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天津网络侵权律师委托流程:电子证据交接清单包括哪些

在天津咨询网络侵权委托时,电子证据交接清单可以围绕六组材料展开:权利人与账号权属材料、侵权内容固定材料、通知与平台处置记录、传播与损害材料、侵权主体线索、已有程序与沟通材料。需要先说明的是,现行法律没有规定一份统一的“电子证据交接清单”,《民法典》对“通知”的内容提出了明确要求,即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

在天津咨询网络侵权委托时,电子证据交接清单可以围绕六组材料展开:权利人与账号权属材料、侵权内容固定材料、通知与平台处置记录、传播与损害材料、侵权主体线索、已有程序与沟通材料。需要先说明的是,现行法律没有规定一份统一的“电子证据交接清单”,《民法典》对“通知”的内容提出了明确要求,即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因此,清单的作用是帮助权利人把“证明什么、由谁保存、如何取得”整理清楚,便于律师判断通知是否完备、平台责任是否成立以及后续程序如何推进。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用于预约材料梳理与委托范围沟通。

一、法律对“通知”提了什么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

这条规定直接对应清单中的两组核心材料:一是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二是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前者用于确认通知主体,后者用于让平台判断侵权是否存在、是否需要采取必要措施。条文同时规定,平台接到通知后应当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通知发出时间、平台收到时间、平台处理时间因此成为需要固定的对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这条规定不以权利人发出通知为唯一前提,平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同样可能涉及责任判断。交接清单中保留平台页面状态、投诉记录、平台回执等材料,可以为这一判断提供事实基础。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则明确:“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条是网络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具体到个案仍需结合侵权内容、主体和行为逐一核对。

二、电子证据交接清单的六组材料

下表列出的是建议整理的目录框架,不是法定必交清单。每组材料后注明其能核对的事项,便于在委托沟通中说明用途。

材料组 具体内容举例 能核对什么
一、权利人与账号权属 自然人身份证明信息;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文件;账号注册信息、实名认证页面、绑定手机或邮箱截图 通知主体是否为权利人;账号是否归权利人使用;委托手续是否与主体一致
二、侵权内容固定 平台名称、发布账号、页面网址、发布时间、内容原文;含地址栏和时间的页面截图、录屏;原始图片、视频文件;取得方式和保存来源 侵权内容是什么、发布在何处、何时发布;截图与原始文件能否对应
三、通知与平台处置 通知文本及附件、发送渠道、发送时间、送达或回执;平台转送通知、处理结果(删除、屏蔽、断开链接或驳回)、处理时间;平台客服沟通记录 通知是否发出、内容是否完备、平台何时收到、是否采取必要措施
四、传播与损害 阅读量、转发量、评论量、下载量等页面数据及截取时间;与主张损害类型对应的交易记录、沟通记录、费用凭证 传播范围、损害是否发生、损害与侵权内容之间的事实关联
五、侵权主体线索 发布账号名称、账号简介、发布者自述、关联主体线索;已取得的平台披露信息 侵权内容由谁发布;是否存在可进一步核实的主体关联
六、程序与沟通材料 已发出的律师函、投诉记录、诉讼或仲裁文书及附件、送达或签收信息;与侵权人、平台、代理人的完整沟通上下文 此前做过哪些主张、对方如何回应、程序进行到哪一阶段

材料整理时,可以按“一个侵权内容一个文件夹”的方式归档,文件夹内再区分原始载体、导出件、截图和说明。文件命名建议包含日期、平台、账号和内容摘要,便于交接双方核对同一事项。原始手机、电脑等载体与导出文件并列保存,导出时记录设备、时间和导出人,这些做法属于整理建议,目的是让证据来源可追溯,并非法律另行设定的提交义务。

三、按什么顺序核对更有效率

第一,核对权利人与账号权属。先确认通知主体与账号使用人是否一致,再核对授权文件。若权利人为企业,需核对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及具体经办人的授权范围;若账号由员工或他人代为运营,需说明运营关系。此步对应《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的要求。

第二,核对侵权内容与固定方式。将页面网址、发布账号、发布时间、内容原文与截图、录屏逐一对应,确认截图是否包含地址栏、页面整体和时间信息。仅有内容截图而缺少网址和发布账号,后续难以定位同一页面。此步对应“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

