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核对律师事务所报价,先看报价单能否把律师服务费与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鉴定费等费用分开。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八项(司发通〔2021〕87号,2021-12-28成文),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等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律师服务收费清单,包括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以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其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应当提供有效凭证。
因此,报价单只写“打包价”“全包价”而未拆分的,不宜只问总价,应逐项问清:这笔钱是律师服务费还是代垫费用、支付给谁、有无凭证、是否可退、是否包含异地办案差旅费。
一、先按项目边界核对报价单
| 报价单写法 | 可以问什么 | 对应核对材料 |
|---|---|---|
| “打包价××元” | 其中律师服务费多少,代付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等各多少 | 收费清单、合同收费条款 |
| 列有“办案费”“顾问费” | 具体对应哪项法律服务,是否属于律师服务费 | 合同、合法票据 |
| 列有“诉讼费” | 是否代委托人向法院交纳,缴费通知和票据抬头是谁 | 法院缴费通知、代付凭证 |
| 列有“差旅费” | 是否属于异地办案差旅费,是否另行支付、如何提供凭证 | 差旅费有效凭证 |
| 只写“按实际发生” | 哪些项目可能发生,结算时提供何种凭证 | 收费清单中的费用项目说明 |
《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八项同时明确:除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外,严禁以向司法人员、仲裁员疏通关系等为由收取所谓的“办案费”“顾问费”等任何其他费用。报价单出现这类名目时,可以要求律所说明其对应何种具体服务、是否属于上述三类费用,并写入收费清单或合同收费条款。
二、再核对备案公示标准、合同与票据
律师事务所制定的律师服务费标准,应当每年向所在设区的市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律师协会备案,备案后一年内原则上不得变更;律师事务所不得超出备案标准收费,并应当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将备案的律师服务费标准在执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据此,可以询问:报价对应的服务项目在贵所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中如何列明,是按件收费还是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报价是否在该标准范围内。本次资料没有北京市具体收费金额或行情数据,具体数额仍需以律所备案公示标准和服务范围另行核对。
付款和票据环节也可以一并核对。《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九项要求律师服务收费由财务人员统一收取、统一入账、统一结算,并及时出具合法票据,不得用内部收据等代替合法票据,不得由律师直接向当事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可以问:收款账户是否为律所对公账户,发票由谁开具;代付诉讼费、鉴定费等由谁支付给法院或鉴定机构,凭证如何交付。这些信息有助于判断报价单上的款项是否对应同一事项、同一主体。
三、把口头答复落到书面清单
建议在签约前要求律所出具分项收费清单,或在合同收费条款中分别列明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对代付费用注明“按实际发生、凭有效凭证结算”,对金额尚不确定的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等,写明“以法院或相关机构通知为准”。收费清单、合同收费条款、付款票据和代付凭证可以对照查看项目名称、金额、支付对象、凭证提供方式是否一致。
报价单拒绝拆分、只给总价且无法说明费用构成的,可以暂缓签约付款,要求补充书面清单后再比较。上述核对方法属于咨询准备建议,不改变律师事务所依法应提供的收费清单和凭证义务,也不替代对具体服务范围、结算方式的合同约定。
主要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八项、第九项,司发通〔2021〕87号,2021-12-28成文,原文见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3/25/content_5681313.htm 。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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