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流水与考勤表所载期间对不上时,建议先核对工资流水,再核对考勤表。这样安排的理由不在于哪组证据证明力更强,而在于工资流水直接对应工资支付这一争议事项,通常又有银行记录可供比对,便于先把“争议期间”固定下来;期间固定后,考勤表才有一个明确的对照范围。两组材料出现期间差异,本身不当然说明哪份材料虚假,需要先分辨差异来自记账月份、发薪周期、考勤统计周期,还是来自材料形成主体不同。
一、先统一期间口径,再判断差异性质
核对的第一步是把两组材料放进同一时间轴:以仲裁请求所指向的月份为基准,分别标出工资流水显示的发放月份、对应所属月份,以及考勤表覆盖的起止日期。工资流水按银行入账日记录,考勤表按考勤周期统计,两者在月初、月末出现错位属于常见情形,需要结合工资发放规则、考勤周期起止日进一步核实。期间口径统一之后,再判断差异是“同一期间的金额或天数不一致”,还是“两组材料本就覆盖不同期间”。这一步可以帮助把笼统的“不一致”拆成可以逐项核对的具体问题。
二、两组材料各自能核对什么
工资流水可以核对:实际发放主体、发放时间、发放金额、发放笔数,以及是否与主张的工资标准、欠付月份相对应。考勤表可以核对:出勤天数、休息日与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时长、请假及扣减记录,以及考勤记录的形成和保管主体。
两组材料的用途不同:工资流水指向“发了多少、何时发、由谁发”,考勤表指向“应当出勤多少、实际出勤多少”。在追索劳动报酬争议中,先核对工资流水有助于确定欠付金额的计算基础;考勤表则用于校验该金额是否与出勤、加班情况吻合。建议把两组材料按月份并列整理成对照表,逐月标注差异点及可能原因,再决定是否需要补充工资条、银行回单、排班通知等材料。
三、考勤表由用人单位掌握时的处理
考勤表通常由用人单位制作和保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该法第三十九条进一步规定:“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据此,劳动者一方无法自行取得考勤表的,可以在仲裁中说明该材料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请求仲裁庭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这一规则解决的是证据提供责任问题,并不预先决定期间差异应由哪一方承担不利评价,仍需结合质证情况认定。
在秦皇岛申请劳动仲裁的当事人,可以先按上述顺序整理工资流水、考勤表及差异对照说明,并核实两组材料的原件来源和保管主体,再就是否需要申请调取用人单位掌握的考勤记录作进一步准备。以上依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通过,2008年5月1日施行)第六条、第三十九条,公开文本见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s://rsj.sh.gov.cn/tgjfl_17254/20200617/t0035_1388236.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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