第三,核对通知与平台处置的时间线。把通知发出时间、平台回执时间、平台处理时间、内容删除或仍可访问的时间点排成一条时间线。时间线能帮助判断平台接到通知后是否“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以及损害扩大部分从何时起算。需要说明的是,“及时”在个案中如何认定,取决于服务类型、通知完备程度和具体事实,需结合材料进一步核实。

第四,核对传播数据与损害凭证。传播数据应注明截取时间和截取方式,避免只保留一个孤立的数字。损害凭证应与主张的损害类型对应,例如经营损失对应交易记录,人格权益受损对应具体影响材料。此步用于说明损害范围,不替代对侵权成立与否的判断。

第五,核对主体线索与已有程序材料。发布账号的实名信息、绑定信息通常由平台掌握,权利人自行取得的线索与通过程序取得的材料应分开标注来源。已有投诉、律师函、诉讼文书按时间归档,注明送达或签收情况。

四、不同情形下材料用途有区别

尚未发出通知的情形,清单重点在权利人身份、账号权属和侵权内容固定,为起草通知做准备。通知发出后,再补充平台回执、转送记录和处理结果。通知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权利人有权采取的措施,条文未将其规定为提起诉讼的前提条件;是否通知、何时通知,需要结合侵权持续状态和平台沟通情况判断。

已经发出通知但平台未处理的情形,重点转移到通知送达证据、平台收到时间、内容仍可访问的记录以及此后的传播数据。这些材料用于评估平台是否“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以及损害扩大部分的事实基础。通知文本本身、附件和发送渠道也应完整保留,避免只保留一张没有发送时间的截图。

平台已经删除内容的情形,建议保留删除前后的页面对比、删除时间和平台回复。删除结果可以说明通知产生了效果,但后续主张对象可能涉及发布者,仍需保留发布账号信息和内容原始记录。删除后页面无法访问,先前固定材料的作用更加突出。

发布者身份不明确的情形,先固定账号页面、发布内容和关联线索,再评估是否需要通过相应程序取得平台掌握的信息。此阶段不宜自行推测发布者身份,也不宜把未经核实的关联信息写成确定事实。

权利人为企业或账号由多人使用的情形,需要额外核对授权链条和账号使用关系。通知主体、账号主体和实际使用人不一致时,应分别说明关系,避免因主体不清影响通知效力评估。错误通知可能产生《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责任,因此通知前核对权属和内容尤为重要。

五、委托流程中的交接形式与费用边界

电子证据交接可以采用“清单目录+文件包+原始载体”的方式。清单目录逐项编号,注明材料名称、形成时间、来源、原件或复制件、保管人;文件包按目录对应命名;原始载体在交接时当面核对可读性。交接双方可以签署交接记录,写明交付时间、方式、介质和文件数量。这些属于材料管理建议,便于后续查找和补充,不构成法定程序要求。

费用方面,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第三方费用宜分开确认。咨询、材料梳理、通知起草、诉讼代理等事项,可以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委托范围以及如何计费,并以书面约定为准。诉讼费按受理机关通知交纳,不属于律师服务费。公证费、存证服务费、鉴定费、翻译费等由相应机构收取,是否发生、金额多少需向具体机构核对。本文不提供天津当地的具体收费金额,也不把某一项工作写成固定收费项目。

天津作为咨询场景,不改变上述全国性法律规则的适用。当地受理机关对材料格式、提交方式的具体要求,以及具体承办安排,需在委托沟通时另行核对。

六、需要进一步核对的事项

清单中的材料能否形成完整链条,取决于原件与导出件是否对应、时间线是否连续、主体关系是否清楚。个案还涉及侵权内容的具体类型、平台服务类型、通知是否实际送达、损害如何计算等问题,需要结合材料逐项核实。对于尚未取得的平台后台信息、发布者实名信息,不宜在清单中写成已有材料,可单列“待核实”并注明拟取得的途径。

若准备在天津推进网络侵权咨询,可先按上述六组整理现有材料,再就通知文本、平台沟通记录和损害凭证与律师逐项核对。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用于沟通材料交接清单的具体调整、拟议委托事项的范围以及费用边界的书面确认。

参考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 材料整理与沟通记录归档方法,参考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业务知识资料中关于电子与现场信息、已有程序材料的整理说明。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
天津网络侵权律师委托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