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事故责任认定与赔偿协商阶段,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是否需要为无证驾驶引发的事故担责,落点在其对损害的发生有无过错。借车记录与用车时间出现冲突时,建议先核出借环节对使用人驾驶资格的审查材料,再核车辆交付与归还的时点材料,最后核时间冲突的解释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9号,2026年6月30日施行)第一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对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被侵权人一并请求机动车使用人与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承担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在其过错范围内与机动车使用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责任主体实际支付的赔偿费用总和不应超出被侵权人应受偿的损失数额。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先行支付赔偿费用后,就超过自己相应责任的部分向机动车使用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原文: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99051.html)该条把所有人、管理人的责任限定在过错范围内,因此材料核验的对象是出借环节有无可归责的审查疏忽,以及事故时点车辆是否已实际脱离其控制。
一、第一组:出借环节的资格审查材料
可以核对出借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使用人不具备驾驶资格,包括:出借或出租时是否查看、留存驾驶人证件;交接过程中的聊天记录、通话记录、书面借用说明;租赁合同或借车协议中关于驾驶人的填写内容;车辆钥匙交付与领取的登记。
二、第二组:交付与归还的时点材料
可以核对事故发生时车辆由谁实际控制:借车登记表或租赁订单写明的起止时间;归还记录、里程与油量变化;车辆出入停车场、小区的记录;事故后车辆停放位置与钥匙持有人。这组材料用于确认借车记录覆盖的时段与事故时点是否属于同一段使用。
三、时间冲突的比对方法
建议按同一事项、同一主体、同一时段逐项比对:记录写明的出借时间与使用人陈述的取车时间;约定的归还时间与实际归还时间;订单是否续租、是否中途更换驾驶人。时间差异本身不证明记录不实,同日多次用车、延期归还、临时换人都会形成差异,可以用交付凭证、通讯记录、里程变化等原始材料解释。整理时可按“谁在何时取得钥匙—事故时点由谁驾驶—车辆何时回到出借人控制”这条线索排列,并标注每份材料的原件来源与形成时间。
四、材料的作用范围与需另行核对的事项
上述材料用于判断出借人有无过错及过错大小,并对应第一条规定的按份承担与追偿关系,不直接决定保险赔付结果。关于无证驾驶情形下交强险、商业三者险是否赔付,本次资料未收录对应条文;资料中另一条处理的是“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但是尚未被注销”的情形,与不具备驾驶资格属不同事实,不宜直接套用,需另行核对。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既有业务资料涉及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等主题,咨询电话4009003957。就本题,可先将上述材料按三组归类并注明原件出处,再与律所沟通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及如何计费;具体承办人员与服务范围以委托约定为准。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