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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劳动仲裁律师咨询: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晚于仲裁受理日,先核哪份?

先核载明受理日的那份仲裁受理材料,再核授权委托书。理由很实际:要判断"签署日期晚于受理日",先得有一个确定的受理日作为比对基准,而受理日只能从仲裁委的受理通知或案号材料上读到;授权委托书本身只记载签署日期、委托人、受托人和授权范围,不能自证程序节点。

先核载明受理日的那份仲裁受理材料,再核授权委托书。理由很实际:要判断"签署日期晚于受理日",先得有一个确定的受理日作为比对基准,而受理日只能从仲裁委的受理通知或案号材料上读到;授权委托书本身只记载签署日期、委托人、受托人和授权范围,不能自证程序节点。需要说明的是,本次资料中没有关于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与仲裁受理日先后的规则,所以这是一个材料整理顺序的建议,而不是法定先后顺序,也不构成对委托效力的判断。

一、受理日的确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7年12月29日通过,2008年5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https://rsj.sh.gov.cn/tgjfl_17254/20200617/t0035_1388236.html)

据此,受理通知、案号材料上载明的日期,是核对程序节点的直接对象。先把它固定下来,后续与委托书日期比对才有同一维度。

二、两份材料各自核对什么

材料 可以核对的内容 与另一份的关联
仲裁受理通知/案号材料 受理日期、仲裁委名称、案号、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名称 提供"晚于"判断的基准日期与主体信息
授权委托书 签署日期、委托人签名、受托人信息、授权范围与权限 与受理材料比对日期先后、委托人与申请人是否同一

主体一致性的核对可参照第二十八条对仲裁申请书内容的要求,该条列明申请书应当载明"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事项。把委托书上的委托人与申请书中列明的申请人对应起来,可以确认两份材料指向同一主体、同一案件。建议同时留存委托书原件与签署过程的记录,便于后续说明。

三、日期差异的处理前提

签署日期晚于受理日这一事实本身,本次资料未提供评价规则。它是否影响委托手续的完备性、是否需向受理机构补交或说明,需另行核对仲裁办案规则及受理机构的具体要求,不宜由现有条文推导出委托无效或当然有效的结论。如涉及证据提交,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该条适用于举证责任分配,与委托手续的审查属于不同问题,引用时不宜混同。

整理时可按以下顺序推进:先取受理材料的日期与主体信息,再核对委托书落款日期与签名,最后就日期差异向受理机构确认处理方式。唐山地区的具体受理流程与材料要求,建议以受理机构答复为准。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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