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后先核对的是第一次送达的凭证,并非先补填确认书。按现行民事诉讼法的安排,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第一百二十八条);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第八十七条)。送达地址确认书填写不完整时,实际影响的是“向谁送、怎么送、哪天算送到”。因此第一步应当回到送达回证、邮寄回执或电子送达记录,核对法院实际采用了哪种送达方式、由谁签收、签收日期是哪天。
一、按实际送达方式核对凭证
送达地址确认书未填全,不当然导致送达无效,法律也没有作这样的规定;它带来的是核对上的不便。核对时应当按法院实际采用的方式分别看:
- 直接送达:核对签收人是否落在第八十八条列明的范围内,即受送达人本人;本人不在时其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负责收件的人;受送达人的诉讼代理人;受送达人已向法院指定的代收人。上述人员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 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时,核对送达回证是否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是否有见证人签名盖章,或者是否有拍照、录像等方式的记录(第八十九条)。
- 电子送达:核对是否“经受送达人同意”,并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采用电子送达的,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法院应当提供(第九十条)。
- 邮寄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第九十一条)。
核对签收日期的用途,是确定答辩期间的起算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并且被告不提出答辩状不影响法院审理。确认书填写不全与送达日期认定之间,需要靠送达回证上的记载来衔接,不能仅凭确认书本身推断。
二、咨询前可以按同一受送达人分组整理
建议把材料按“同一受送达人”归拢,便于逐项对照:
| 材料 | 用于核对什么 |
|---|---|
| 送达地址确认书 | 已填写与空缺的栏目:受送达人身份、地址、联系方式、代收人、是否同意电子送达 |
| 受理案件通知书、起诉状副本 | 立案日期与起诉状副本发出时间是否在五日内(第一百二十八条) |
| 送达回证 | 送达文书名称、送达方式、签收人身份、签收日期、签名或盖章(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 |
| 邮寄回执 | 收件日期(第九十一条) |
| 电子送达记录 | 受送达人同意情况、送达信息到达特定系统的日期(第九十条) |
整理时可以标注每份材料的形成日期和对应主体,并说明案件是否存在需要另行核对的情形,例如受送达人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此时送达方式适用第二百八十三条的特别规定,与前述一般规则不同。这类标注属于便于沟通的整理方法,不是提交材料的要求。
三、咨询时的问题范围与费用边界
在北京准备这类流程咨询,可以把问题聚焦为:现有送达回证记载的签收人是否属于第八十八条列明的主体、签收日期对应哪一天、答辩期间从哪一天起算。这些问题都能用上述材料逐项对照。
律师服务范围与计费以双方书面委托合同约定为准,本次资料未包含具体报价,需要另行与律所确认哪些工作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诉讼费方面,本次资料仅涉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列明的不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情形(依照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行政赔偿案件),与送达环节的核对不直接相关。
依据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百八十三条(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见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转载: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20330/content.html 。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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