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份材料中,建议先核病历记载的就诊人与申请人身份证的对应关系,也就是先解决“这份病历是不是申请人本人的”这一前提;报警回执未记载伤情,仍可与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结合使用。
一、两份材料各自能核对什么
| 材料 | 可以核对的内容 | 需要注意的地方 |
|---|---|---|
| 报警回执 | 报警时间、出警单位、报警人身份、事发地点与简要经过 | 回执未写伤情,伤情部分需要通过病历、鉴定意见等材料补充 |
| 病历 | 就诊时间、就诊机构、伤情部位与描述、诊疗经过 | 姓名与身份证不一致时,需要先确认该病历记载的就诊人就是申请人本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据此,报警回执的作用是证明报警与出警事实,伤情可以由病历、鉴定意见等材料承接;病历要发挥作用,则需先与申请人本人对应上。
二、建议的核验顺序
第一步,核病历的主体对应关系。 建议把病历与身份证、户口簿(含曾用名页)、就诊卡或挂号记录、缴费凭证、检查报告一并比对,重点看姓名差异是否有可解释的原因(曾用名、登记笔误、他人代为陈述等)、就诊时间与报警时间是否衔接、就诊机构与事发地点是否吻合。姓名差异的原因查清后,病历才能与申请人建立对应关系;暂时无法对应的,该病历与申请人的关联需要进一步核实,可向就诊机构申请更正或出具相关说明。
第二步,核报警回执与病历的对应关系。 比对报警时间与就诊时间是否连续、回执记载的事发地点与病历记载的受伤情形是否吻合、回执中的当事人信息与身份证是否一致。两份材料在时间、地点、人物上能相互衔接,说明力更强。
第三步,视情况补充其他材料。 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调取出警记录、告诫书,也可以申请伤情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这些材料与报警回执、病历相互印证,有助于完整呈现事实。
三、申请时需要同时具备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二)有具体的请求;(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上述材料核验,正是围绕第三项条件展开。申请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第二十四条)。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五条);法院受理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第二十八条)。
在邯郸鸡泽县准备家暴维权咨询时,可以把身份证、报警回执、病历及就诊凭证按上述顺序整理成一组,并附一份简短的时间线说明,便于律师或法院快速核对材料之间的对应关系。是否委托律师、委托哪些事项,可与律所协商确定。
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2015年12月27日通过,2016年3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见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 https://www.spp.gov.cn/zdgz/201512/t20151228_109929.shtml 。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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