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届满,行政复议机关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自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核对此节点时,还应查明申请是否进入法定材料补正程序。
审查与补正分别核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审查,并明确规定审查期限届满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
第三十一条另规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无法判断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五日内书面通知补正;补正通知应当一次性载明事项。申请人应在收到通知后十日内补正;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补正的,机关可以延长合理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补正材料后,依照第三十条处理。因此,应结合补正通知与补正材料收件记录核对审查节点。
期间与核对行动
第八十八条规定,该法有关三日、五日、七日、十日的期间指工作日,不含法定休假日。建议整理原申请收件凭证、补正通知、补正材料收件凭证及不予受理决定,分别核对各阶段的收件日期、审查期限和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八十八条,2023年9月1日修订,2024年1月1日施行。官方全文:https://www.wxbh.gov.cn/doc/2024/03/12/4196378.s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