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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北京高空坠物侵权律师咨询中,找不到抛物人时整栋楼责任怎么分?

找不到具体抛物人时,法律并不当然让整栋楼所有住户平均赔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先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未尽必要安全保障义务的,依法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

找不到具体抛物人时,法律并不当然让整栋楼所有住户平均赔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先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未尽必要安全保障义务的,依法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提示,在北京进行高空坠物侵权咨询时,应先把“调查是否已达到难以确定侵权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范围”“除外证明”“物业是否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四组事实分开核对,可拨打4009003957说明情况。

先分清坠落物属于哪一种情形

高空坠物在咨询中常被作为一个笼统说法使用,但条文针对的事实形态并不完全相同。若事实是“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损害,核心条文是《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该条原文为: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如果事实表现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则还可能涉及《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两条文在“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与“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之间存在需要结合事实判断的空间。咨询时不宜只凭“高空坠物”四个字直接选定条文,而应先核对坠落物是什么、从何处脱落或被抛出、该物由谁所有、管理或实际使用、现场位置与损害后果之间如何对应。上述两条原文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官方公开页面: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找不到抛物人时的责任层次

第一层是具体侵权人。条文明确,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此时讨论重点不是“整栋楼”,而是该具体侵权人的行为、物品来源、因果关系和损害后果。

第二层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适用前提是“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这一条件说明,并非受害人自己表示找不到人,就立即进入整栋楼补偿的讨论;条文同时规定“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因此,报警记录、现场处置记录、调查进展等材料,主要用于核对是否已经达到“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条件。

第三层是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责任。条文要求其“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这里需要核对的是物业是否采取了与具体楼栋、区域风险相应的措施,以及未采取必要措施与损害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联系,而不是只要发生高空坠物就当然由物业承担全部责任。

“整栋楼”不等于全楼平均分摊

条文使用的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并未使用“整栋楼所有业主”或者“全楼平均赔偿”的表述。因此,讨论责任分配时,应先核对哪些房屋、哪些使用人在该次事件中具有造成损害的可能,而不能直接把整栋楼所有住户列为同一责任主体。

同时,条文设置了法定除外条件:“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这句话的含义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如果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即不进入补偿主体范围。咨询中可以把证明方向分为几类核对:事发时段房屋是否有人实际使用、房屋是否处于空置或封闭状态、窗户或阳台的朝向与落点是否对应、房屋是否正在装修或维修、监控及出入记录能否反映人员活动、坠落物特征是否与某户物品相符。上述材料能帮助判断是否属于“可能加害”范围,或者是否具备“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条件,但具体证明力仍需结合全案事实判断。

还需要注意“补偿”与“赔偿”的用语区别。条文对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使用的是“给予补偿”,对具体侵权人和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物业使用的是“侵权责任”。两者在主体、条件和后续追偿上并不相同。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条文明确其“有权向侵权人追偿”。这说明补偿并非当然的终局分配,但在侵权人尚未查明时,追偿能否实现还需结合后续调查和证据情况核对。

条文没有规定按户平均、按面积或者按楼层比例分摊。具体争议中如何确定可能加害范围、补偿数额,需要结合损害事实、现场方位、调查结果和除外证明等材料处理。咨询时不宜直接把“整栋楼”换算成每户固定金额。

物业责任要看“必要安全保障措施”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的责任,不是可能加害使用人补偿责任的替代。条文分别规定了使用人补偿和物业侵权责任,二者是否成立,各自看条件。

对物业而言,可以核对的事实包括:事发区域是否有必要的警示、巡查、监控或防护安排;针对已知的高空坠物风险,是否做过提示、劝阻或隐患处理;外墙、窗户、空调外机、公共区域悬挂物等是否有维修养护记录;事发后是否配合调查、保存记录。这些材料用于帮助判断物业是否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并不等同于法条已经列明的统一法定清单。法条没有列举具体措施种类,咨询时应避免把某一项措施单独说成唯一标准。

如果坠落物属于建筑物设施或者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则还要结合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核对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的过错证明问题。该条采用“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表述,与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中可能加害使用人的补偿规则并不相同。两条的适用对象、责任基础和免责条件需要分别核对。

咨询前可以整理的材料

以下整理建议用于帮助把事实与条文条件对应起来,不是法定提交顺序,也不要求先取得全部材料才能进行一般咨询。

核对对象 能核对什么 建议用途
事发时间、地点、落点与楼层方位 损害发生的位置关系、可能涉及的楼栋和单元范围 帮助判断“可能加害”的空间范围,避免直接把全楼所有住户纳入
坠落物特征、照片、视频、报警及调查记录 物品来源、抛掷或坠落形态、调查进展 对应“具体侵权人是否难以确定”和条文适用前提
房屋使用状态、租赁或出入记录 事发时房屋由谁实际使用、是否空置、是否装修 用于核对是否属于可能加害的使用人,或是否具备除外证明方向
物业巡查、监控、警示、维修记录 物业是否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 对应物业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条件
医疗票据、伤情记录、财产损失凭证 损害后果及费用构成 用于后续协商或争议中说明损失范围,具体项目需结合法律规定核对

同一房屋可能涉及所有权人、承租人、实际使用人等不同主体,建议按“同一房屋、同一事发时段、同一使用关系”核对,避免把不同主体、不同期间的材料混在一起。现场照片和视频应注意保留原始载体与拍摄时间信息;医疗材料应注意同一诊疗过程的连续性。以上属于材料整理建议,不新增任何法定手续。

费用与委托范围需要单独问清

这类咨询可能涉及法律分析、证据梳理、发函沟通、民事诉讼代理等不同工作。律师服务费通常取决于委托事项和合同约定,本次资料没有提供统一收费标准,不能给出具体金额。咨询时可以与律所协商哪些工作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并要求把服务范围、费用构成和支付安排写入书面约定。

诉讼费、鉴定评估费等属于不同性质的费用,与律师服务费不宜混在一起比较。诉讼费如何收取、鉴定评估如何计费,需以受理机关和鉴定评估机构的实际要求为准;本次资料未提供具体数额,不能编造当地统一价格。若涉及人身伤害,应先拨打120急救并报警处置,公安等机关的调查程序与商业咨询不是同一渠道,商业咨询不应妨碍紧急救助和公共服务的获取。

仍需核对的关键点

回到“找不到抛物人时整栋楼责任怎么分”,可以确认的规则是:先找具体侵权人;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除外;物业等管理人未尽必要安全保障义务的,依法承担相应侵权责任;补偿者可向侵权人追偿。需要继续核对的是:调查是否已达到“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范围如何形成、各主体能否提出有效的除外证明、物业采取了哪些措施,以及损害后果和费用凭证是否完整。本次资料未提供北京地方性特别规则或统一收费标准,涉及具体受理材料、费用数额和个案责任比例,应另行向受理机关或专业律师核对。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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