近三年平均收入和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三种情形;第八条规定护理费;第九条规定交通费,并要求以正式票据为凭,凭据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第十条、第十一条分别涉及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第十二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六十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按五年计算;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分别涉及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三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专门司法解释确定。
核对时的做法是逐项标注三件事:该项目在表中列了没有、在条款中是否被覆盖、背后有无票据或医疗证明支撑。表中列了但条款未列明的项目,建议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条款笼统写“赔偿总额”而表中缺少某类项目的,建议先确认是漏算还是另行主张,再决定这部分是否落入计费基数。这两类情形都会直接影响最终收费,不宜只凭口头说明确定。
三、费用边界:律师服务费与第三方费用分开看
律师服务收费的定价机制,按《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2021年12月28日成文)的表述:“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等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制定。在制定律师服务费标准时,律师事务所应当统筹考虑律师提供服务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因素。”因此,风险代理条款中的比例、计费基数和结算方式属于书面约定事项,核对时看合同原文怎么写、有无补充协议、计算表是否作为附件与合同一并签署,以及条款是否写清计费基数(判决金额、调解金额还是实际到账金额)、项目范围和结算时点。
同时要把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鉴定评估等第三方费用分开:后者按法院通知和鉴定机构收费另行核对,不计入前述计费基数。关于风险代理适用案件范围与收费比例上限的限制性规定,本次资料未涉及,需另行核对现行有效规范以及合同签署时间后再判断条款是否有效,不宜在此直接下结论。
建议的核对顺序:第一步,整理合同条款与计算表的项目清单;第二步,对齐主体、事项和统计年度;第三步,逐项标注覆盖情况与证据来源;第四步,就未覆盖项目、计费基数和结算方式与律所书面确认。这套顺序帮助的是把现有材料看明白,具体委托内容与收费标准仍以双方书面约定为准。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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