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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天津离婚财产分割注意事项:咨询前如何识别隐匿财产线索与评估申请调查的条件

在天津起诉离婚的准备阶段,识别隐匿财产线索的可行起点,是把家庭已知的收入、账户、房产、股权和债务按时间顺序排开,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列举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逐项比对,找出金额、主体或期间对不上的项目;评估是否申请调查,则要看这条线索能否指向具体的财产或账户、能否说明它可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以及能否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行为建立联系,最终由受理法院审查决定。财产查明往往涉及银行流水、不动产登记、证券账户、社保与公积金缴存等材料,准备阶段可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联系(咨询电话:4009003957),先把手上已有的材料核对清楚,再判断哪些事项需要进一步取证。

一、先划定要核对的财产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这条规定给出的是一份范围清单,而不是一份材料清单。核对时可以按五项逐一落到具体载体上:工资奖金对应劳动合同、工资条、个税记录和社保公积金缴存基数;生产经营投资收益对应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分红记录、个体工商户或合伙企业的经营流水;知识产权收益对应专利、著作权许可合同及收款记录;继承或受赠财产对应遗嘱、赠与合同和过户记录。同一项财产可能同时留下多份材料,材料之间的数额、时间能否相互印证,往往比单份材料本身更能说明问题。

同时要留意范围的另一侧。根据该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一方的婚前财产、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把个人财产误列入共同财产清单,会让线索失去指向性,也会浪费核对精力。

二、从四组材料里找“对不上”的地方

收入与社保组。 工资条上的应发数、银行流水的入账数、个税申报的收入额、公积金与社保的缴存基数,是四个可以互相比较的口径。同一期间内四者长期明显不一致,或者出现未曾提及的固定入账,都是值得记录的疑点。建议把每月的入账按来源标注,区分工资、报销、转账和不明款项。

经营与投资组。 配偶名下或与他人合开的公司、个体工商户、合伙份额,常伴随股权变动、分红、借款往来。可以核对工商登记信息、股东出资记录、公司账户与个人账户之间的往来、证券和基金账户的对账单。经营收益属于共同财产,但经营亏损、对外负债也会同时反映在这些材料里,记录时应把收益与负债分开列明。

不动产与大额消费组。 购房合同、贷款合同、还款记录、物业费和水电费缴纳记录、车辆登记与保险单,能反映登记在谁名下、由谁实际支付。建议比对签约时间、付款账户与家庭收入的对应关系,留意以他人名义代持、突然提前还贷、大额保单等情形。

债务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区分了共同债务与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并规定了债权人举证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的例外。核对借条、转账凭证、催收记录、已生效裁判文书时,重点看借款时间、金额去向和是否有配偶签名或事后追认。伪造夫妻共同债务正是第一千零九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债务线索与财产线索应放在同一张表里对照。

三、把疑点整理成可以核查的线索

疑点要变成线索,通常需要具备四项信息:涉及的主体(谁的名字、哪个账户、哪家公司)、期间(从何时到何时)、金额(单笔与累计)、来源(材料是原件、复印件、截图还是他人转述)。建议按这四项做一张时间轴表,把“已经看到材料支撑的事实”和“只是推测的部分”分栏记录。这样做的用途是:咨询时能快速说明争点,也能帮助自己判断哪些项目已有材料、哪些还需要调取。

整理时不必追求一次齐全。可以先从最近三到五年的收入与还贷记录入手,再向更早的期间延伸;对同一事项出现不同版本的材料,保留全部版本并标注取得时间,避免自行取舍。

四、评估申请调查时看什么

是否申请调查、申请能否获准,属于受理法院审查决定的事项。评估时可以围绕四个问题自查:

其一,指向是否具体。能够说明要查的是哪个主体、哪个账户、哪段时间、哪类财产,比笼统请求“查清全部财产”更有核对基础。

其二,是否落在共同财产范围内。请求调查的对象应与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列举的财产类型相关联;对明显属于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个人财产的项目,需要先说明为何认为其与共同财产发生混同。

其三,是否与法定行为建立联系。《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同上版本及公开文本)线索如果能对应到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或伪造债务中的具体行为,说明力会更集中。

其四,时间范围是否合理。围绕疑似行为发生前后的期间提出请求,比无限期调取更容易说明必要性。

需要说明的是,申请调查的材料形式、提交期限以及法院是否准许,本文所据资料未涵盖具体程序细则,应向受理法院或承办律师另行核对,不宜按其他案件的经验直接套用。

五、两种程序路径的条件并不相同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同上版本及公开文本)这一条适用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以两种法定情形之一为前提。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则分别对应两个阶段: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对实施相关行为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才发现上述行为的,可以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两条的时间节点、请求内容和条件各不相同,咨询前先确认自己处在哪个阶段,再决定整理哪些材料,可以少走弯路。

六、咨询前的材料核对清单

材料类别 可以核对什么 建议关注的比对点
工资条、个税记录、社保公积金缴存明细 收入口径与缴存基数是否一致 同一期间四个口径的差异是否长期存在
银行流水、理财与证券对账单 资金进出、账户归属、异常转出 大额转出的时间是否与购房、诉讼等节点重合
工商登记、公司章程、分红记录 股权结构、出资与收益分配 是否存在未向家庭披露的持股或分红
不动产、车辆登记与贷款材料 登记名义、实际付款人与还款来源 首付与月供是否来自共同收入
借条、转账凭证、催收与裁判文书 债务是否真实、是否用于家庭 有无配偶签名或事后追认

清单的用途是帮助把“怀疑”转化为可核对的项目,不构成必须提交的材料范围,也不代表法院的调查范围。哪一项需要进一步取证,仍要结合具体事实判断。

七、几个容易忽略的边界

只凭“感觉对方藏了钱”难以形成有效线索,能指出具体账户、具体时间、具体金额来源的疑点才具备核对价值。把婚前财产、人身损害赔偿或补偿、遗嘱与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误当作共同财产,容易让整份清单失去重点。对已经取得的材料,建议保留原件与取得过程的记录,避免只留截图。对申请调查的结果不宜作预期,法院是否准许、调取到何种程度,取决于线索的具体程度和受理法院的审查。

本文涉及的具体账户调取范围、受诉法院对调查申请的材料要求,以及能否将某项取证工作纳入委托范围、如何计费,需结合案件材料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进一步核对(咨询电话:4009003957)。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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