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天津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复核的程序入口是向作出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期限为认定书或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书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所谓“新证据”,本次资料没有为复核阶段单设一套提交规则,它的实际作用,是围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责任划分是否公正、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说明原认定存在的问题。准备材料时,建议先核对送达回执上的签收日期、认定书载明的争议点以及拟提交材料的来源和证明对象;如希望结合现有材料做申请前梳理,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电话4009003957。
期限与受理:三日按工作日计算,逾期不予受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
这里要把握三个要点。第一,申请形式是书面复核申请,不是口头提出异议;第二,三日从认定书或者证明送达之日起算,逾期提交的不予受理,并会书面通知申请人;第三,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因此首次申请中的请求、理由和主要证据应当尽量组织完整,避免把可以一次说明的争议点分散表述。
“三日”不是自然日。该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五项明确:“本规定所称的‘一日’、‘二日’、‘三日’、‘五日’、‘十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五项)因此核对期限时,需要把周末和节假日排除,并结合送达回执、签收记录确认送达日期。送达当日如何起算、签收人是否适格等细节,建议以受理机关对送达材料的核对为准,不宜仅凭记忆推算。
提交路径有两条:通过作出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该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二日内将复核申请连同事故有关材料移送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直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的,上一级机关应当通知作出认定的部门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提交案卷材料(第七十二条)。除逾期提交的情形外,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即为受理之日(第七十三条)。通过原办案单位转交的,建议留存书面申请的签收凭证,以便核对提出时间;移送在途时间与三日申请期限不是同一事项,不宜混同。
天津的具体受理窗口、材料份数、预约方式和接收时间,本次资料没有提供地方特别规则,建议以作出认定的交管部门或者其上一级机关公示的信息为准。城市名称只说明咨询场景,不代表对当地窗口安排作出确认。
“新证据”怎么用:对应法定审查事项,而不是另立程序
复核机关审查什么,规定得比较具体。第七十四条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责任划分是否公正;(二)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三)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是否符合规定。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形式,但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意见。办理复核案件的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第七十四条)
据此,拟提交的材料不宜只按“对我有利”来堆放,而应按证明对象分组:这份材料能说明事故认定中的哪一项事实不清,能补强哪一项证据,能指出哪一处法律适用问题,能反映哪一项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能说明哪一个调查、认定程序节点存在瑕疵。资料中没有使用“新证据”的独立法定名称,使用的是“主要证据”“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等表述;因此,把一份材料称为“新证据”并不当然产生程序效果,关键仍在于它与原认定争议点的关联,以及它能否帮助复核机关判断第七十四条所列事项。
可以用一个示例说明材料用途,但示例不代替具体案件判断:如果争议点是信号灯状态,可以整理监控视频、行车记录仪、现场照片和证人证言,分别标注拍摄或者目击位置、时间戳、保管来源和证明对象;如果争议点是车速或者碰撞痕迹,可以关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及其依据材料。这里只是说明不同类型材料可能对应的证明方向,是否属于主要证据、能否影响复核结论,仍要结合原认定书载明的事实和证据判断。
整理时建议保留原件供核对,提交复制件时注明“与原件核对一致”并写清页数;对电子数据,可以说明取得方式、保存介质和形成时间。资料没有规定复核阶段提交材料必须公证,也没有规定证人必须到场,这些事项不宜写成法定前提。若希望当面陈述,可以在申请中明确提出听取意见的请求并说明理由;是否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第七十四条决定。
复核申请书怎么写:请求、理由、主要证据三块要对应
第七十一条要求复核申请“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这是申请书的内容要求。具体格式资料没有提供统一模板,以下只是便于核对的整理建议,不是法定格式:
