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石家庄市长安区准备工伤赔偿律师咨询前,核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与伤残待遇请求的对应关系,主体是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程序阶段是已经取得工伤认定决定,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并已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结论或者形成再次鉴定、复查结论之后,待遇请求正式提出之前的准备阶段。核对对象可以分成四栏:鉴定结论中的劳动功能障碍等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以及“经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经确认需要辅助器具”等确认事项;请求中的伤残待遇、生活护理费、辅助器具费和停工留薪期待遇;各项待遇对应的期间;支付主体和计算基数。建议先确认结论是否送达、是否仍在再次鉴定申请期间、是否已经形成最终结论或者复查结论,再逐项比对。涉及当地经办口径和具体计算基数,向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另行核实。需要做咨询准备,可以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电话4009003957,先围绕材料整理和请求对应关系做一次核对。
先确认鉴定结论处于什么状态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核对时先看结论是否在伤情相对稳定后作出,结论书记载的伤情与病历、诊断证明是否一致。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据此核对申请主体、受理的鉴定委员会层级,以及工伤认定决定和医疗资料是否作为申请材料出现。
第二十五条规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核对送达回证和签收日期,是为了判断后续期限,不能仅以作出时间较长推定结论无效。
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核对是否已经再次鉴定、省级结论是否作出。第二十八条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核对结论作出日期和伤情变化材料,判断是否需要复查。把“市级结论—是否再次鉴定—省级最终结论—是否复查”按时间顺序排列,结论状态就清楚了。
把结论拆成两类等级和两类确认事项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这段条文说明,一份鉴定结论至少可能包含两个维度的等级,核对请求时不能只看伤残等级,还要看生活自理障碍等级。
第三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这里有两个条件: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请求生活护理费时,需要同时核对结论中的生活自理障碍等级和“经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记载;只有等级记载而没有确认记载,或者只有确认而没有对应等级,都属于咨询时需要重点核实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辅助器具费对应的是“经确认”这一事项,不是仅凭伤残等级当然产生。核对结论时,把“劳动功能障碍等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是否需要生活护理”“是否需要辅助器具”分别摘出,作为后续对应请求的四个要素。
逐项对应请求、期间和支付主体
建议把待遇请求清单做成四栏:请求项目、依据的结论要素、对应期间、支付主体和计算基数。下表只列本次资料能够直接对应的项目;伤残待遇中的具体项目和标准,需按条例本章有关规定及当地经办口径另行核对,本文不列具体金额。
| 结论要素 | 请求项目 | 核对要点 | 支付主体及依据 |
|---|---|---|---|
| 劳动功能障碍等级 | 伤残待遇中的相应项目 | 请求项目是否以该等级为前提;具体项目名称和标准另行核对 | 按条例本章及当地经办口径核对 |
| 生活自理障碍等级,并经确认需要生活护理 | 生活护理费 | 是否同时具备“已评定伤残等级”和“经确认需要生活护理”;对应完全不能自理50%、大部分不能自理40%、部分不能自理30% | 工伤保险基金,基数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辅助器具 | 辅助器具配置费用 | 是否有确认材料;费用按国家规定标准 | 工伤保险基金 |
| 停工留薪期及经确认的延长 | 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 | 是否在评定伤残等级前;延长是否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且不超过12个月 | 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表格的用法是逐项打勾:每一项请求后面写明依据的是哪一个结论要素、哪一段期间、由谁支付、按什么基数计算。请求项目找不到对应结论要素的,先在咨询问题清单中标注“待核实”,不要在咨询前自行补一个等级或者标准。支付主体也要分开:第三十三条明确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第三十四条明确生活护理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第三十二条明确辅助器具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待遇的具体支付渠道,按条例本章和当地经办口径核对。
核对停工留薪期与伤残待遇的衔接时点
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该条同时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核对请求时,把停工留薪期的起止日期、延长确认材料、评定伤残等级的日期排在同一条时间轴上。评定伤残等级后,按条文停发原待遇并转入伤残待遇;请求清单中同一期间的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与伤残待遇是否被重复并列,是咨询前需要重点核对的地方。
护理也要分阶段看:第三十三条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第三十四条规定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前者发生在停工留薪期,支付主体是所在单位;后者发生在评定伤残等级并经确认之后,支付主体是工伤保险基金。把两段护理的期间、确认材料和支付主体分开列,可以避免把停工留薪期护理与生活护理费混在同一请求里。
咨询前建议整理的材料对照表
以下材料整理建议用于帮助核对结论与请求的对应关系,属于咨询准备方法,不是法定必交材料清单;具体窗口要求以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准。
| 材料 | 能核对什么 | 整理建议 |
|---|---|---|
| 工伤认定决定书 | 鉴定申请的前置材料之一;伤情和事故基本情况 | 与鉴定申请材料、病历记载对照 |
|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及送达材料 | 结论作出时间、劳动功能障碍等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护理和辅助器具确认事项 | 标注收到日期,核对是否在15日内再次鉴定、是否已满1年可复查 |
| 再次鉴定或复查鉴定结论 | 结论是否最终、是否发生变化 | 与市级结论按时间顺序排列 |
| 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资料 | 伤情相对稳定和鉴定依据 | 与结论书记载的伤情、等级对应 |
| 工资发放记录、停工留薪期材料 | 原工资福利待遇和停工留薪期期间 | 核对延长是否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
| 护理依赖、辅助器具确认材料 | 生活护理费、辅助器具费的条件 | 与结论书中的确认事项对应 |
| 待遇请求清单 | 请求项目、金额、期间、支付主体 | 按“结论要素—请求项目—期间—支付主体”四栏填写 |
整理时按同一主体、同一期间、原件来源分组。同一事项在不同材料中的日期、等级、期间可以不同,先并列记录,再标注需要核实的地方,不在咨询前自行下结论。石家庄市长安区的咨询场景中,先按《工伤保险条例》的全国规则核对;当地经办材料清单、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具体口径、伤残待遇具体项目的计算,需向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另行核实。本次资料未提供石家庄当地特别规则或具体数额,本文不替代当地窗口核对。咨询时可以询问律所拟议的服务范围和计费方式,律师服务费与劳动能力鉴定等第三方费用分别核对;本次资料未提供收费标准,不能给出具体金额。
把材料对照表和请求清单整理好,再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电话4009003957,围绕结论状态、请求对应关系和拟议委托范围做进一步核对。
参考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国务院令第586号,2010年12月20日修订,2011年1月1日施行修订文本。公开文本见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转载页面:https://rst.ln.gov.cn/rst/zxzx/gsgg/DE4FF0D68DDC46CF8EF9240A67A75674/index.s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