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者索赔时,责任材料与保险材料要分开整理:责任材料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为中心,再把送达凭证和依法查阅、复制的证据材料一并留存;保险材料则以保单、投保与被保险人信息、报案和查勘记录、垫付或赔付凭证为基础。需要先说明两个边界:本次可核对的责任划分条文并没有把“无证驾驶”单列为“一律全责”的情形,责任仍要回到行为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和过错严重程度来判断;保险理赔的具体规则本次资料未覆盖,只能先做材料归集和同一性核对,不能仅凭无证驾驶这一事实推断赔付或拒赔结果。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一、先分清两类材料各自证明什么
责任材料要回答的是“事故怎么发生、证据是什么、原因是什么、谁有过错、责任如何划分”。保险材料要回答的是“事故车辆投保了哪些险种、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谁、何时报案、保险公司是否查勘定损、有无垫付或赔付”。两类材料服务对象不同,建议分袋、分目录保存,不要混在一起。
在北京处理交通事故,事故认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伤者拿到文书后,第一件事不是只看结论栏,而是把认定书载明的各项内容与自己掌握的事故时间、地点、车辆、人员对应起来。
二、责任材料以认定书为中心,逐项核对记载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
伤者核对时,可以按这五项逐项看:当事人和车辆信息是否完整;发生经过是否与报警陈述一致;证据及原因分析部分有没有记载与驾驶人资格、车辆状况有关的调查内容;责任表述是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还是意外原因。涉及无证驾驶的,重点看“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和“当事人过错及责任”两部分如何记载,而不是只看最后的责任结论。认定书上还应有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这些形式内容也建议一并核对。
三、送达、期限与查阅复制:程序材料也要留存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在制作后三日内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当事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但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复制的证据材料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专用章。”
伤者收到认定书后,建议保留送达回证、签收记录或邮寄凭证,记下收到日期。这个日期关系到后续权利期限的核对。需要查阅、复制证据材料的,可以围绕现场图、照片、询问材料、检验鉴定意见等与事故成因有关的内容提出;涉及证人要求保密或者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按上述规定处理。复制出来的材料,注意核对是否加盖了事故处理专用章。
制作期限方面,根据第六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伤者可以用这些节点核对自己手里的文书日期,判断材料是否齐全。
四、无证驾驶事实如何放进责任判断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这条条文确立的判断标准是行为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本次资料没有就见“无证驾驶”单列责任规则,因此不宜仅凭“对方无证”这一事实直接推断对方应承担全部责任或某一固定比例。更稳妥的做法,是把无证驾驶这一事实放回认定书载明的证据和原因分析中核对:该行为是否被认定为与事故发生有关、在过错评价中处于什么位置、责任结论如何表述。如果认定书记载不完整,可以通过前面提到的查阅、复制证据材料途径进一步核对。
另外,第六十一条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情形的,不予减轻。是否涉及这些情形,同样要以认定书和证据材料记载为准。
五、事实查不清时,事故证明也是责任材料
不是每起事故都会出具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伤者拿到事故证明的,仍要保留好这份文书,并把证明上记载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和调查事实,与报警记录、现场照片、医疗记录中的时间地点对应起来。发生死亡事故以及复杂、疑难的伤人事故,根据第六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制作认定书或者事故证明前,应当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的证据;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予以记录。伤者或家属可以关注是否收到相关通知,并留存到场或未到场的记录。根据第六十八条,因当事人、关键证人处于抢救状态等客观原因无法及时取证,认定时限可能中止计算,中止时间最长不超过六十日;中止原因消失或者期满受伤人员仍无法接受调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五日内根据已经调查取得的证据制作认定书或者出具事故证明。等待期间,伤者可以同步整理其他材料,避免时间经过后遗漏。
六、保险材料先归集,再核对理赔规则
本次资料未覆盖保险法律规范和保险合同条款,以下仅是一般整理建议,不是资料确认的法定提交清单。建议归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的保单及批单;投保单、缴费凭证;投保人、被保险人、车主及车辆登记信息;事故报案号、报案时间及保险公司受理记录;保险公司查勘、定损、人伤跟踪材料;已垫付或已赔付的凭证及清单;与保险公司往来的短信、邮件、通话记录。
核对时抓住同一性:保单号、车牌号、车架号与认定书或事故证明记载的车辆是否一致;投保人、被保险人、报案人与认定书当事人能否对应;事故时间、地点与报案记录是否一致;垫付或赔付凭证上的金额、对象、时间能否与伤者收到的款项对应。无证驾驶对保险赔付的影响,取决于保险合同条款和保险法律规范,本次资料没有相应条文,不能据此下结论。建议以保单条款、保险公司书面说明和正式法律意见为准,必要时另行核对。
七、一份可操作的核对清单
| 材料类别 | 具体材料 | 能核对什么 | 核对提示 |
|---|---|---|---|
| 责任文书 |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 当事人、车辆、经过、证据及原因分析、责任或意外原因 | 逐项对照第六十四条;看交警签名盖章和专用章 |
| 送达材料 | 送达回证、签收记录、邮寄凭证 | 收到日期及被告知的权利、期限 | 与文书制作日期分开记录 |
| 查阅复制材料 | 现场图、照片、询问材料、检验鉴定意见等复制件 | 事故成因、驾驶人资格相关调查、证据来源 | 注意保密例外;核对事故处理专用章 |
| 保险基础材料 | 保单、批单、投保单、缴费凭证 | 承保车辆、险种、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期间 | 与认定书车辆信息做同一性比对 |
| 报案查勘材料 | 报案号、报案记录、查勘定损材料、人伤跟踪记录 | 报案时间、查勘经过、定损情况 | 与事故时间、地点对应 |
| 垫付赔付材料 | 垫付通知、垫付凭证、赔付清单、银行流水 | 款项对象、金额、时间、用途 | 与伤者实际收款记录对应 |
以上清单是整理和核对建议,不替代具体案件中的法律判断。材料之间出现时间、主体或数额不一致时,先把不一致之处标注出来,再回到原始凭证和文书核对,不要自行改写或补造材料。
伤者索赔的准备重点,是把认定书或事故证明、送达凭证、查阅复制的证据材料与保单、报案查勘、垫付赔付材料按同一事故串联起来;无证驾驶事实如何评价,要看认定书记载和证据材料,保险赔付则要另行核对保单条款和保险规范。若手中材料已经齐备但对责任记载的理解、保险条款的适用或后续索赔路径仍有疑问,可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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