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先固定“能与征收程序书面材料对上号”的那一份定位信息:把视频和照片分别与征收范围图、入户调查表、实地查勘记录比对,哪一份能通过画面参照物和拍摄设备原始记录指向同一处被征收房屋,就先固定哪一份;两份都能对应或都难以对应时,先固定原始载体和原始文件本身,再分别补齐另一份的定位说明。上述顺序属于材料整理建议,法律并未规定视频与照片的取证先后,两份材料都可以作为线上咨询的提交材料。
一、先弄清“地点标识不一致”出在哪一环
视频与照片定位对不上,常见原因包括拍摄时未开启定位、手机定位漂移、文件经微信等转发后元数据丢失、不同设备时间未校准。核对时围绕同一维度逐项比较,不做笼统判断:
- 文件来源:是拍摄设备中的原始文件,还是转发、截屏、压缩后的副本;
- 时间信息:文件属性中的拍摄时间与设备时间设置;
- 位置信息:文件自带的地理坐标,与画面中可识别的门牌、道路、周边固定建筑是否吻合;
- 程序对应:能否与征收范围图、入户调查表、实地查勘记录指向同一处房屋。
能与书面程序材料相互印证的定位,说明力通常更稳;仅有坐标、画面中无参照物的,需要另一份材料补强。
二、建议的固定顺序与操作方法
- 先导出原始文件,保留拍摄设备中的原始载体,不剪辑、不加滤镜、不改文件名,另做只读备份,并记录导出时间和设备信息。
- 优先固定能与征收方书面材料对应的那一份;只有一份带定位信息时,先固定该份,再用另一份补充房屋内外状况的画面细节。
- 对定位显示不一致的部分,写一份简短说明:拍摄人、拍摄时间、拍摄位置、使用设备、定位不一致的可能原因,并由同场人员分别确认。
- 整理一张对照表:文件名—拍摄时间—显示定位—画面参照物—对应的程序文件,线上咨询时随材料一并提交。
三、影像材料在征收程序中的位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2011年6月3日公布施行)第十二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妥善保管。被征收人应当协助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提供或者协助搜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被征收人拒绝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有关情况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公开文本:https://www.nkjx.gov.cn/nkqrmzf/c126557/202507/2c0ddc644497495db1d645cb0ddb716f.shtml)
该条适用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评估查勘环节,规范的是查勘影像与查勘记录的形成、保管和签字盖章确认,并未直接规定当事人自行拍摄的视频与照片孰先孰后。它的实际用处在于:如果手中持有经签字或盖章的实地查勘记录,能与该记录对应的影像定位信息,通常更容易说明拍摄对象就是被征收房屋。同办法第十四条把区位列为评估应考虑的因素之一,定位信息正是围绕“区位”展开的说明材料。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情形,需另行核对相应规定。
四、线上咨询前的准备与费用边界
线上沟通阶段,可以先说明房屋所在地、征收项目名称、当前程序阶段(如已发布征收决定、已完成评估查勘、已发生拆除),再提交上述对照表和原始文件清单。是否承接、由哪位律师承办,需结合案件类型、事实材料、程序阶段、专业方向及利益冲突情况确认,以委托约定为准。
律师服务费应与律所协商,并在书面委托合同中约定;费用由律所统一收取并出具合法票据,具体金额结合业务类型、程序阶段和工作范围确定,其他案件的费用不宜直接作为本案参照。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方向包括征地拆迁,咨询电话为4009003957,归属该所。如后续对收费发生争议,可与律所协商,协商不成可提请律所所在设区的市或直辖市的区(县)律师协会调解。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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