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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名誉权维权律师线上咨询:投诉截图与平台处理通知时间不明时先准备什么

先把三组事实固定下来:谁在什么时间发布了什么内容、平台在什么时间收到了什么投诉、平台在什么时间作出了什么处理。投诉截图与平台处理通知的时间不明时,重点在于保留能够还原时间的原始载体,不必急着在截图旁补写时间;同时按民法典关于网络侵权通知的要求,准备“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两项内容。

先把三组事实固定下来:谁在什么时间发布了什么内容、平台在什么时间收到了什么投诉、平台在什么时间作出了什么处理。投诉截图与平台处理通知的时间不明时,重点在于保留能够还原时间的原始载体,不必急着在截图旁补写时间;同时按民法典关于网络侵权通知的要求,准备“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两项内容。时间线之所以要先固定,是因为平台是否“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损害扩大部分从何时起算,都要依靠这些记录来判断。

一、先固定时间线:三组材料对应三类事实

截图本身往往不显示时间,二次转发或裁剪后的图片更难核对,因此建议以原始设备上的页面和平台发出的原文为准:

待核对事项 建议保留的材料 这份材料能核对什么
投诉提交 投诉页面原文、受理编号或回执、提交时所在账号的登录状态 投诉是否实际发出、由谁发出、指向哪条内容
平台处理通知 站内信、邮件、短信推送的原文,含接收端显示的时间 平台何时作出回应、回应的是哪一次投诉
侵权内容 发布页面的链接、账号信息、内容原文与截图,截图时保留系统时间显示 内容是否存在、由谁发布、传播范围
内容现状 后续复查时的页面状态记录 内容是否已被删除、屏蔽或断开链接,以及变化时间

整理时建议把同一事项的材料放在一起,逐项标注时间是“记录明确”“可以推定”还是“仍需向平台调取”,不要用推测填写时间。截图与通知时间对不上,可能只是记录来源不同,先并列保留,再核对主体与事项是否同一。

二、按通知要件准备两份核心材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法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据此,咨询前可以准备两类材料。第一类是身份信息,包括权利人的身份证件,以及账号归属的证明,例如绑定手机号、实名信息页面,用于说明“我是该账号或该内容的权利人”。第二类是初步证据,包括涉嫌侵权内容的原文与链接、发布账号、传播情况,以及该内容与自身对应的说明。时间尚不明确时,建议在材料中如实写明“以平台记录为准,待调取”,不要在初步证据里写入未经核实的时间或结论。错误通知本身会产生侵权责任,这一点在整理材料时值得留意。

此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条规定是主张责任的基础规范,具体到平台责任,仍要结合通知与处理情况判断。

三、线上咨询时怎么把问题讲清楚

咨询时建议按“内容发布—投诉提交—平台反馈—内容现状”四段陈述,每段说明时间是否确定、材料在谁手里。可以先问清三个问题:现有材料能否支撑发出一份符合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要求的通知;平台目前的处理状态对应哪一阶段;损害扩大部分需要哪些时间节点来对应。至于代拟通知、梳理材料、与平台沟通等事项是否纳入委托、如何计费,可以与律所协商并在书面约定中写明;诉讼费等第三方支出另行核对,不宜在事实未清时估算。

以上依据取自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公开文本见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转载页面: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个案中的平台规则、内容性质和实际处理记录存在差异,具体判断需结合材料进一步核对。

如需就本文涉及的材料、具体需求或委托条件进一步核对,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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