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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大名县工伤赔偿律师咨询:工伤认定书已下但劳动能力鉴定未做,先核哪些治疗材料?

工伤认定书已经下达、劳动能力鉴定尚未做的阶段,需要先核对的是与这次工伤相关的治疗材料,重点分两类:一类是《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要求随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提交的“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另一类是第三十条规定的工伤医疗待遇核付所依据的诊断、病历和费用凭证。

工伤认定书已经下达、劳动能力鉴定尚未做的阶段,需要先核对的是与这次工伤相关的治疗材料,重点分两类:一类是《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要求随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提交的“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另一类是第三十条规定的工伤医疗待遇核付所依据的诊断、病历和费用凭证。核对对象是工伤职工与就诊医疗机构之间形成的原始记录,核对目的是让治疗记录与工伤认定书指向同一次事故、同一受伤部位。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大名县的咨询场景同样按这一全国规则准备材料;地方经办环节的具体要求可再向当地经办机构核实。

一、优先核对的治疗材料

材料 可以核对什么 主要用途
工伤认定决定书及送达、签收记录 文号、事故发生时间、受伤部位与诊断记录是否对应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法定附件
医疗诊断证明、门诊病历、出院记录、手术记录、影像报告 诊断名称、受伤部位、就诊时间是否前后连续 反映伤情与治疗过程,供鉴定专家组判断
医疗费票据与费用清单 就诊次数、项目、金额与病历记载是否一致 工伤医疗待遇核付的基础凭证
就医机构信息 是否属于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情况紧急时就近急救有无记录 对应条例第三十条关于就医机构的要求
住院及转外就医材料 住院伙食补助、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凭证 对应条例第三十条的相应待遇项目
康复与辅助器具材料 康复治疗是否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假肢、矫形器等是否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对应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第二十五条规定,鉴定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结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治疗材料正是“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的具体载体,建议按就诊时间顺序归集,原件与复印件分别存放。(来源:《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2010年12月20日修订,2011年1月1日施行,https://rst.ln.gov.cn/rst/zxzx/gsgg/DE4FF0D68DDC46CF8EF9240A67A75674/index.shtml)

二、建议的核对顺序与比对维度

建议先核对主体与事故信息:工伤认定书上的姓名、单位、事故时间与首诊病历记载是否一致。再核对治疗连续性:从急救、住院到复查、康复,各环节的医疗机构、时间、诊断名称能否相互衔接。然后核对费用对应关系:每一笔票据能否在病历中找到对应的诊疗项目,金额与费用清单是否吻合。

核对时有一项需要单独区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因此建议按诊疗项目逐项比对,把与本次工伤直接相关的治疗费用单独列出;对于诊断名称差异较大或时间跨度较长的记录,可以进一步向就诊医疗机构核实。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中涉及统筹地区的部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这类地方标准需另行核实,不宜凭经验估算。

三、材料用途与费用边界

治疗材料在这个阶段有两项用途:一是作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附件,帮助专家组了解伤情稳定过程;二是作为后续工伤医疗待遇核付的凭证。伤残等级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意见作出,治疗材料本身不产生等级结论,也不宜在申请前自行推断伤残等级。

如就咨询或委托与律所沟通,建议先明确工作范围,例如材料梳理、鉴定申请材料准备、待遇核付沟通分别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并以书面约定确认。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鉴定费等第三方费用属于不同项目,需分别核对。另需注意,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四项,请求工伤赔偿的案件禁止实行或者变相实行风险代理(司发通〔2021〕87号,2021年12月28日成文,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3/25/content_5681313.htm)。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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