第一,写清申请人和原认定文书信息。包括申请人身份信息、联系方式、送达地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的编号、作出机关、送达日期,以及原认定对事故经过、责任划分的核心结论。送达日期要与送达回执对应,因为它直接关系到三日期间的计算。
第二,写清复核请求。请求应当具体到对哪一份认定书或者证明、哪一项认定不服,是请求撤销或者变更责任认定,还是请求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请求表述可以明确,但不宜写成对结果的保证性判断;复核机关最终是维持、补正后维持,还是责令重新调查、认定,取决于审查结果。
第三,把理由对应到法定审查事项。可以按“原认定认定了什么—拟提交材料显示什么—因此第七十四条或者第七十六条哪一项存在问题”的顺序分段写。例如,围绕“事实是否清楚”写事故位置、车辆行驶方向、信号灯状态等事实争点;围绕“主要证据不足”写关键事实缺少哪些证据、现有证据之间存在什么需要说明的差异;围绕“适用法律错误”写原认定引用的行为规范与事故形态是否对应;围绕“责任划分不公正”写各方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围绕“程序合法”写调查、检验、送达等节点。每一段尽量落到材料名称和证明对象,避免只写情绪化陈述。
第四,附主要证据清单。清单可以列明证据名称、来源、形成时间、保管人、证明对象、原件或者复制件、页数,并与申请书正文中的理由编号对应。这样复核机关在书面审查时,能够较快找到“哪份材料支持哪一项理由”。证据清单不是越多越好;与争议点无关的材料堆叠,反而会增加核对负担。
第五,结尾签名并注明日期,保留申请书副本和提交凭证。通过原办案单位提交的,可以留存接收凭证;直接向上一级机关提交的,可以留存收件记录。这些做法用于核对申请是否在期限内提出,属于材料管理建议。
受理后的审查与可能结论
复核机关受理后,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结论(第七十四条)。认为原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认定的复核结论;认为调查及认定程序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认定的,在责令原办案单位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后,可以维持(第七十六条)。认为原认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一)事实不清的;(二)主要证据不足的;(三)适用法律错误的;(四)责任划分不公正的;(五)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第七十六条)
对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的复核,第七十七条规定了两种处理:认为事故成因确属无法查清的,维持原证明;认为事故成因仍需进一步调查的,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复核结论作出后,应当在三日内送达各方当事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第七十八条)。责令重新调查、认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重新调查并重新作出认定,撤销原认定书或者原证明;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重新作出认定(第七十九条)。这些期限同样按工作日计算,适用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五项。
材料核对清单
以下清单用于申请前自查,是整理建议,不是法定必交清单;是否提交、提交形式,应结合争议点和受理机关要求确定。
| 材料 | 核对什么 | 对复核的用途 |
|---|---|---|
| 事故认定书或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回执 | 文书编号、作出机关、送达日期、签收主体 | 核对三日申请期限和受理机关 |
| 现场图、现场照片、监控视频 | 拍摄位置、时间、是否连续、来源和保管人 | 说明事故位置、车辆方向、信号灯状态等事实争点 |
| 行车记录仪、电子数据 | 形成时间、原始载体、提取过程、时间戳 | 补强或者说明关键事实,回应“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
| 证人证言 | 证人身份、目击位置、与各方关系、陈述时间 | 说明视线、车速、对方行为等争议事实 |
| 检验报告、鉴定意见 | 委托事项、检材来源、鉴定依据、送达时间 | 核对车速、痕迹、酒精等专门性问题 |
| 保险单、车辆信息 | 车辆所有人、使用人、保险状态 | 核对事故主体信息,避免申请书写错对象 |
| 复核申请书草稿及证据清单 | 请求是否具体、理由是否对应法定审查事项、证据是否编号 | 便于书面审查时快速对应 |
复核申请能否进入实质审查,首先取决于是否在送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是否向有受理权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请理由能否成立,则取决于请求、理由和主要证据是否落到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所列事项上。天津的具体窗口安排、材料份数和送达方式,建议向作出认定的交管部门或者其上一级机关核对后再提交。涉及认定书原件、送达回执、监控视频和鉴定材料的取舍,以及申请书如何与原件逐项核对,可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4009003957,先行核对材料后再决定是否委托以及委托范围。
主要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五项。公开文本:https://jtgl.beijing.gov.cn/jgj/jgxx/flfg/gabgz/123886/index.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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